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民国的盐税 1935年2月山东盐税税率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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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国〗〖盐税〗〖工商〗〖税收〗〖种类〗〖税额〗
    〖征收〗〖标准〗〖范围〗
  民国初期,山东盐税仍沿清末旧制,但税目、税率有些变化。1913年《山东盐
务招商草章》规定:应纳盐课,核算各该系旧额,将应完各款仿照两税办法,领票
时先纳1/2,名为出产税;到地时再将半数缴纳,名为销场税。旧时三课杂课加价
带征名目一律革除。1914年初,山东除东岸18县盐务局尚未整顿外,所有引盐票盐
各种课税皆已统一。计引盐最低者每引325斤,征银1.334两;最高者每引390斤,
征银3.805两多,有52县分3期征收。销场税每担税率,运销山东各县者,征银元1
.34元;运销河南者,征0.65元;运销安徽者,征0.77元;运销江苏者,征0.99元。
运销豫皖两省盐斤,由正阳关榷运局征收附加税。东岸民运18县盐课税则仍沿旧制。
同年6月1日起,盐税由每担平均征银元1.25元加至司马秤(每斤合0.61584公斤)每
担征2元,1915年1月加至2.50元,同年7月将民运区域定为每担征税0.40元。1916
年12月取消涛雒小票税,实行新税,规定临沂、沂水、郯城、费县每担征税1.25元,
日照、莒县0.40元。1918年10月,日照、莒县加为0.80元,1919年5月又将日照、
莒县加为1.25元。1922年12月规定青岛食盐每担征税0.40元。1923年12月又将临沂、
沂水、郯城、费县、日照、莒县加为2元;1926年5月又将民运18县及青岛食盐加为
0.60元。东岸3场(莱州、金口、石岛)出产税自1919年5月实行新税,食盐每担征税
0.40元,渔盐每担征税0.20元;1924年11月渔盐每担加至0.30元,永利、涛雒两场
也一律照加。
  1914年山东销盐2556636担,1915年定销197万担,由于加征省附税,短销70余
万担,1916年短销90余万担,此后遂改定年销150万担。1914~1924年山东盐税共
收入银元45431973元,年均收入4130179元,最多者为1924年,6110546元,最少者
为1916年,2612514元。
  张宗昌任山东省军务督办时,除大量截留税款外,还不断增加附税,盐税年收
入银元均超过500万元,1925年为540.9万元,1926年为592.7万元,1927年为560.9
万元。1928年由于军阀混战、日本侵略军入侵山东等原因,盐税收入下降为银元
192.3万元,1929年为257.6万元。
  国民党山东省政府建立后,即着手改善盐税工作,恢复北伐时期终止的食盐稽
核制度,1930年盐税收入增加为银元488.3万元。1931年5月南京国民政府发布新盐
法。同年财政部接收各区盐税附加,并更改六区税制,调高山东盐区税率,从4月1
日起,盐场税每担增加0.30元,是年盐税收入增加到银元700.5万元。1932年7月划
一税率,合并盐税为正税、销税和附税。1933年再度划一税率,山东盐区民运18县
和青岛盐场税率提高。1934年1月改用新秤(比旧秤小2/10),凡各区盐税每担在10
元以上者,一律减为10元,10元以下者按原定税率征收。
  山东在执行南京国民政府规定税率后,又加征新附加,如1932年3月按中央税
加征40%,全年可加征银元200万元。1935年2月山东各地实行的每担税率大体如表
1-13。

1935年2月山东盐税税率表

    〖1935〗〖山东〗〖盐税〗〖税率〗〖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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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1-13           │单位:银元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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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合计│场税│中央附加│磅亏费│建设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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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纲80县       │5.40│2.50│2.50  │0.30 │0.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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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乐、益都、临朐   │4.60│3.30│0.90  │0.30 │0.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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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县         │3.60│2.30│0.90  │0.30 │0.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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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岸18县       │2.60│1.20│1.00  │0.30 │0.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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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纲岸10县    │3.90│2.00│1.50  │0.30 │0.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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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纲岸2县     │3.90│2.00│1.50  │0.30 │0.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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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纲岸5县     │4.90│2.50│2.00  │0.30 │0.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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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西各地       │3.80│3.50│    │0.3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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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胶济铁路颖水用盐   │5.40│2.50│2.50  │0.30 │0.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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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渔盐及陆地渔盐    │0.30│0.30│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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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用盐及运销日本食盐│0.03│0.03│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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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销日本工业用盐   │0.06│0.06│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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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盐运销朝鲜工业用盐│0.12│0.12│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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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销香港盐      │0.30│0.30│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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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虾酱虾油用盐     │0.40│0.40│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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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表根据民国24年《财政年鉴》上册第805~808页资料编制。

  抗日战争时期,山东大部盐区沦陷,金口、石岛、威宁盐场曾保持5年时间,
原划淮北区的涛雒盐场归回山东管辖。山东省政府曾采取缓税办法鼓励运销,但战
火猛烈,产盐、销盐备受其害,税收锐减且多为地方留用。1940年国民党统治区盐
税收入仅为法币11839元。
  抗战胜利后,南京国民政府仅接收了胶澳盐场,并整顿税收,除分3期征收正
税外,另附征盐场建设费每担法币2元。征收盐税的主要有济南、青岛、潍坊等地。
1946年盐税实征法币47亿余元,连同出口日本盐、军用盐记帐部分共为152亿元,
占同期预算数的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