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查田定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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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农业税〗〖建国后〗〖调整〗〖土地面积〗
    〖计量〗〖清查〗〖1951-1953〗
  山东省1951~1953年开展了查田定产工作。各级人民政府成立了发证整籍委员
会,1952年改为查田定产委员会,并设立了办事机构。山东省人民政府财政厅规定
了折合市亩的标准丈杆,即5市尺为1杆,240平方杆为1市亩。各地选择典型,用新、
旧丈杆分别丈量土地,求出旧地亩折合市亩的“标准折合率”,逐户、逐村把不同
的计量面积折合成市亩,统一了全省土地面积的计量。
  凡在山东省境内的一切公私耕地、非耕地、宅基地、有收入的特产地及开垦的
荒地等均进行登记,然后再分出计税土地和免税土地。乡(村)人民政府依照区人民
政府发给的“地亩产量登记册”,参照原来的“地亩册”,发动群众,逐户申报登
记,按照“标准折合率”逐户、逐段折合市亩,编造清册,向群众公布。经群众评
议后,由乡(村)发证整籍(查田定产)委员会审查造册,呈区批准定案。此次清查,
查出原未计税土地806万亩。
  常年应产量,按土地的自然条件、当地一般经营情况和种植习惯,在平常年成
下全年应收获的数量确定。以小麦、高梁、谷子、大豆、玉米5种主粮计算;种植
经济作物和其他作物者按照相同土地种植主粮的常年应产量计算。评定常年应产量,
先组织毗邻地区联评,树立标准,划片分等,群众评比,初步定产,报县审批。县
发证整籍(查田定产)委员会,以1950~1952年3年的平均实产量为参考,再组织村
级调整,逐级复评,将复评结果报专员公署审查后呈报省人民政府审定,最后报华
东军政委员会批准,由省人民政府责成各县、市以命令公布。经过评定,基本上达
到了产量真实,内部合理,外部平衡,农业税负担更趋向平衡合理。
  1958年贯彻执行农业税条例,改革农业税制,各地普遍调整了常年应产量。在
原来评定的常年应产量的基础上,参照几年来的实际产量,采取民主协商、比例提
高的方法进行调整。调整后全省常年应产量比1957年增加166513万斤,增长9.78%。
1962年大幅度减轻负担,各地再次调整常年应产量,全省比1961年调减156151万斤,
下降9.89%。1972年部分县、市在总额不变的前提下,对个别单位的常年应产量进
行了调整。此后,没有再进行调整,增产未增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