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废抚恤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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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废抚恤费〗〖建国后〗〖抚恤事业费〗〖财政〗〖支出〗
〖用途〗〖标准〗
是用于因参战光荣负伤或因公负伤致残的军人、国家机关或党派团体的工作人
员以及参战残废的民兵、民工的残废抚恤等方面的开支。其开支范围,除发给残废
人员抚恤金外,还包括伤口复发时的医疗补助、安装假肢和配置辅助器械的开支及
必须雇请的护理人员的生活费等。抚恤金的标准根据因公、因伤和在乡、在职以及
残废程度的不同分别规定。1952年山东省享受残废抚恤金的人数为43138人, 残废
抚恤费支出447万元,此后每年开支一般在五六百万元左右。1978 年起将在乡三等
残废军人原来的一次性抚恤改为终身常年抚恤,同时提高了各级抚恤金标准。当年
享受残废抚恤金的人员达到113571人,抚恤费开支比1977年增长73.1%。1985年末
全省享受残废抚恤金的人数达到125400人,当年抚恤费开支比1978年增长1.23倍,
年均递增12.3%。1978~1985年共支出16078万元,占同期抚恤事业费支出的32.7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