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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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支出〗〖项目〗〖范围〗〖建国后〗〖种类〗〖行政支出〗
包括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各级党政机关和民主党派、共青团、妇联
等人民团体的各项经费,以及由国家预算开支的乡镇(人民公社)行政干部的经费等。
建国后根据政府职能部门的分工变化以及财政预算管理的要求,行政支出开支范围
变化十分频繁。建国初期,行政支出还包括人民银行系统的经费及公安、司法、检
察部门的部分经费。1959年公安、司法、检察部门经费全部列入行政支出。1962年
将银行系统的基层单位如办事处、营业所、分理所、储蓄所等改为企业编制,其经
费不再由行政管理费列支。1966年将原属企业编制的县以上供销合作社的行政管理
人员经费列入行政管理费。1980年将县以上银行机构改为企业编制,其经费从行政
管理费划出。1981年把公安支出划出。1983年又将县以上供销合作社的行政管理人
员经费和司法检察支出划出。此外,各个不同时期行政支出还曾分别包括税务事业
费、工商管理事业费、外事事业费、文教科学卫生事业费等支出的部分内容。
行政支出,按使用性质划分为个人经费和公用经费两部分。个人经费包括工资、
补助工资、职工福利费、离退休人员费用和差额补助费等。公用经费包括公务费、
设备购置费、修缮费、业务费及其他费用等。1970年前,个人经费一般占行政支出
的66%左右,以后公用经费逐年增加,占行政支出的比重提高,1976年公用经费支
出数额超过个人经费,1981~1985公用经费一般占行政支出的53%。1985年按实际
支出数个人经费和公用经费分别占行政支出的48.57%和51.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