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农业税 1949年各地农业税征收表

Original URL: http://lib.sdsqw.cn/bin/mse.exe?seachword=&K=a&A=53&rec=24&run=13

    〖农业税〗〖根据地〗〖农业〗〖税收〗〖建国前〗〖征收〗
    〖办法〗〖税额〗〖数量〗
  山东省人民政府根据发展生产、合理负担与简政便民的原则,于1949年5月公
布了《山东省三十八年度农业税征收暂行办法》,将公粮、田赋、柴草等负担合并
改征农业税。农业税以户为征收单位,以土地中亩为负担标准,以亩产粮食150斤
为1中亩,菜园、果园、竹园、水稻田等按其四邻土地折中亩或按其平均收益折粮
并酌予打折(打折数量最多不超过纯收益的50%)评议中亩负担。所有农业人口、现
役军人、不领薪金的革命工作人员、为人民解放事业牺牲者、荣誉军人伤口复发病
故者等,每人扣除0.7中亩免税点不负担,其余每中亩全年征收公粮30斤、田赋粮5
斤、柴草粮5斤,共计征收农业税40斤,并附征乡村经费粮6斤。全年一次计算,分
夏秋两季征收。农业税以小麦、谷子、豆子、高梁、玉米为主粮,斤顶斤不折扣,
其他作物折主粮征收。各地区主粮征收比例等,报省政府批准执行。是年预借的公
粮如数归还。开垦的生荒,免税5年;开垦的熟荒,当年减半征收或免税1~2年。
无劳动力的烈军工属、鳏寡孤独生活困难者,减征20~50%;特殊困难者酌予多减
或全部免征。荣誉军人及有5年以上斗争历史的复员军工人员等,再扣除半亩地免
负担。从事农业生产的耕畜及种畜,每头减税15斤。遭受自然灾害及战区、边沿区
的土地,酌情减免。同月,省政府公布了《山东省三十八年度新区农业税征收暂行
办法》,在未实行土改的新解放区或土改后为国民党军重占被地主倒算,收复后未
经反倒算的收复区施行。农业税以户为征收单位,以官亩折合负担亩,每官亩年均
产粮150斤为1负担亩。人均负担亩0.8亩以下者免税,0.8亩以上分为18级,最低一
级人均0.8~1亩者,每亩年征农业税5斤,最高一级人均12.01亩以上者,每亩年征
农业税70斤。其余规定与老区农业税办法基本相同。

  1949年山东各地农业税征收表
    〖1949〗〖农业税〗〖征收〗〖统计表〗〖税额〗〖数量〗
表1-9            单位:万斤
┌────┬───┬───┬───┬──────────┐
│地区  │正税 │附加 │合计 │说明        │
├────┼───┼───┼───┼──────────┤
│胶东区 │55751 │8331 │64082 │1.青岛、济南市征收 │
├────┼───┼───┼───┤之农业税以市养市, │
│渤海区 │71389 │10569 │81958 │未统计在内。    │
├────┼───┼───┼───┤2.徐州市征收正税11 │
│鲁中南区│54047 │8076 │62123 │52万斤,附加172万斤 │
├────┼───┼───┼───┤,未列入。     │
│昌潍区 │13295 │1987 │15282 │          │
├────┼───┼───┼───┤          │
│淄博区 │1909 │285  │2194 │          │
├────┼───┼───┼───┤          │
│潍坊市 │239  │35  │274  │          │
├────┼───┼───┼───┤          │
│合计  │196630│29283 │225913│          │
└────┴───┴───┴───┴──────────┘

  华北人民政府1948年12月颁发了《华北区农业税暂行税则》,规定在土地改革
完成地区贯彻执行。冀鲁豫行署1949年组织实施,将救国公粮改征农业税。凡有农
业收入的土地,均按负担亩缴纳农业税。土地通常年成所收获之产量为常年应产量,
常年应产谷10斗的土地为1个标准亩。谷物以外的粮食,按收获量折谷计算。果园、
桑园、竹园、山货及藕池等地,按常年收获量参照平均批发价格,以总收入的五成
折谷计算。所有农业人口及革命军人、革命职员及烈士,每人扣除免征点1标准亩;
鳏寡孤独和革命军人、革命职员家属及烈士家属无劳动力而家境贫苦生活困难者,
经县政府批准酌予提高免税点。耕畜及幼畜,牛驴每头扣除0.4标准亩,骡马每头
扣除0.7标准亩。农业税以户为单位计算,扣除免税点及牲畜消耗后的标准亩即为
负担亩。每负担亩全年征收小米25斤,地村粮(地方与村自筹)不超过小米5斤,分
夏秋两季征收。征收粮食种类及折合比例等,以命令公布。开垦生荒或新修山地、
梯田,免税3年;开垦熟荒免税2年。遭受天灾及其他灾害,报经批准的酌予缓征、
减征或免征。同年4月行署决定,在新收复区及土改未彻底的地区,向地主、富农
预借秋季公粮,一般每亩借杂粮5斤。同年6月,行署为贯彻执行《华北区农业税暂
行税则》,印发了《麦季征收办法》并发出指示,新评产地区,按农业税税则规定
每负担亩全年征小米25斤,地村粮不超过6斤,夏季征收麦子7.25斤,秋季征收22
.75斤。老标准亩地区,每亩全年征收小米30.25斤,另征地村粮不超过6斤;麦季
种麦面积在45~65%、平均亩产50~70斤者,每负担亩征收麦子9斤,下余秋季补
齐。标准亩折合不够合理或未进行折合地区,麦季平均亩产50~70斤者,每亩征收
麦子8~9斤,秋季依其全年亩产量折合标准亩征收。恢复区与新收复区,每人平均
土地3亩以下者,除免税点1亩;3.01~4亩者,除免税点0.5亩;4.01~5亩者,不
除免税点,不累进征收;5.01亩以上者,不除免税点,累进征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