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离休退休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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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国后〗〖财政〗〖支出〗〖标准〗〖退职费〗〖退休费〗〖离休费〗
退休退职费 是民政部门归口管理的退休人员的退休金和按制度规定可以开支
的退休人员其他费用及发放退职金的退职人员的生活费、副食品价格补贴等。1956
年执行国务院颁布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退休处理暂行办法》,对符合退休条件退
休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按月发给退休金,死亡时一次加发本人3 个月退休金的丧
葬费,当年在抚恤支出中设退休金科目。1958年国务院发布《关于工人职员退休处
理的暂行规定》和《关于现役军官退休处理暂行规定》,对事业单位、国家机关、
人民团体、民主党派和军事系统的退休人员其当年退休费,由原单位一次拨给退休
人员居住地县(市)、市辖区的民政部门,从下年起,其退休费由民政部门列入预算,
原由民政部门供养的军队老年干部,也改按退休处理。民政部门归口管理发放退休
金的范围扩大,1959年末由民政部门发放退休金的国家机关退休人员达到17038人,
比1958年末增加38.62倍,支出增长73.58%。
1979年,对党政机关、群众团体和事业单位退休退职人员的退休费和退职生活
费,就地安置的由原工作单位负责,异地安置的由当地民政部门列入预算,负责发
放;在1978年6月2日《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发布以前退休的,
仍由原归口的部门发放退休金。同时实行离职休养制度,对原退休人员中符合离休
条件的一律改为离休。因此由民政部门管理的退休人员减少,1980年全省有 78259
人,到1985年末减少到38283人,当年人均开支退休金958元。
离休费 是由民政部门归口管理和组织、人事部门管理的离休人员的离休金、
离休人员其他费用及直接管理离休干部的事业单位经费。1978年6 月国务院颁布《
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对丧失劳动能力的革命老干部实行离职休养
制度,其工资照发,由原单位开支。原退休人员符合离休条件改按离休者,其离休
金仍由民政部门发给。1980年6月规定对原由民政部门发放离休金的人员, 属就地
安置的均转回原工作单位,由原单位管理,离休费由原单位开支,易地安置或原单
位撤销的由所在县(市、区)组织、人事部门管理。1978~1981年离休费在退休费款
级科目中列支,1982年起单独设离休费款级科目,支出逐年增长,1985年末全省由
抚恤和社会福利救济费开支的离休人员6576人,比1982年末增加5221人,1985年离
休费支出1917万元,比1982年增长17.61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