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清末的盐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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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清朝〗〖盐税〗〖工商〗〖税收〗〖税率〗〖种类〗
    〖税额〗〖征收〗〖范围〗〖来源〗
  清代末期,山东的盐税主要是对制盐灶户与行盐商人征收。对制盐灶户课取的
灶地、滩池及盐锅等税,称为灶课,一般由盐场所在地的盐课司征收,解兑盐运司
库。对盐商征收行销盐引、票的税收,称为商课,由盐运司直接征收。光绪《大清
会典》记载,清末山东年例征灶课银14225两。1908年(光绪三十四年)实征灶课银
16397两。
  清代,山东盐税绝大部分来源于商课。商课分为引课与票课,又都有正课与加
课。道光以前,山东额定正、余盐引550500道,每引行盐225斤;票盐171240张,
每票亦行盐225斤。引课税率银0.245两,票课税率银0.216~0.223两,年征正余引
课及票课银243354两。道光以后盐法日坏,官盐日贵,私盐大增,盐商赔累,积盐
引达80余万道,盐课收入大减。1843年(道光二十三年)减原额定盐引10万道。1849
年每引行盐增加到320斤,改部分商办为官办,无论官办商办,均实行“先课后盐”
制。自1840年以后,山东引、票盐课年均收银在15万两左右。
  咸丰时期,山东连年战乱,盐引销路不畅,到同治初,山东积引达130余万道。
同治末期,年均实收盐税银仅11万两左右。
  清廷为扩大盐税收入,连续对盐引加斤、加价与加课。到光绪末年,每引行盐
达390斤或395斤,引盐价每斤由道光前的制钱15~24文,增加到24~56文,票盐价
每斤由11~16文,增加到18~40文。同时,山东盐税税率不断增大,以引盐正课为
例:1849年每引加收堰工银0.24两;1861年(咸丰十一年)以盐斤加价制钱1文,加
征引盐正课银0.22两;1885年(光绪十一年)每引加征盐厘银0.046两;1896年又以
盐斤加价制钱0.5文,加征正课银0.11两;1897年又加课银0.1两;1900年加课银0
.1两;1901年为筹还“康子赔款”,每引正课又加征银0.25两;1908年又加征银0
.4两。仅光绪后期10余年间,引盐正课已“加至银一两余”。如果连同其他盐税杂
款一并计算,在光绪末期,引盐税率银已达2.6~4.6两,票盐税率银达2.4~4.1两。
1908年山东各项正、杂盐税实收银959894两。1909~1911年(宣统元年至三年),山
东盐税银收入分别为147万两、1138758两、988967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