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辑 建国后的农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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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国后〗〖农业税〗〖农业〗〖税收〗〖日期〗〖征收〗〖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山东省仍按革命根据地的办法征收农业税。1950年实
行《山东省一九五○年老解放区夏征农业税暂行办法》、《山东省一九五○年新解
放区夏征农业税暂行办法》、《山东省一九五○年老解放区农业税暂行办法》和中
央人民政府公布的《新解放区农业税暂行条例》。1951年执行省人民政府公布的《
关于统一土地面积评定常年应产量实施细则》,进行了查田定产。同年实行《山东
省一九五一年农业税暂行办法》,至此,统一了新、老解放区的农业税征收办法。
1954年起实行《山东省一九五四年农业税施行细则(草案)》,1958年实行《中华人
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和《山东省农业税征收实施规定(草案)》,对农业税收进行
了改革。1962年执行中共中央批转的中共财政部党组《关于调整农业税负担的报告》
和中共山东省委批转的中共山东省财政厅党组《关于调整农业税负担的意见》,调
减了农业税负担。农业税长期稳定负担,增产不增税,随着农业生产的发展,实际
税率逐年下降。既为国家征集了财政资金,又调节、鼓励、促进了农业生产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