第二辑 民国的财政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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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体制〗〖管理〗〖民国〗〖分税制〗
民国初期,中央与地方财政收入贫乏,支出日益增加,为统一税制,整顿财政,
1912年11月北京政府颁布《国家税及地方税法草案》,首次明确划分国家与地方财
政,实行分税制。属于国家税的有:田赋、盐税、关税、常关税、统捐、厘金、矿
税、契税、牙税、当税、牙捐、当捐、烟税、酒税、茶税、糖税、渔业税。属于地
方税的有:田赋附加、商税、牲畜税、粮米捐、土膏捐、油捐、船捐、店捐、房捐、
戏捐、乐户捐、车捐、屠捐、其他杂税杂捐等。1913年7月, 山东省行政公署财政
司将属于国税范围的款项,移交山东国税厅筹备处。1914年6月, 北京政府以国地
两税划分执行困难,宣布取消,所有税捐收入均归各省财政厅管理。1915年开始实
行“专款制度”,规定印花税、烟酒牌照税、烟酒税、验契税、牙税5 项为专款,
归国家收入。1916年又将屠宰税、牲畜税、田赋附加、厘金改为中央专款。1917年
重加整理,规定烟酒税、烟酒税附加、烟酒牌照税、契税、牙税、矿税6 项为中央
专款。随着各地军阀拥兵自重,割据一方,极力扩充军队,军政费开支大增,收不
抵支,既截留、拒交中央解款,又巧立名目滥增税捐,财政收支混乱。
1928年南京国民政府召开第一次全国财政会议,公布了《划分国家收入、地方
收入标准案》及《划分国家支出、地方支出标准案》,规定国家税以间接税为主、
直接税辅之,包括统税、关税、矿税、盐税、印花税、烟酒税、所得税、遗产税、
银行税等;地方税以间接税为主、杂税杂捐辅之,包括田赋、契税、营业税、房捐、
船捐等。是年6月,国民党山东省政府成立,但因战火未熄, 基本无省内财政制度
可言。韩复榘任山东省政府主席后,为保证其统治,大力整顿财政,按第一次全国
财政会议公布的议案执行,并颁布各项税则,提高税率,严格征收,山东财政渐入
正规。1934年6月,第二次全国财政会议召开,商讨对地方财政进一步整顿, 通过
了《财政收支系统法》及《省县收支标准》,将县市划为地方财政的一级,规定省
级税收主要为契税和营业税,将田赋划归县财政,同时明令各省废除苛杂。山东于
同年7月和12月,两次废除省、县苛杂689种,年税额达银元339118元。此后,军费
开支日繁,中央协饷常不兑现,韩复榘除截留中央税款外,还不断增加新的附捐,
提高税率,以资抵补。
抗日战争时期,国民党统治区赋税多不能照章征收。省政府支出主要依靠中央
补助和印发省库券和民生银行辅币券等。1941年为了适应战时集中财权的需要,第
三次全国财政会议将全国财政划分为国家财政与自治财政两大系统。省级财政划入
国家财政系统,田赋全部收归中央财政并改为征实,山东省级财政取消。县独立为
自治财政系统。
抗战胜利后,南京国民政府于1946年召开第四次全国财政会议,决定恢复中央、
省、县三级财政体制,重新厘定财政收支系统,将所得税、遗产税、特种营业行为
税、印花税、关税、货物税、盐税、矿税列为国家税,列为省级的税收仅营业税 (
五成)、土地税(二成)及契税附加。同年下半年,中央停发各县市补助费, 山东开
始征收省税。此时正值财政复员时期,经济凋蔽,税源枯竭,国民党又发动内战,
山东大部地区处于战火之中,山东省级财政主要靠筹集“绥靖临时费”和中央补助
款。以后随着国民党统治区的逐渐缩小,中央补助款曾占到省财政收入的90%左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