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赈灾救济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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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用途〗〖财政〗〖支出〗〖赈灾救济费〗
北京政府统治时期,赈灾救济费属于内务等费开支。1912~1920年度实支银元
222318元,年均24702元。国民党山东省政府建立后, 赈灾救济费包括省赈务会、
济南市救济院及其育婴所、山东救济基金等经费支出。抗日战争时期将赈灾救济费
划出单列,称社会及救济费,包括省赈务会及所属分会经费开支。1938年实支法币
5000元。1939年全省受灾地区四五十县,灾民达200余万人,实支116783元。 1940
年支出67122元。1941年筹设难民收容所、难民工厂, 办理小本贷款及难民移垦等
事项,并于安全地区设立难童教养院,收容日伪区儿童予以教养,是年支出380358
元。1942年和1943年1至6月又分别支出1249695元、469204元。抗战胜利后, 开支
范围包括省政府社会处第一育幼院、 省立第一救济院等经费支出, 1946 年实支
92066500元,1947年1月1日至11月15日实支58541041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