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减税免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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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减税〗〖免税〗〖建国后〗〖农业税〗〖减免〗〖种类〗〖标准〗
  农业税的减税、免税,包括灾情减免、社会减免、种幼畜减免、老根据地减免、
起征点减免等。
  1950年夏征,无劳力的烈、军、工属,老、弱、孤、寡、残疾无劳力而生活困
难者,遭受意外灾害确无负担能力者,一律减征其夏季负担的2成。减征后仍无力
负担者,经区政府批准酌情多减或全免。对复员的荣誉军人与有5年以上斗争历史
的复员军工人员,民兵、民工、村干部因支前、治河、对敌斗争而残废影响生活者,
在老解放区再扣除本人半亩地计征,在新解放区再减征本人夏季负担粮5斤。主要
从事农业生产的耕畜(包括种畜),不论大小多少,每头减征夏季农业税5斤。遭受
水、旱、虫、雹及其他灾害而歉收的,按规定计算受灾歉收成数,歉收3成以上不
到4成者减征2成,4成以上不到5成者减征3成,5成以上不到6成者减征5成,6成以
上不到7成者减征7成,7成以上者全免。
  同年9月,对农业税减免又作了调整,按全年一次计算,分夏、秋两季在纳税
户应负担数内减免。对复员在乡荣誉军人等,老解放区改为经区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再扣除产量50斤计征,新解放区改为再减征农业税9斤(夏季5斤,秋季4斤)。对遭
受水、旱、虫、雹及其他自然灾害的减免办法改为:歉收2成以上不到3成者减征2
成,3成以上不到4成者减征3成,4成以上不到5成者减征4成,5成以上不到6成者减
征6成,6成以上不到7成者减征8成,7成以上者全免。
  1951年,统一新、老解放区的减免办法,社会减免和灾情减免办法基本未变,
取消了对复员、荣誉军人等减免照顾和耕畜减免。
  1952年,各种减免照顾,夏季先行缓征,秋季统一计算,在纳税户全年应缴纳
税额中减免。对因水、旱、风、雹、病、虫及其他灾害而歉收的农户,依全年因受
灾歉收的产量占常年应产量的成数计算,歉收6成以上者全部免征,歉收5成以上不
到6成者减征7成,歉收4成以上不到5成者减征5成,歉收2成以上不到4成者,按歉
收成数减征。连续受灾2年者多减征1成,连续受灾3年者多减征2成。革命烈士、革
命军人、荣誉军人、机关工作人员的家属中无劳动力者和老、弱、孤、寡、残疾的
贫苦农户,以及遭受意外灾害或其他生活困难无力负担的农户,一律减征2成,减
征后仍无力缴纳者,酌予多减或全免。遭受战争创伤和生产、生活困难的革命老根
据地,酌情减征。对土地改革中新分给土地而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暂时有困难的贫
苦农民,按其所分土地常年应产量每百斤减征税额6斤,或按社会减免适当照顾。
  1954年,农业税减免按夏、秋两季分别办理。计算灾情减免时,夏收田、秋收
田、春田常年应产量的分成,由县(市)人民政府依据当地订定常年应产量时的具体
情况自行规定。种植棉花、黄烟、花生、地瓜等非主粮作物的土地,按相同粮田定
灾,与邻地受灾程度不同的,依其一般年成实际产量定灾。连年受灾人民生活特别
困难的地区,报省批准多给减免。减免办法:按常年应产量以地段定灾,以户为单
位综合受灾土地的歉收产量计算歉收成数,按歉收成数减征,分成减免成数与1952
年同。
  1955年秋征,歉收1成以上不到4成者,有几成减几成,其他分成减免成数未变。
农业生产合作社的灾情减免,可以社为单位综合计算,或按户计算。由社综合计算
者,减免成数较以户为单位计算者高半成。社员的社会减免,按入社前的社会减免
情况和当时的实际困难,由区分配一定减免数额,由社具体掌握。饲养幼畜和种畜
者,每头在原粮定产地区减征秋粮20斤,在折谷定产地区减征小米15斤。
  1956年,为了适应农业合作化的新情况,农业税的减免规定为:农业生产合作
社与个体农户的农作物遭受自然灾害时,按常年应产量和受灾土地的实际情况划片
定灾,凡灾后实产量低于各该片土地的常年应产量2成以上者,有几成定几成。定
灾后以社或户为单位综合计算歉收产量与全社或全户本季常年应产量对比,歉收不
到4成者,有几成减几成,其他分成减免成数未变。根据农业生产合作社内困难户
多少、经济条件和“五保”(保吃、保穿、保烧、保教、保葬)户情况,参照过去的
减免基础,给予一定数额的减免,由社据情分配给社员或并入公益金中统一使用。
农业税全年征收数超过农业生产合作社社内农业总产值15%者,核减至不超过15%。
个体农户因没有或缺乏劳力及其他原因负担农业税确有困难者,由乡或社统一评定
报区批准,给予适当减免。
  1957年,对农作物普遍或大部受灾或某种作物普遍受灾的社(户),按其预分估
产综合计算或分作物按估产综合计算,与常年应产量对比,歉收不到4成者有几成
减几成,其他分成减免成数未变。局部土地受灾,估产低于各该地段本季常年应产
量2成以上者,有几成定几成,减免成数与上相同。对重灾区翻种、改种的农作物,
不论翻种、改种后歉收与否,一般先按秋季常年应产量定灾,早秋作物改种晚秋作
物者定灾4成,晚秋作物翻种者定灾2成,按以上规定减免。翻种后又受灾者,再按
一般作物受灾减免办法减免。
  1958年,饲养种畜、幼畜者,每头全年减征农业税15斤。农作物遭受自然灾害
显著减产者,按照当地正常年景,确定受灾程度,按轻灾少减、重灾多减、特重全
免和鼓励生产的原则,受灾歉收2成以上者,由县(市)人民委员会根据上级分配的
减免指标,合理确定减免数额。积极抗灾而使灾情减轻者不少减,怠于抗灾者不多
减。因受灾而改种和翻种影响全年收入较大者,酌情给予照顾。
  1959年,农业税灾情减免,以“基本核算单位”(“基本核算单位”,系农村
人民公社内部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直接组织生产和收益分配,并在公社经济
中一般占主要地位的经营单位。在实行“三级所有,队为基础”制度的情况下,一
般以生产队为基本核算单位,也有少数以生产大队或公社为基本核算单位。)为单
位(个体农户以户为单位)计算,以正常年景产量评定受灾程度,受灾歉收6成以上
者全免,受灾歉收2成以上不到6成者,按受灾程度结合上级分配减免指标,合情合
理确定减免数额。
  1960年,将夏、秋两季灾情减免统一计算,秋征时一次减免。受灾较重的纳税
单位减免后必须退还一部分夏季入库的农业税时,原则上准予退库。
  1961年,纳税单位实际应负担的农业税征收任务占农业实际收入的比例超过13
%的,一律降到不超过13%。经济条件差,负担确有困难的纳税单位,再给予适当
减免照顾。农业税附加降到不超过正税的10%,受灾较重的地区减征或免征地方附
加。
  1962年,贯彻中央丰年不加税,小灾不减税,正常年景下包干完成,遇有特大
自然灾害给予减税或免税照顾的精神,按照一般正常年景产量计算,歉收在3成以
上者,轻灾少减、重灾多减、特重灾全免、连年受灾加以照顾,减免指标落实到纳
税单位,灾情减免和社会减免指标合并使用。纳税单位的农业税实际负担率(实征
正税加附加占农业收入的比例),由原来的13%提高到15%。
  1964年,灾情减免办法,原则上以计税常产计算受灾成数,计税常产畸高畸低
不合理者,参照计划产量适当照顾。歉收6成以上者全免,歉收2成以上不到6成者,
由县(市)根据实际情况和上级分配的减免指标确定减征数额。
  1966年,全年生产粮食分配的口粮不足当地规定最低标准,没有现粮征购任务,
又无其他收入抵缴农业税的生产队,一律免征农业税。
  1967年,社会减免、灾情减免、种幼畜减免合并为“负担困难照顾”,产粮队
的粮食总产量扣除当地统一规定的种子、饲料留粮后,每人平均口粮不足300斤的
免征,有余粮或经济作物收入但负担全部税额有困难者,根据具体情况酌情减征,
对种幼畜减免不再单独计算。经济作物和其他作物产区,按规定折粮数计算,免征
办法同产粮队。
  1972年,按正常年景产量计算,歉收6成以上者全免,歉收3成以上不足6成者,
酌情减征。连年受灾和历年收入少、底子薄的贫队,全年粮食总产量扣除种子、饲
料粮后,加上经济作物折粮,每人平均占有粮食不足300斤而又无其他经济收入的
免征,每人平均占有粮食超过300斤,但完成全年农业税任务确有困难的,根据减
免指标,酌情减征。
  1979年,实行起征点办法,社员全年平均口粮在365斤以下,每人平均分配收
入不足40元的,一律免征农业税。经济作物产区和城市郊区的生产队,收入较高,
口粮由国家供给,过去农业税一般征收代金或经济作物的,不实行起征点的办法;
收入低、国家不供应口粮、缴纳农业税确有困难的,参照起征点的规定给予减免。
在起征点以上的生产队,因缴纳农业税而使社员分配水平下降到起征点以下的,酌
情给予减征照顾。在起征点以上和不实行起征点的纳税单位,因遭受自然灾害全年
农作物总产量比正常年景产量歉收5成以上的全免,歉收2成以上不足5成的,根据
歉收程度酌情减征。
  1980年,对确属自然条件差,长期低产缺粮,收入水平低,维持简单再生产有
困难,1978年与1979年两年平均每人分配收入在现行起征点以下,而且改变这种状
况需要较长时间的生产队,从1980年起免征农业税3年。由于包产到户等原因,无
法以队统一核算而缴税确有困难的生产队,按照实际情况参照起征点办法酌情减免。
  1979~1982年,山东省享受起征点减免的单位,每年平均占全部纳税单位的40
%以上,减免税额占应征税额的30%以上。享受起征点免税的单位和免税额,约占
全部纳税单位和全部应纳税额的20%左右。列入全国10个贫困地区的惠民、德州、
聊城、菏泽地区,有50%以上的单位和税额享受了减免照顾。
  1983年起,鉴于农业生产得到了很快的发展,停止执行起征点的办法,原来享
受起征点减免照顾的生产队,恢复征收农业税。对历年收入少、家底薄,不能维持
基本生活需要,确无负担能力的贫困队,对无劳力或遭受意外灾害确无负担能力的
烈属、军属、残废军人、“五保”户和其他常年困难户,可根据当年收入情况,酌
情给予社会减免。减免税额按缴纳结算的不同形式,分别核定到队,落实到户,或
直接核定到户。社会减免额度由各地、市按本地区全部应征税额的2%左右统一掌
握安排,并继续实行1979年灾情减免办法。
  1984年,灾情减免执行1972年的办法。免征国营华侨农场的农业税。1985年,
少数纳税单位或个别农户按“倒三七”比例价(“倒三七”比例价,即3成按原统购
价,7成按原统购加价。)缴税有困难者,按照社会减免办法给予适当照顾。
  建国36年来,全省实际减免税额占应征税额的比例,平均每年为14.8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