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公债还本付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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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支出〗〖清朝〗〖财政〗〖支出〗〖公债还本付息费〗
1904年商埠局开埠后,招定商股本银15.2万两,议定自1907年11月起分作10年
归还本息。1907~1911年5年各还银为24320两、23408两、22497 两、 21584 两、
20672两,共为112481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