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救国公粮 抗日根据地、解放区征收公粮数量表 冀鲁豫边区公粮超额累进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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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国前〗〖公粮〗〖根据地〗〖农业〗〖税收〗〖征收〗
    〖方法〗=〖办法〗〖数量〗
  抗日战争初期,山东各地即开始筹措救国公粮,但多采取摊派办法。为实行公
平负担,改善人民生活,保证抗战胜利,省战工会于1940年11月公布了公平负担暂
行办法。山东抗日根据地凡未实行公平负担的地区,首先实行甲种公平负担办法;
待甲种办法行有成效,逐渐清查地亩财产确实后,实行乙种公平负担办法。甲种办
法规定:各县政府决定征收救国公粮或救国公捐的总数,根据负担能力、贫富程度,
逐级分配到区、乡、村。各村依各户农田、园地、商业、工业、利贷及其他一切动
产、不动产总收入量的多少及有无负债、人口多少等,划分为10等,最高者一等户
负担15分,最低者十等户负担0.5分,一般的为五等户负担6分、六等户负担4.5分。
全村应缴救国公粮或救国公捐按各户负担分数计算征收,但最高不得超过其全部收
入的35%。特别富户帮助抗战力量特大而有义务捐助者,另行公议。对特别穷户无
负担能力及每人每年平均收入折价不足200斤小麦者,不列负担户;贫寒抗日军人
家属发有免除负担证者,免其负担;新开垦荒地免负担3年。乙种办法规定:以人
为单位按其现有平均土地的多少及其他动产不动产收益的数目划分等级。各县、区、
乡分配负担时,按土地肥瘠将各村分为上、中、下3等。上等村每人除去0.7亩、中
等村每人除去1亩、下等村每人除去1.3亩地不负担外,超过其数者以2亩为一级计
算划分为11级,最低者2亩以下为第一级,最高者20.1亩以上为第十一级,一般的
10.1亩至12亩为第六级。以第一级为基本单位,每亩仍按1亩计算,从第二级开始
累进,每级累进之差为0.1亩,如第六级每亩按1.5亩计算,第十一级每亩按2亩计
算。各村负担的总数按以上超额累进法计算的负担亩数计算到户征收。开垦无粮荒
山旷地3年以上者,以两亩折合中等地1亩计算,耕种不及3年者免其负担。
  1941年4月,省战工会对乙种办法作出补充修正决定:为使80%以上绝大多数
公民负担抗战供给,对18~45岁的壮丁不免除负担地,18岁以下者减半免除负担地;
地亩计算以官亩为标准,将土地分为三等九级,以中中地为标准亩折合,折合办法
与征收田赋办法相同;为使地主、佃农之间实行真正公平负担,在实行“五一”减
租地区,出租土地以折合的标准亩1亩半当1亩地负担,佃种土地以折合的标准亩3
亩当1亩负担。同月省战工会决定:为确保粮食供应,厉行节约,减少群众麻烦,
并使负担公平合理,是年麦收后统一征收救国公粮。即以行政主任区(行署区)为单
位,按照全区抗日军队和党、政、群机关脱离生产吃公粮人数,以每人每日吃粮2
.75斤(内豆子0.25斤为菜金粮)、牲口每日6斤为标准,编制全年所需粮食、马料预
算,并按此预算增加30%(作为工作发展吃粮人数增加的需要)为全部预算数,即为
征收救国公粮数。征收救国公粮,依全行政区各县土地、人口负担能力合理分配,
仍按甲、乙两种办法,分麦、秋两次征收,严禁平均摊派,一般征收麦子40%、高
粱或小米45%、黄豆15%,并以5%的麦子折价征收棉花或麻,各县边远等地区运
输粮食困难者可征代金,各地全年征收数一般不超过全年粮食总收入的30%为原则。
同年5月,全省粮食会议又决定,每人每日吃粮改为以2.5斤计算,征收粮食品种和
比数由各地自行确定,征收数一般不超过产量的20%为原则。同年6月,对征收公
粮的土地折合标准,分别按山区、平原等地区进行了调整,其标准与征收田赋标准
相同。同年10月,省战工会修正乙种办法,修正内容主要是:实行公平负担的范围
仅限于土地,年满50岁的老年人、现役抗日军人,脱离生产的政府、政党、群众团
体工作人员,行政村正、副村长及农救会主任,满7岁未满16岁的在学儿童、抗日
小学教员、不能劳动的残废人员,每人免除1亩标准地的负担;未满7岁的儿童、满
7岁未满16岁未上学的儿童、满16岁未满50岁的妇女,每人免除半亩标准地的负担。
  1942年8月,省战工会决定,救国公粮改为以户为单位,以人口计算,实行16
级全额累进税率,按产量征收。每人每年产量不足100斤者免征;最低一级每人每
年产量101~150斤者,征收1%;最高一级每人每年产量801~1000斤者,征收35%;
1001斤以上者一般按35%征收,遇有军粮困难或富裕地主负担能力特强者,经战略
区(行署区)政府批准可提高累进率至45%,即每人每年产量1001~1500斤者,征收
40%,每人每年产量1501斤以上者,征收45%。一般征收1斤公粮随征2斤公草公柴。
1943年5月,中共山东分局指示,征收救国公粮,贫农约占收入的1~8%,最多不
得超过10%;中农约占9~16%,最多不得超过20%;富农约占17~24%,最多不
得超过30%。1944年3月,省战时行政委员会通令,在豁免1941年12月以前民间积
欠田赋的同时,豁免同期积欠救国公粮。同月,省战时行政委员会对各行政区指示:
改进征粮办法应掌握的主要原则,一是照顾军粮民食,既须保证军队及政民工作人
员的食粮供给,又须尽可能地减轻人民负担;二是使各阶层负担公平合理,既须减
轻贫苦农民的负担,又须照顾地主、富农,勿使其负担过重;三是奖励生产,既须
奖励农民深耕细作,多施肥料,又须使农民愿意多种地,不妨害富农经济的自由发
展。累进分级可以地亩多少为标准,也可以收入多少为标准。各行政区征粮办法不
妥之处应斟酌修改。
  1945年4月,省战时行政委员会公布《山东省征收公粮条例》规定,救国公粮
按每人平均所有地亩或每人平均所得土地收入全额累进征收,并按救国公粮附征优
救粮10%。抗日军人及脱离生产的抗日工作人员等,均作为其家中人口计算。各户
按评定的每人平均收入多少(按地亩征收者也按评定的产量折合收入)分为五等:一
等户1000斤以上至1500斤,最多征收35%;二等户600斤以上至1000斤,最多征收
30%;三等户300斤以上至600斤,最多征收20%;四等户100斤以上至300斤,最多
征收10%;五等户100斤以下免征。按地亩计算征收者,出租地及租种地租额为37
.5%者,均按2亩折1亩计算。按土地收入计算征收者,出租地按地租收入计算;自
耕或雇工耕种地,先从收入中除去20%的农本再计算负担;租种地除去20%农本和
所交地租再计算负担。救国公粮最高负担,农民不得超过土地收入的30%,地主不
得超过35%。因精耕细作而增加产量不加重负担,因耕作怠惰减少产量不减轻负担。
各行政区并应制定具体征粮办法。据有关资料统计,胶东区1938年筹措公粮约50万
斤,1939年330万斤,1940年2365万斤。滨海区1940年筹措公粮约750万斤。1941~
1945年各区征收公粮数如下表:

  1941~1945年山东抗日根据地征收公粮数量表

    〖1941-1945〗〖根据地〗〖征收〗〖公粮〗〖数量〗
    〖统计表〗〖建国前〗
表1-6              单位:万斤
┌──┬───┬───┬───┬───┬───┬───┐
│年度│胶东区│渤海区│鲁中区│鲁南区│滨海区│合计 │
├──┼───┼───┼───┼───┼───┼───┤
│1941│4307 │1712 │3569 │824  │3232 │13644 │
├──┼───┼───┼───┼───┼───┼───┤
│1942│5132 │1408 │1778 │724  │2998 │12040 │
├──┼───┼───┼───┼───┼───┼───┤
│1943│8422 │2011 │3126 │1720 │5153 │20432 │
├──┼───┼───┼───┼───┼───┼───┤
│1944│10510 │2798 │7514 │5237 │6977 │33036 │
├──┼───┼───┼───┼───┼───┼───┤
│1945│13000 │10270 │10164 │10490 │12000 │55924 │
├──┼───┼───┼───┼───┼───┼───┤
│合计│41371 │18199 │26151 │18995 │30360 │135076│
└──┴───┴───┴───┴───┴───┴───┘
注:鲁南区1943年另征公粮代金北币1324万元。
  1946年5月,山东省政府根据山东省第二次参议会所通过的负担原则,本着公
平合理、奖励生产与力求减轻人民负担的精神,制定公布了《山东省三十五年度征
收公粮办法》。仍将土地划分等级折成标准亩,每标准亩产量为150斤。各户按人
口计算,包括烈士、现役军人、脱离生产的工作人员等,人均标准亩0.6亩以下者
免征;0.61亩至2.2亩者分9级亩征2~10%;2.21亩至4亩者分9级亩征11~19%;4.
01亩至5.8亩者分6级亩征20~25%;5.81亩至10亩以上者分10级亩征26~35%。每
斤公粮带征柴草粮20%,优救粮包括在内不另加征。同年9月,省政府对征收1946
年度秋季公粮指示:国民党军队已向解放区大举进攻,山东军民面临着严重斗争局
面,斗争胜利与否是山东人民的生死关头。保证前后方吃饱穿暖是解放战争胜利的
物质基础,为此决定,本年度征粮办法不变,特另增征20%的附加粮;对秋季柴草
改征现柴,每斤秋粮带征柴草1斤半,在部队不长住地区运送柴草不便时,可根据
柴价折征柴草粮或代金。
  1947年1月省政府指示:由于战争形势的变化,山东吃粮人数骤增,粮食开支
严重困难,为保证粮食供应,支援战争,决定在鲁中、鲁南、滨海、滨北地区,按
1946年度秋季公粮数目,预借1947年度秋季公粮35~40%,共计预借1亿斤,每借1
斤公粮附借柴草1斤半,并肃清各地1946年度公粮尾欠。1947年度征粮办法规定的
负担率略有提高,每户人均标准亩0.61~1.05亩者分3级亩征2~4%;1.06~2.7亩
者分11级亩征5.5~20.5%;2.71~4.7亩以上者分10级亩征22~35%。每斤公粮征
1斤半柴草。垦荒地自开垦之日起,生荒5年以内不负担,熟荒3年以内不负担。
1947年度秋季征粮工作规定:在未进行彻底土地改革的地区,仍按原制定的征粮办
法执行;已彻底土地改革的地区,改按10级全额累进率征收,即每户人均标准亩0
.51~1亩者,分两级亩征8~10%,1.01~4亩以上者,分8级亩征12~25%。按全
年累进率计算出全年负担数后,老中农土地未变动的扣除麦季实际负担数,贫农、
富农、地主或让地户土地已变动的,扣除麦季负担的1/3。前预借的1947年度秋粮
一律归还,但属于地主恶霸扫地出门者不再归还。1948年度征粮办法规定:每标准
亩全年征收公粮30斤,但每人平均标准地2亩以下者,免除0.7亩不负担;2.01~3
亩者,免除0.5亩地不负担;3.01亩以上者,不免负担地;每征公粮1斤随征公草1
斤半。1947年1月1日后新得之土地,每亩减征10斤。每标准亩全年负担最多不超过
产量的20%,比1947年度普遍减轻。另外,对边沿区、新解放区麦季公粮还作了特
殊照顾,如平原地区按官亩计算,最低一级人均1.01~2亩者,每亩只征2斤,最高
一级人均30亩以上者,每亩只征15斤。1948年10月省政府决定,为杜绝任意摊派与
开支村经费,按秋季公粮实征数附征20%的村经费,严禁村中另行摊派粮款。1949
年1月省政府指示:由于解放战争规模逐步扩大,吃粮人数激增,所存公粮距实际
需要约差2亿斤以上,为支援全国解放战争的彻底胜利,特根据各地群众负担能力
及运输条件,决定预借公粮2.2亿斤,即渤海区1亿斤,胶东区0.5亿斤,鲁中南区0.
6亿斤,昌潍区0.1亿斤。各地借粮比例由行署及直属专署根据借粮总数及具体情况
确定,但最高不得超过秋季公粮的30%。1946~1948年各地征收公粮数如下表:

  1946~1948年山东解放区征收公粮数量表

    〖1946-1948〗〖解放区〗〖征收〗〖公粮〗〖数量〗〖统计表〗
表1-7      单位:万斤
┌─┬────┬───┬───┬───┬───┐
│ │地区  │1946年│1947年│1948年│合计 │
├─┼────┼───┼───┼───┼───┤
│胶│公粮  │33886 │51023 │41806 │126715│
│东├────┼───┼───┼───┼───┤
│区│柴草折粮│3949 │12701 │5529 │22179 │
│ ├────┼───┼───┼───┼───┤
│ │村附加粮│10166 │11222 │5285 │26673 │
│ ├────┼───┼───┼───┼───┤
│ │合计  │48001 │74946 │52620 │175567│
├─┼────┼───┼───┼───┼───┤
│渤│公粮  │26098 │48169 │56710 │130977│
│海├────┼───┼───┼───┼───┤
│区│柴草折粮│3324 │14451 │21681 │39456 │
│ ├────┼───┼───┼───┼───┤
│ │村附加粮│7830 │11621 │7050 │26501 │
│ ├────┼───┼───┼───┼───┤
│ │合计  │37252 │74241 │85441 │196934│
├─┼────┼───┼───┼───┼───┤
│鲁│公粮  │25923 │25066 │37308 │88297 │
│中├────┼───┼───┼───┼───┤
│南│柴草折粮│5555 │5371 │6625 │17551 │
│区├────┼───┼───┼───┼───┤
│ │村附加粮│7777 │5885 │4297 │17959 │
│ ├────┼───┼───┼───┼───┤
│ │合计  │39255 │36322 │48230 │123807│
├─┼────┼───┼───┼───┼───┤
│滨│公粮  │9630 │-   │-   │9630 │
│海├────┼───┼───┼───┼───┤
│区│柴草折粮│2064 │-   │-   │2064 │
│ ├────┼───┼───┼───┼───┤
│ │村附加粮│2889 │-   │-   │2889 │
│ ├────┼───┼───┼───┼───┤
│ │合计  │14583 │-   │-   │14583 │
├─┼────┼───┼───┼───┼───┤
│滨│公粮  │5330 │-   │-   │5330 │
│北├────┼───┼───┼───┼───┤
│区│柴草折粮│799  │-   │-   │799  │
│ ├────┼───┼───┼───┼───┤
│ │村附加粮│1600 │-   │-   │1600 │
│ ├────┼───┼───┼───┼───┤
│ │合计  │7729 │-   │-   │7729 │
├─┼────┼───┼───┼───┼───┤
│昌│公粮  │-   │-   │8078 │8078 │
│潍├────┼───┼───┼───┼───┤
│区│柴草折粮│-   │-   │1853 │1853 │
│ ├────┼───┼───┼───┼───┤
│ │村附加粮│-   │-   │1411 │1411 │
│ ├────┼───┼───┼───┼───┤
│ │合计  │-   │-   │11342 │11342 │
├─┼────┼───┼───┼───┼───┤
│总│公粮  │100867│124258│143902│369027│
│计├────┼───┼───┼───┼───┤
│ │柴草折粮│15691 │32523 │35688 │83902 │
│ ├────┼───┼───┼───┼───┤
│ │村附加粮│30262 │28728 │18043 │77033 │
│ ├────┼───┼───┼───┼───┤
│ │合计  │146820│185509│197633│529962│
└─┴────┴───┴───┴───┴───┘

注:1948年6月,鲁中、鲁南和滨海行政区合并为鲁中南行政区,表列鲁中南区数
字,除滨海区1946年数字单列外,其余系按合并后的区划调整的。1946年度的村附
加粮均系全年公粮30%的估计数。1947年的村附加粮系以公粮实征数、田赋、柴草
折粮三者合计数15%计算的。

    〖冀鲁豫〗〖根据地〗〖征收〗〖农业〗〖税收〗〖办法〗〖数量〗
    〖建国前〗
  山东原属冀鲁豫抗日根据地的县份,自1939年即开始筹措救国公粮。1940年5
月以后,按合理负担的原则统一征收救国公粮。人均土地在1.5亩以下者不负担,
最高负担一般不超过净收入的30%。但因环境迅速变化,全区未能完成征收任务。
11月初又按麦季征收办法、数量,征收秋季公粮。1941年继续按此办法征收救国公
粮。1942年6月,冀鲁豫行署公布了《冀鲁豫边区合理负担暂行办法草案》及其《
实施细则草案》。合理负担包括缴纳粮秣、柴草、现金及其他物资,富力大的多负
担,富力小的少负担,极贫苦的不负担,最高负担不超过每人每年总收入的30%,
负担人口以县为单位应达到80%左右。合理负担以土地官亩计算,根据土质肥瘠与
收获量多少划分为5等11级,每亩两年三季收获的早秋、晚秋、麦子总和,年平均1.
2~1.4石为第六级,即标准亩,非六级地折六级地计算。工商业、债权、人力及其
他资产收入折合成地亩计算。各户以人为计算累进单位,以户计算负担单位,脱离
生产的抗日军人、政民工作人员、教职员等,均列入本户计算人口。每人除去1亩
标准地免征点不负担,免征点以上以1亩为累进级,超过免征点至20亩分为20级:
第一级1亩以下不累进,每地0.1亩即为负担亩0.1亩;自第二级第二亩起按1.1超额
累进率累进,每地0.1亩乘1.1折合负担亩,以后每级均比前一级加一成计算(0.1亩
以下四舍五入),第二十级人均标准地20亩,折合57.4负担亩,超过20亩以上之地
不再累进,每地0.1亩按0.61亩计算增加负担亩。出租地与租耕地,实行“二五”
减租的定额租地,每亩地主按0.6亩负担,佃户按0.4亩负担。新开垦的生荒5年以
内不负担。遭受天灾及鳏寡孤独老幼残疾等,酌情减免。这种办法计算复杂,未能
全面施行。1942年规定每负担亩征麦子6斤、小米8斤、杂粮1斤、草2斤、柴31斤。
  1943年3月,冀鲁豫行署颁发了《简易合理负担暂行办法》,在尚未实行边区
合理负担办法的地区施行。合理负担计算以土地为标准,土地以外的动产与人力收
入暂不计算负担。每人仍除去1亩标准地免征点不负担,超过免征点的土地,按超
额累进率计算负担亩。其累进数如下表:

  1943年冀鲁豫边区救国公粮超额累进计算表

    〖1943〗〖冀鲁豫〗〖公粮〗〖统计表〗〖根据地〗
表1-8
┌─────┬────┬────┬─────┬────┬────┐
│超过免征点│最后一亩│应得合理│超过免征点│最后一亩│应得合理│
│以上的亩数│累进率 │负担亩数│以上的亩数│累进率 │负担亩数│
├─────┼────┼────┼─────┼────┼────┤
│1     │-    │1.0   │11    │1.7   │14.6  │
├─────┼────┼────┼─────┼────┼────┤
│2     │1.1   │2.1   │12    │1.7   │16.3  │
├─────┼────┼────┼─────┼────┼────┤
│3     │1.2   │3.3   │13    │2.0   │18.3  │
├─────┼────┼────┼─────┼────┼────┤
│4     │1.2   │4.5   │14    │2.0   │20.3  │
├─────┼────┼────┼─────┼────┼────┤
│5     │1.3   │5.8   │15    │2.4   │22.7  │
├─────┼────┼────┼─────┼────┼────┤
│6     │1.3   │7.1   │16    │2.4   │25.1  │
├─────┼────┼────┼─────┼────┼────┤
│7     │1.4   │8.5   │17    │2.9   │28.0  │
├─────┼────┼────┼─────┼────┼────┤
│8     │1.4   │9.9   │18    │2.9   │30.9  │
├─────┼────┼────┼─────┼────┼────┤
│9     │1.5   │11.4  │19    │3.5   │34.4  │
├─────┼────┼────┼─────┼────┼────┤
│10    │1.5   │12.9  │20    │3.5   │37.9  │
└─────┴────┴────┴─────┴────┴────┘

  超过免征点20亩以上的土地不再累进,每亩按1.9亩计算增加负担亩。1943年4
月行署规定麦季公粮每负担亩最高征麦子6斤;同年8月规定秋季公粮每负担亩最高
征小米15斤(取消田赋后增加1斤小米在内),烧柴36斤,马草4斤。1944年4月规定
麦季公粮征收数,历年以产麦粮为主的基本区,每负担亩最多征收10斤,以产秋粮
为主的基本区,最多征收7斤;同年8月规定每负担亩全年统算最高征收小米22斤,
每征小米2斤征柴3斤。
  1946年10月冀鲁豫行署训令,由于解放战争军粮开支增加,而土地改革后负担
地亩减少,适当提高负担,每负担亩全年征粮26斤、烧柴29斤、马草4斤。1947年1
月冀鲁豫行署、冀鲁豫区后方总指挥部公布了《冀鲁豫区新收复区借粮暂行办法》,
为保证在收复区作战主力部队的供给及减少运输困难,决定由当地县、区政府负责
向地主借粮:对逃亡地主,除留其家属必需生活粮外全部借出;未逃亡但曾向群众
倒粮的地主,除留其生活必需粮外借其全部或大部;未向群众倒粮或已将所倒之粮
支还者,除留其生活必需粮外,借粮数不得超过其余粮的1/3。所借粮由政府负责
偿还,如系群众果实则归还群众。同年3月行署训令:解放区缩小,收入减少,而
部队增加,财政困难极大。为了解放战争的胜利,保证军需供给,特决定预借秋季
公粮每负担亩小米4斤。在土地改革比较彻底地区,对贫苦者个别照顾;未进行土
地改革地区应照顾贫农。黄河以南全部地区及黄河以北的游击区及新收复区原则上
不预借。另外,在新收复区大兵团到后,采取就地供给方针,以向地主、富农借粮
为主,地主只留其食用部分,富农借其现存粮的1/3。同年5月行署颁布了《修正简
易合理负担暂行办法》。主要修改内容有:合理负担以县为单位应达到全县人口的
90%以上,以每亩全年收入150~180斤杂粮为标准亩。合理负担计算办法改为:在
已实行土地改革的地区,一般户人均标准地不足3亩者,除免征点半亩,不累进;
人均3亩以上不足4亩者,不除免征点也不累进;人均4亩以上者不除免征点,按超
额累进率负担,最高为人均标准地10亩者折合负担亩13.14亩。在未进行土地改革
的地区,一般户人均标准地3亩以下者,除免征点1亩后累进负担,人均3亩以上者,
除免征点半亩后累进负担,累进办法未变。不论土地改革与否,革命军人与烈士,
每人除2亩免征点,其直系亲属每人除1亩免征点;无劳动力者,每人除1亩免征点。
1947年收成较好,战勤、战费增加,而一部分灾区又需救济等,是年9月行署规定,
每负担亩麦季已征麦8斤,秋季再征小米20斤,烧柴32斤,马草6斤。
  1948年5月,冀鲁豫行署颁布了《二次修正简易合理负担办法》(同年6月又作
了个别修正)。主要修正内容有:已进行土地改革的地区,一般户人均标准地不足3
亩者,除免征点半亩,人均3亩以上者,不除免征点,均不累进,每标准亩即为合
理负担亩,其余免征点、累进办法未变。荣誉军人除2亩免征点,其直系亲属除1亩
免征点,外地荣誉军人在本地安家,土改复查中分得土地但无其他生产资料不能单
独生产者,免负担2年。为奖励多养耕畜,新买耕畜者,每头减去当年1亩负担地。
是年麦征一般规定每负担亩征麦子8斤。同年10月行署对秋征工作指示:解放战争
已进入高潮,军费开支巨大,为解放战争胜利,在年景不十分丰收的情况下,动员
群众为革命长远利益打算,按临时办法多缴公粮。黄河以北土改区和黄河以南初步
土改区,每人除去半亩免征点;全收复区和新收复较久地区,人均标准地3亩以下
者除1亩免征点;3.1~4亩者每人除半亩免征点;4亩以上不除免征点,不累进;新
收复区及边沿游击区,每人除1亩免征点后按亩征收。能支差做活的牲口,驴每头
除0.3亩免征点,骡马每头除0.5亩免征点。革命军人及烈士本人,除1亩免征点。
秋征粮秣数量,与1947年秋季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