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辑 革命根据地的优抚救济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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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国前〗〖根据地〗〖优抚救济费〗〖用途〗
〖抗日军人家属〗=〖抗战军人家属〗〖财政〗〖支出〗〖标准〗
山东抗日根据地为改善抗日军人家属生活,提高他们的社会地位,巩固与扩大
抗日部队,1940年12月,山东省临时参议会驻会委员第六次会议通过了《优待抗日
军人家属条例》。规定凡抗日正规军、游击队及一切脱离生产的抗日武装人员( 包
括因伤病退伍与阵亡者)的直系家属、配偶及赖其生活的旁系亲属,均为抗属。 各
级优待抗属委员会应发动组织劳动工作队,代替缺乏劳力的抗属耕种、收获及其他
日常必要工作。对生活困难的抗属,每年于春节、清明节、端午节、中秋节救济 4
次。救济粮款的来源:由群众团体协助募集,通过政府向富裕之家劝输,没收汉奸
财产的30%,政府补助所需粮款不超过20%。抗属患病,由公家医院免费治疗,如
无公家医院而又无力治疗者,酌予补助医药费。同年9月, 省战工会决定:麦季与
秋季征收的优待抗属、救济灾民的粮食,交县政府及专署优救委员会保管,60%作
优救生产基金,40%作临时救济之用。同年10月省战工会决定:因泰山、清河两地
区先后遭日伪军烧杀劫掠,情况惨重,为发扬民族友爱,鼓励被难同胞抗日热忱,
号召胶东、沂蒙、滨海及鲁南区全体抗日人民,募捐法币15万元,救济被难人民。
对重灾人民的田赋及无力缴纳的救国公粮全部豁免。并决定先拨赈款2000元,交泰
山区办理急赈。
1943年1月省战工会指示:优待抗属, 以不依赖参加部队的人员赡养即无法生
活者为标准,每家1~2人者为丙等,3人者为乙等,4人者为甲等,5 人以上者由所
在地政府另行规定。每年分两次发优待粮,一般以春季及年关为准。县独立营以上
的主力部队抗属,甲等每家每次300斤,乙等150斤,丙等100斤;县大队、 区中队
为地方武装,甲等每家每次150斤,乙等100斤,丙等50斤。临时优待由各级政府酌
定。
1943年3月,省战工会公布了《山东省民兵奖励抚恤暂行办法》。 凡民兵参战
或掩护人民及后方机关、团体作战负伤者,由就近医院、卫生机关、公营药房及时
免费治疗。负伤致残者,按年发给抚恤金,一等残废每年北币300元,二等200元,
三等100元。光荣殉国者,发给公葬费200元、善后抚恤金400元。同年4月,省战工
会公布了《山东省抚恤阵亡将士荣誉军人暂行条例》。抗日军人阵亡或因伤死亡,
埋葬费不超过北币300元,并发给其亲属抚恤金500元。荣誉军人按其残废情况分为
四等,留部队者生活所需随军供应,转归地方政府管理或工作者,由政府供应。荣
誉军人抚恤金:一等每年300元,二等200元,三等100元,四等只发一次50元。
1943年4月, 省战工会公布了《修正优待抗日军人家属暂行条例》及其《实施
办法》。抗属在公营事业或合作社购买生活必需品,可享受九五折价的优待。贫苦
抗属不能维持生计者,政府应按季接济粮食:县以上部队的抗属,每户每年150 ~
250斤,区以下武装的抗属,每户每年120~200斤。同年6月,省战工会公布了《山
东省抗日政民工作人员贫苦家属救济条例》。凡区级以上各级政府机关、抗日团体
脱离生产工作人员(包括因公殉职或因残废卸职的),其家属确系贫苦者,均可给予
救济。对有土地无力生产又无力雇工者,可组织群众代耕或助耕。对无土地而又缺
乏生产能力,或土地太少不足维持生活,或遭受敌灾、天灾不能维持生活者,每户
每年救济粮食120~200斤;救济粮随救国公粮所附加。同月,省战工会公布了《山
东省抚恤因公伤亡抗日政民工作人员暂行条例》。各级政府、抗日团体脱离生产工
作人员阵亡殉难者,发给埋葬费北币300元、抚恤金400元。在职日久确有成绩积劳
殉职者,除发埋葬费300元外,其家境贫困者再发抚恤金300元。因公伤残者,按抚
恤荣誉军人规定发给抚恤金。
据不完全统计,自抗日战争开始到1944年,全省优抗抚恤救济96675户, 支粮
2575.9万斤,平均每户266斤。1945年全省优待救济荣退军人和军工烈属29万余户,
支粮6900万余斤,平均每户239斤。
〖荣誉军人〗〖复员费〗〖民兵〗
抗日战争胜利后,山东省政府、山东军区于1946年4月公布了《复员工作条例》
。复员对象主要是军队中的老弱残疾人员。退伍荣誉军人,每年分春、秋两季以猪
肉为标准折款发抚恤金:一等残废全年120斤,二等残废70斤,三等残废35斤。 一
等残废或相当于一等残废者,由地方政府供给终身生活;二等残废或相当于二等残
废者,政府供给其每年生活的一半,或拨公田2~3亩维持其生活。退伍荣誉军人生
病或伤口复发,地方医院或公营医院免费治疗;病故后政府协助安葬,家境贫苦者
政府支付埋葬费北币500~1000元。凡年在45岁以上, 身体衰弱或患病久治不愈,
而又有5年以上军龄者,退伍后的待遇与二等残废相同。 退伍军人按其在部队服务
时间发给复员费:服务1~2年者发1500元;服务2~3年者发2000元;服务3~4年者
发2500元;服务4年以上者,每多1年增发500元。退伍军人每人发单衣2套,并补充
其鞋袜、毛巾等日用品。
1946年5月,山东省政府、山东军区公布了《关于民兵伤亡抚恤办法》。 凡民
兵直接参加战斗、战勤或有关军事实验而负伤致残者,除不发复员费、单衣、鞋袜
等日用品外,其余待遇与荣誉军人相同。同年7 月省政府命令:为调动广大群众支
援解放战争的积极性,凡参战民工无论担架、运输、拆破、修路及在各种战争直接
勤务中负伤致残或因伤死亡者,一律按《关于民兵伤亡抚恤办法》抚恤。
1946年8月省政府指示:优救粮应占全部公粮的10%。 各地优救粮开支比例,
以75%划为优待军、烈属救济之用,以25%划为一般救济及社会福利粮。
1949年6月,山东省人民政府发出《关于荣军老弱退休人员待遇的训令》。 凡
荣军老弱人员在目前干部与人员缺乏之际,应尽量争取参加工作。因身体关系不宜
继续工作确需退休者,按入伍年限发退休生产补助金;老弱人员入伍满1 年者发小
米100斤,每多1年增发小米50斤;荣军入伍未满1年者也以满1年计算;排以上干部
增发小米50斤;有严重慢性病者,酌情增发小米,但不得超过按军龄计算应得退休
生产补助金(小米)总数的1/2。 荣军退休按残废等级另发抚恤费:一等残废一次发
小米600斤,二等残废一次发小米300斤,三等残废一次发小米150斤, 特等残废每
月发粮食120斤(粗粮2/3,细粮1/3)供给终身。老年军人年满50岁参加革命在10 年
以上者,一次发小米300斤;年满45岁参加革命在5年以上者,一次发小米150 斤。
同年7月省政府训令:特等荣军退休,每人每月再加发护理费秋粮100斤。退休荣军
伤口复发需住院治疗者,由当地县以上政府介绍至公立医院负责治疗,其医药费及
伙食费均由院方支付向上级报销。
1949年8月,省政府公布《关于革命军人革命职员牺牲病故抚恤条例》, 规定
为革命英勇牺牲及积劳病故的革命军人、革命职员棺木费及抚恤费以小米为标准。
棺木费:平原地区500~600斤;山区400~500斤。抚恤费:革命军人牺牲,班长、
战士级600斤,排、连、营级800斤,团级以上1000斤;革命军人病故,班长、战士
级450斤,排、连、营级600斤,团级以上750斤;革命职员牺牲抚恤费,乡级500斤,
区级700斤,县级以上900斤;革命职员病故,乡级400斤,区级500 斤, 县级以上
600斤。同时省政府公布了《关于民兵民工牺牲伤残抚恤标准》, 规定在革命战争
中英勇牺牲或因伤致残者发给棺木费及抚恤费。 棺木费以小米为标准:平原地区
500~600斤;山区400~500斤。牺牲抚恤费:在革命战争中英勇牺牲的发小米 400
斤;在前方服务期间积劳病故的发小米300斤。 因伤致残优待费:特等残废每年猪
肉100斤,生活补助粮小米400斤;一等残废每年猪肉50斤;二等残废每年猪肉30斤;
三等残废每年猪肉20斤。1948年全省支出粮食453.8万斤,占粮食支出的0.32 %,
其中,优抚粮支出232.8万斤,救济粮支出221万斤。1949年全省支出旧人民币44亿
元,其中荣军支出37亿元,优抚救济支出7亿元。

〖建国前〗〖财政〗〖支出〗〖标准〗〖1943-1949〗
〖冀鲁豫〗〖根据地〗〖优抚救济费〗
山东原属冀鲁豫革命根据地的县份,优抚救济工作也开展较早。1943年1 月,
冀鲁豫行署公布《冀鲁豫边区政民工作人员被敌迫害及贫寒家属救济暂行办法》。
凡区以上各级政府机关、团体脱离生产的工作人员遭受敌灾,或因其脱离生产家属
不能维持生活者,政府和群众组织应扶持其生产。对无土地又缺乏生产能力或遭受
敌灾毫无收入无法维持生活者,按其家庭人口发给小米救济,大口(9岁以上) 每月
10斤,小口(8岁以下)每月5斤。家在敌占区的区级以上干部家属,因遭敌灾家产严
重损失逃至根据地无法生活者,政府除负责安置生产外,初来时发给2 个月的粮食
和烧柴,大口每月小米20斤,补助费鲁币3元,小口小米10斤,补助费1.50元, 烧
柴依当地工作人员标准发给;两个月后仍无法维持生活者,可在上述标准内再酌情
救济。同年3月,行署对安置在地方上的荣誉军人待遇作了统一规定:粮食及菜金,
按照部队战士的标准供应,已参加工作者按工作人员标准供应。津贴按荣军在部队
时的原津贴发给,在部队每人增加鲁币0.50元之前休养者也照增加。但原津贴在 5
元以上者不再增加。烧柴按一般工作人员标准供应。衣服按政民工作人员供应。鞋
子每人每年4双,袜子2双。学习费每人每年1元,由县府统一掌握发给书报纸笔等。

〖荣誉军人〗〖抚恤金〗〖民兵〗〖抗战军人家属〗
1943年12月,行署颁发了《冀鲁豫区荣誉军人抚恤暂行条例》。抗战军人阵亡
或因伤及因积劳成疾死亡者,发给其亲属鲁币1000元的抚恤金。荣誉军人不论现役
或退伍者,一、二、三等均抚恤终身,每年发抚恤金:一等300元,二等120元,三
等80元;四等残废每年发抚恤金40元,至恢复健康时停发。退伍荣誉军人待遇:一
等残废,粮食、菜金、衣服、鞋袜、津贴,供给终身。二等残废,自退伍之日起两
周年内,粮食、菜金全部供给,两周年后减半供给终身;第一年内,发单衣、棉衣
各1套;如因年老或其他疾病损坏身体,致终身不能劳动者,按一等残废供给终身。
三等残废,自退伍之日起,两周年内,粮食、菜金全部供给,两年后再减半供给两
年。四等残废,退伍时按老弱退伍者处理。抗战中有特殊功绩积劳成疾或死亡者,
从优抚恤。退伍荣誉军人患病,可到部队或公立医院免费治疗,粮食、菜金、衣服
自备。在供给期间退伍荣誉军人死亡时,按政府工作人员同等待遇发给埋葬费。同
月,行署颁发了《冀鲁豫区优待抗战军人家属暂行条例》。一切抗战部队现役军人
的直系亲属或赖其生活的旁系亲属,除享受政治优待外,抗属及现役军人的信件均
免费传递。抗属在合作社购买物品,享受社员优待。无劳力的贫苦抗属,由区、村
政权与群众团体组织代耕工作。贫苦抗属可优先无偿居住政府保管或经营的空闲房
屋、没收汉奸的房屋及逃亡户未归前由政府代管的房屋。女抗属长期患病不能操作
或男抗属年满55岁及18岁以下,生活仍不能维持者,给予粮食优待。优待办法按经
常在家人口(不满4岁儿童按半口计算)加抗战军人本人计算。 正规军抗属每人平均
土地在5分以下者,每年发给小米150斤,每增1分地,少发10斤; 地方军抗属每人
平均地在5分以下者,每年发给小米135斤,每增1分地,少发9斤。抗属每人平均有
地2亩者,不享受粮食优待。
1944年1月,行署公布了《冀鲁豫区政民干部被敌迫害流亡之家属救济暂行办法
》。凡部队排以上、政民机关区级以上干部的家属,因受敌伪严重迫害财产损失殆尽
无法生活流亡根据地且无亲友接济者,每人每月救济小米30斤并供应烧柴;因受敌伪
剥削压榨被迫逃亡根据地虽有亲友接济但为数甚微者,每人每月救济小米25斤以下,
也供应烧柴。上述救济标准系指55岁以上的男子、45岁以上的妇女及6岁以上16岁以
下的儿童;5岁以下儿童或婴儿,每人每月救济小米15~25斤。同年2月行署训令修改
荣誉军人每年应发抚恤金标准:一等残废仍为鲁币300元,二等改为200元,三等改为
150元,四等改为100元(仍发至恢复健康时停发)。
1944年5月,冀鲁豫、冀南两区合并后,为统一两区荣誉军人的待遇,同年8月
颁发了《修正冀鲁豫区荣誉军人抚恤暂行条例》。修正主要内容是:抗战军人阵亡
或因伤及因病死亡者,发给其亲属抚恤金改为小米500斤。 荣誉军人每年应发的抚
恤金改为:一等残废小米150斤,二等120斤,三等90斤,四等60斤( 仍发至恢复健
康时停发)。退伍荣誉军人待遇:一等残废每月应发津贴改为小米1斤;二等残废改
为自退伍之日起四周年内,粮食、菜金、衣服、鞋袜、津贴全部供给,四周年后减
半供给终身;三等残废改为自退伍之日起两周年内,粮食、菜金、衣服、鞋袜、津
贴全部供给,两周年后再减半供给两年。
1946年6月,冀鲁豫行署转发了《晋冀鲁豫边区政民人员复员退休暂行办法》,
对政民工作人员老弱残废身体多病确实不能工作需要复员退休者,按其参加工作年
限以小米为标准发给生产补助粮,参加工作半年至一年者发130斤, 一年零一个月
者发137斤,即每增加一个月增发7斤;参加工作满三年者发322斤, 三年零一个月
者发335斤,即每增一个月增发13斤;参加工作满八年者发1232斤, 八年以上者可
酌情发给1300~1600斤。行署补充规定:区助理员级干部增发40斤,区级干部增发
80斤,县级干部增发160斤。
1948年11月,华北人民政府颁布了《华北区荣誉军人优待抚恤条例》、《华北
区年老病弱退伍军人待遇办法》及《华北区年老病弱退职人员待遇办法》。1949年
1月,又颁布了《华北区革命军人家属优待条例》、 《华北区革命军人牺牲褒恤条
例》及《华北区民兵民工伤亡抚恤办法》。山东原属冀鲁豫革命根据地的县份,即
按上述统一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