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教师补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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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教师补助费〗〖建国后〗〖教育事业费〗〖支出〗〖用途〗
是国家对农村及城镇中小学民办教师的补助费。1963年起设民办教育事业补助
费科目,1976年改为民办教师补助费。民办教师待遇在1971年前主要由生产大队或
生产队评工计分,国家财政给予定额补贴,小学每人每月补贴2元,中学补贴5元。
也有的只记工分,补贴不发给个人。1971年秋,为减轻群众负担,在评工记分的基
础上,对个人和集体都给予补贴,小学每人每月12元(个人4元,交队8元),中学15
元(个人7元,交队8元)。到1977年末由财政补助的民办教师人数达到46.2万人,支
出补助费达7228万元,比1963年增长34倍。
1978年起对民办教师队伍进行整顿,人数逐年减少,1982年末减少到36.6万人,
同时提高了补助标准,中学民办教师每人每年补助260元, 小学民办教师每人每年
补助220元,当年民办教师补助费支出9534万元。 以后进一步整顿民办教师队伍,
通过考核清退了一部分不符合条件的人员,并逐步将一部分民办教师转为公办教师,
民办教师人数又有所下降。1985年末全省由财政补助的民办教师33.31万人, 其中
中学7.85万人,小学25.46万人,当年民办教师补助费支出比1982年下降17.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