牺牲病故抚恤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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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牺牲病故抚恤费〗〖建国后〗〖抚恤事业费〗〖财政〗〖支出〗〖用途〗
〖标准〗
是由民政部门开支的发给烈士家属和牺牲、病故人员家属的一次性抚恤金。建
国初牺牲病故抚恤标准以小米计算,其中战士级牺牲抚恤600市斤, 病故抚恤小米
450斤;师长以上级牺牲抚恤1200斤,病故抚恤900斤。1953年改发现金,并提高了
抚恤标准。1958年前,由于对建国前和抗美援朝时牺牲的烈士进行抚恤或追抚,因
此支出较多,每年一般在二三百万元左右。1959年后,虽然几次调高抚恤标准,但
抚恤人数减少,每年支出一般只有几十万元。1979年,军人、机关工作人员、参战
民兵民工牺牲和病故抚恤金标准分别调整为470~700元和370~600元。1980年,对
1979年对越自卫还击作战牺牲的现役军人、支前民工等,以及自1980年6月4日国务
院发布《革命烈士褒扬条例》之日起经批准为革命烈士的, 增加抚恤金 300 元。
1984年4月1日以后牺牲经批准为烈士的,其一次抚恤金的标准为:烈士生前有工资
收入的按牺牲时40个月工资计发;无工资收入或工资低于军队二十三级正排职干部
工资标准的,按牺牲时军队二十三级正排职干部的40个月工资计发。1976~1985年
牺牲病故抚恤费共支出1008万元,占同期抚恤事业费的1.8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