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征收方法

Original URL: http://lib.sdsqw.cn/bin/mse.exe?seachword=&K=a&A=53&rec=29&run=13

    〖征收〗〖方法〗〖建国后〗〖农业税〗〖管理〗〖制度〗
    〖减免〗〖范围〗〖标准〗〖日期〗
  农业税的征收,自查田定产后即进一步建立健全了核实变动农业税计税基础和
册籍档案管理制度。每年春季进行一次计税基础的核实工作。凡土地的核增核减,
必须验证征用等批准手续,填写增减申报表;土地过入过出,填写过拨单;区划调
整的土地,填写区划变动表。经过核实变动计税基础,将变动情况编造变动表逐级
上报,并填入册籍档案。
  册籍档案管理 农村实行联产承包责任制后,农业税实行计税基础在队、征收任
务到户的办法,按户编制农业税分户负担清册,核定任务、征收、减免、结算、退
税“五到户”。
  占地扣除 1958年,国防建设、公路、铁路建筑等占地,核减其所占用的土地、
常年产量和税额;国家兴修的大型水利工程占地,酌情核减所占用的土地、常年产
量和税额,不影响纳税人实际产量者,未核减;农业社修建的小型水利、场园、道
路等,一般只核减土地,不核减常年产量和税额;几个社联合修建的水利、道路等,
致使某一社土地、产量减少很多,影响其收入和负担时,只核减该社的土地,其常
年产量和应缴税额,由受益社分担。1976年,国家建设占地扣除免税,农业集体建
设占地,一般不扣除免税。县以上批准征用的国防、工业、交通、矿山、市政等国
家基本建设占地和大中型水库、沉沙池、河道等水利建设占地,扣除土地、常年产
量和税额;农业集体兴办的路、林、渠、沟、小型水库等占地,一般不扣除;个别
纳税单位被占土地过多,减少收入较大者适当扣除土地,其常年产量和税额,由公
社报县批准,在本社范围内适当调整;个别公社被占土地过多,减少收入大,由县
按照上述精神,在本县范围内调整。1982年,国家建设征用耕地后,相应减免被征
地单位的农业税,农村社队建设用地不减免农业税。1984年,由县以上人民政府批
准的县以上水利部门规划、主办的大型水利基本建设工程与县以上交通局规划、主
办、直接管理的公路工程,均扣除占地免税。乡、镇(社)办企事业单位的基本建设,
经县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扣除占地免税。
  征收品种 1950年,缴纳农业税,以小麦、谷子、高粱、大豆、玉米为主粮,斤
顶斤不折合。为了便利缴纳,按牌价折征一部分税款,征收数额及各种主粮征收的
比例,由各专署、市拟定,报省人民政府核定。1951年,麦田地区全部征收麦粮,
种植经济作物的棉、烟、麻田,不论是否有夏季收益,均于秋季一次缴纳农业税,
以示奖励。1961年产粮食、棉花、花生的生产大队,先征收粮食、棉花、花生,上
述品种不足时,再征收烟叶、大麻、芦苇、山果、水果、蔬菜,无上述实物者,再
征收代金。
  主粮的计算标准 1950~1957年,山东省实行原粮定产、原粮征收的办法,前平
原省划入山东的地区,实行折谷定产折米征收的办法。财政部门内部实行原粮折细
粮办法,原粮定产地区,小麦斤顶斤不折合;谷子、高梁、大豆、玉米、杂粮,均
以原品种7折;稻子、工业原料按主粮数7折;夏季征收的本年度的代金,以主粮斤
顶斤不折合,秋季征收的本年度的代金及夏秋征收的尾欠代金,均以主粮7折。折
谷定产地区将谷子折成小米。
  1958年税制改革,将征收农业税的常年产量,按主要粮食收入比例和中等质量
的牌价,一律折合为“标准粮”(以小麦、小米为细粮标准),每斤标准粮定为0.10
元,征收时按征收的实物以质论价折合标准粮计征。1961年粮食收购牌价上调16.
84%,标准粮单价调为0.116元。1966年粮价再次上调,实行以老价计算,以新价
找差的过渡办法,实际征收平均单价为0.127元,1967年标准粮单价调整为0.127元。
1979年粮食收购价又提高21.92%,棉花、花生等经济作物的价格也有提高,标准
粮单价上调为0.15元。1985年粮食改为合同定购,按“倒三七”比例作价,标准粮
单价调为0.20元。
  农业税的征收期限 1950~1959年分夏、秋两季征收。1960年以后实行夏季预征、
全年统算,秋季一次办理减免的办法。夏、秋征收之前,财政部门配合粮食、商业
等部门,按纳税单位的实际生产情况,结合统购安排征收粮食及花生、棉花、烟叶、
大麻等经济作物或代金的数额,在征购实物结算中,先抵缴农业税,再作统购付款。
1985年改为合同定购后,实行折征代金、夏季预征、全年统算、实物抵缴、金额结
算或征收代金的办法。对缴纳代金的纳税单位。由村民委员会按照乡、镇规定的缴
税时间,组织各户(组)足额缴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