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自然灾害救济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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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国后〗〖财政〗〖支出〗〖自然灾害救济费〗〖社会福利救济费〗
〖扶贫基金〗
是用于遭受水、旱、风、雹等自然灾害地区灾民的生活困难救济费用,包括口
粮救济、寒衣救济、医疗救济、房屋修复、灾民抢救、转移安置和因自然灾害直接
造成灾民生活困难的其他救济以及为生产自救所必需的牲畜饲料、种子补助等。山
东地域辽阔,各种自然灾害经常发生。1950~1985年,全省因各种自然灾害平均每
年造成被灾面积达4700多万亩,其中成灾面积3000万亩。自然灾害救济费支出随灾
害发生情况时多时少。1961~1964年连续4年遭受水涝灾害,1981~1985年连续5年
遭受旱灾。这些时期的自然灾害救济费支出较多,其中1964年达7994万元,1965年
达到12316万元,1982~1985年年均支出5000万元以上。1980~1985 年在保证灾区
灾民基本需要的前提下,利用自然灾害救济款建立了5268.9万元的扶贫基金,重点
用于灾区的扶贫脱贫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