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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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支出〗〖项目〗〖范围〗〖建国后〗〖种类〗〖工资〗
建国初期,山东省除对少数留用人员实行工资制外,对90%以上的行政人员仍
沿用根据地时期供给制的办法。1951年起,对供给制人员实行小包干办法,即按照
供给标准,以一定数量的实物和货币包干发给个人,由个人调剂使用。1952年实行
工资分制度,开始向工资制过渡,按照每人工作责任大小、职务高低,分级评定应
得的工资分,然后根据工资分的实物含量及各地各时期的物价计算确定工资分值。
1954年,山东按在编制人数(包括原工资制)40%的范围内,进行由供给制向工资制
的过渡,这一年人均开支工资363元。1956年4月进行工资改革,实行统一的货币工
资制度,国家机关干部工资分为30级,并根据各地物价差别划分了工资区,长岛县
为五类区,济南、青岛、淄博、枣庄四个省辖市及部分城镇、矿区为四类区,其余
地区均为三类区。当年人均开支工资538元,比1955年增加157元,行政支出中工资
实际支出8552万元,比1955年增长26.98%。1962年精简职工, 由行政支出工资目
开支的职工人数仅10万多人,比1961年减少3.7万多人,当年工资实际支出7264 万
元,比1961年减少21.27%。此后,虽然几次调整工资,但幅度不大, 工资支出比
较稳定,一般年度在八九千万元。1979年11月,按职工40%的比例提高工资,并将
三、四类工资区分别提高为四、五类工资区。1982年10月起,对1978年底前参加工
作的行政十级或相当于行政十级以下(不含十级)的国家机关大部分干部职工提高了
一级工资,部分人员提高两级。1985年7月国家机关行政人员、 专业技术人员实行
以职务工资为主再加基础工资、工龄津贴和奖励工资组成的结构工资制度。其中职
务工资、基础工资、工龄津贴由行政支出工资目内列支。工资改革后,行政工作人
员平均每月增加工资19.72元。1985年末, 全省由行政支出工资目列支的职工人数
达到180618人,全年人均开支工资838.81元(按全年平均数177388人计算),比1978
年增加234.83元;当年工资实际支出14879.5万元,占行政支出的26.61%,占个人
经费的54.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