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简退职老弱残职工救济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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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救济福利事业费〗〖财政〗〖支出〗〖用途〗
〖精简退职老弱残职工救济费〗〖救济对象〗
从1961年开始,为调整国民经济,克服经济困难,对城镇人口进行压缩,精简
了部分职工。精简下来的职工,其中老弱残符合退休条件的作退休安置,不符合退
休条件的作退职处理。对这部分退职职工,生活有依靠的发给一次性退职补助费,
生活无依靠的,不发退职补助费,由民政部门按月发给本人原标准工资30%的救济
费。1962年救济205人,1963年增至717人。1965年6月扩大了救济面, 提高了救济
标准,对在1957年底以前参加工作,1961年至1965年6月9日精减退职并发给一次性
退职补助金的职工,全部或大部丧失劳动能力、年老体弱、常年患病致家庭生活无
依靠的,由民政部门发给本人原标准工资40%的救济费;原享受30%救济费的也改
按40%执行。1981年全省救济的人数为5814人。1982年对1961年至1965年6月9日期
间退职的职工进行普查,到1983年底享受40%救济的人数达到23662人,1985 年为
23088人,当年支出救济费684万元,为1982年的4.23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