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抚恤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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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用途〗〖财政〗〖支出〗〖抚恤费〗
北京政府统治时期,抚恤费包括抚恤灾商费、赏恤费、官吏恤金、警察恤金、
防恤金等,分别列在实业、政务、军务费内,1912~1923年实支银元503515元,年
均41960元。国民党山东省政府建立后,抚恤金主要开支官吏伤亡抚恤金、 警团伤
亡抚恤金,仍列在行政费内。1933年划出单列,当年实支银元6717元,1936年实支
12566元。抗日战争时期,抚恤费又称公务员退休及抚恤费。1938 ~ 1945 年实支
1671329元,年均208916元。抗战胜利后,抚恤费又称公务员退休及撤职费, 主要
包括文武公务人员退休费及抚恤费。1946年实支22262934元,1947年1月1日至11月
15日实支132043827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