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务费 省各级政府用费开支标准表 冀鲁豫行署政府月公用经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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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国前〗〖根据地〗〖政务费〗〖财政〗〖支出〗〖用途〗〖项目〗
〖标准〗〖范围〗
山东革命根据地的政务费,包括各级政府的行政费、司法费、财务费以及中国
共产党各级组织的党务费和群众团体各级组织的民运费。革命政权建立初期,无统
一开支标准。1940年11月,省战工会通令规定:各机关团体人员口粮标准,以16两
秤为准,每人每日粗粮(高粱、麦子、谷子)2斤或细粮(小米、绿豆、麦粉、大米)1
斤4两。同月,省战工会规定:机关、团体县级以上干部长期患病(肺病、胃病等 )
者,每人每月发给保健费法币2~5元,一般工作人员年老力衰需要保养者,经核准
也发给2~5元的保健费;机关、团体工作人员夫妇双方无家庭供给,其所生婴儿自
乳者,每月发津贴费5元,雇人代育者,每月发津贴费7元,婴儿满3岁后, 比照成
人享受供给制。同年12月省战工会决定:机关、团体人员是年冬所发棉衣,一律留
作翌年冬用;已发大衣、棉被者,翌年一律不发;县以上机关、团体人员,每年发
单衣两套,县以下机关、团体人员,每年只发单衣1套。1941年10月, 省战工会制
订了《山东省各级政府用费开支标准》公布执行。各机关每月办公费、特别费、杂
支费标准如下表:

山东省各级政府用费开支标准表

〖各级政府用费〗〖开支标准〗〖统计表〗〖建国前〗〖根据地〗
表2-11 单位:(法币)元
┌─────┬───┬───┬───┬─────┬────┐
│部别 │办公费│特别费│杂支费│部别 │办公等费│
├─────┼───┼───┼───┼─────┼────┤
│一等专署 │150 │120 │90 │甲等区公所│25 │
│二等专署 │120 │100 │80 │乙等区公所│20 │
│三等专署 │100 │90 │70 │丙等区公所│15 │
│专区参议会│10 │30 │ │区参议会 │3~5 │
│一等县政府│100 │90 │70 │乡公所 │5~8 │
│二等县政府│90 │80 │60 │行政村 │5~8 │
│三等县政府│80 │70 │50 │副村 │3~4 │
│县参议会 │8 │25 │ │县直属镇 │10~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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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贴费分等级津贴和普通津贴:等级津贴,专员每人每月法币5元;县长、 专
署公安局长,每人每月3~5元;县政府秘书、科长、专署股长、区长,每人每月 3
元;其他人员每人每月1~2.5元。普通津贴,不分等级每人每月一律1元。 菜金:
专员公署以上每人每日0.10元;县政府以下每人每日0.07元。被服标准:各级政府、
团体每人每年发单衣1套,每2年发棉衣1套;县政府县长、科长、 专署股长等以下
干部,每人发棉袍1件,穿2年交公,县级主要负责人等干部每人发棉被1床, 其余
人员每2人发棉被1床,至少盖4年;县级及县级以上工作人员每人每年一般发布鞋3
双、草鞋1双。
1942年2月省战工会通知:妇女干部生育费发北币40元; 夫妇双方均属机关、
团体工作人员,无家庭供给者,生婴儿前一个月发给衣服布2丈、棉花2斤;自婴儿
初生之日至满2周岁,自己哺育者,每月发给养育费10元,雇人哺育者, 每月发给
奶母粮60斤;婴儿满2周岁至6周岁以下,如不在婴儿所,每月发给保育费10元,细
粮20~30斤,如雇人哺育者,仍照发奶母粮;婴儿自初生之日起,每冬、春两季发
给棉、单衣2套。
1942年3月省战工会决定:因物价上涨,原规定的费用已不敷用, 为减轻人民
负担,节省财力物力,对办公、特别杂支等费,在精兵简政实施后应力求节约,原
则上不再增加。各地如因物价高涨,确实不敷应用时,可由最高政权机关讨论增加,
但不得超过原数的1/3。区级以上机关团体,每人每日菜金增为北币0.20元。
1943年3月,因物价不断上涨, 省战工会公布《修正产妇保健婴儿保育暂行办
法》规定:妇女干部生婴儿期间,供应红白糖2斤,鸡蛋150个,鸡2只,草纸两刀,
棉花2斤,白布2丈。婴儿自初生至1周岁,雇人养育者,每月发给保育粮80斤; 自
己哺乳者,其母尽可能吃细粮,每月发保育费北币20元。婴儿自1周岁到4周岁雇人
养育者,每月发给保姆粮60斤,发给小儿细粮20~40斤,每月发婴儿保育费30元;
自1周岁起发给婴儿被1床。婴儿自出生之日至4周岁,每年冬、夏两季发棉、 单衣
服各两套,酌发鞋袜费。儿童自4周岁至7周岁,雇人养育者,每月发给保姆粮60斤,
保姆随机关行动者与普通人员待遇同;每月发给儿童保育费40元;4周岁以上儿童,
衣食一律按成人待遇,但在7周岁以前尽量发细粮。
同年4月,省战工会公布《山东省政权干部保健暂行条例》,对县长、 专员、
行署主任、秘书长、处长等干部,全年尽量吃细粮,并适当发给保健油、肉、蛋、
菜等食品。同年9月,山东省战时行政委员会通令规定:每套棉衣穿2年,每件大衣
(县科长、区长等以上干部发)穿3年,每床棉被盖3年。山区,一般工作人员每年发
鞋5双,勤杂人员、事务员、通讯员等每年7双;平原地区,一般工作人员每年发鞋
4双,勤杂人员、事务员、通讯员等每年6双。1944年11月,中共中央山东分局决定:
干部保健费依斗争历史长短、工作繁简、身体强弱确定等级,以鸡蛋计算,按市价
折发代金,甲等每人每日3个,乙等每人每日2个,丙等每人每日1个。1945年2月,
鉴于根据地大生产运动已开展,物价、币值相对稳定,人民生活渐有改善,省行政
委员会对干部保健重新规定:省行政委员会委员、处长,行署委员、主任、处长,
专员、县长及省参议会议长、驻会委员、县参议会议长,为法定保健人员;年在50
岁以上或身体衰弱或有疾病者,不论作何工作,经批准实行保健。保健待遇分为三
等,除全吃细粮或一半细粮外,一等每月猪肉5斤,二等每月4斤,三等每月3 斤,
折发代金。区以上政权干部,以每人每月1~2斤肉,每日1斤菜、5钱油、5 钱盐为
标准,依靠亲自动手生产供给。
1946年9月,山东省政府为适应解放战争形势及财政困难情况, 修订了机关、
团体等供给标准。自给部分:办公费、杂支费、日用品全部自给;伙食费,每人每
月以猪肉1斤半,每人每日菜1斤,油5钱,盐5钱为标准,除公家补助粗粮6 两外,
不足之数由生产单位自给。供给部分:津贴费,不分等级一律每人每月北币10元;
单衣每人每年两套;棉衣,干部一律每两年1套,通讯员、事务员、警卫员等每3年
两套;棉大衣,区长以上干部每3年发1件,通讯班、饲养班、警卫班每班发两件,
用3年;棉被,干部4年发1床,勤杂人员3年发1床;鞋子,干部每人每年发4双,勤
杂人员、管理人员、公安武装人员每人每年发6双;棉鞋,区长以上干部发1双,扣
单鞋1双。粮食供给,麦粮每人每日2斤4两(区以下干部2斤半),粗粮每人每日2斤(
区以下干部2斤4两)。产妇、婴儿待遇基本未变。
1947年和1948年的供给标准略有修正。1949年4 月华东财委会印发了《华东区
地方党政军民武学校机关团体供给标准》。伙食费:普通人员伙食,每人每日粗菜
1斤,油3钱,盐5钱,肉3钱;中灶,专员、地委书记以上干部,每人每日粗菜2斤、
油盐各5钱,猪肉2两。津贴费:普通津贴每人每月以猪肉1斤折发代金; 一般技术
人员(电务、报务、机要、医务)津贴,每人每月猪肉0.5~4斤折发代金。办公费:
每人每月以光连纸为标准一般3~5张。产妇待遇:产前产后两个月享受中灶待遇;
产期发红糖2斤,鸡蛋60个,鸡4只,草纸150张,小儿用棉花2斤半、土布70平方市
尺。养育费:小儿7岁以前每月发小麦50~70斤;冬春生不发棉衣, 夏秋生不发单
衣,以后每年照成人衣料每人发单衣2套、棉衣1套,折发代金;被子,初生及3 周
岁各发1床,照成人折半,6周岁再发成人被1床。7周岁以上按成人待遇。保姆费:
凡担任工作的母亲,有1~2个不满5岁的小孩,可雇用保姆1人,有3个以上不满6岁
的小孩,可雇用保姆2人,保姆按一般勤杂人员待遇供给。 粮秣标准:党政民干部
每人每日麦粮2斤2两或秋粮1斤15两。
1941年上半年全省政务费支出北币81.6万元,占财政总支出的23.43%, 其中
行政经常费65.6万元,群众团体补助费14.6万元,财务费1.4 万元。 1943 年支出
4596万元,占财政总支出的26.18%,其中行政费4434万元,群众团体补助费31 万
元,财务费131万元。1948年支出8706396万元,占财政总支出的8.52%,其中行政
费4839060万元,民运费1779553万元,财务费1779634万元,内务费6010万元, 公
安费1709万元,司法费203万元,文教费227260万元,实业费72967万元。1949年支
出旧人民币351.7亿元,占财政总支出的3.14%。1948年全省粮食支出34425万斤,
占粮食总支出的2.31%,其中政务粮31192万斤,民运粮3233万斤。

〖冀鲁豫〗〖根据地〗〖政务费〗〖财政〗〖支出〗〖项目〗
〖范围〗〖标准〗〖建国前〗
山东省原属冀鲁豫革命根据地的县份,政务费开支范围与山东革命根据地情况
大体相同。
1941年冀鲁豫行署曾颁发了《各级政府机关团体经费制度暂行实施办法》。同
年12月行署颁发《冀鲁豫区产妇婴儿保健办法》规定,脱离生产的女工作人员生婴
儿,发给生育费麦子60斤,另发小米60斤,用作雇人看护或给房东报酬。婴儿由母
亲养育者,周岁前每月发保育费小米15斤,周岁后至5周岁每月发小米20斤; 雇人
养育者,每月发奶母费小米50斤,周岁前每月发保育费小米5斤,每满1周岁增加 5
斤,至5周岁每月发25斤。婴儿出生后第一年发土布7丈、棉花7斤;第二、 第三年
各发土布3丈、棉花2斤;第四、第五年各发土布4丈、棉花2斤。5 周岁后按成人供
给。1942年7月,行署公布了《各级政权干部保健暂行办法》,对长期患病、 年老
体弱等干部,给予保健待遇,享受保健饭,每人每日菜金鲁币0.30元,粮食供给小
米1/3;或发给保健费,一等每月15~20元,二等10~15元,三等10元以下。
1943年1月, 冀鲁豫行署修订颁发了《各级政府机关财粮供给制度暂行实施办
法》,对各级党政机关财粮供给重新制定了标准。一般干部、勤杂人员口粮,以16
两秤为准,每人每日粗粮1斤6两。津贴费,最高者为行署主任,每月鲁币6元, 最
低者为通讯、勤务、饲养等人员,每月2元。各级油印员另发技术津贴,每人每月1
~2元。各级政府每月公用经费如表2-12。

冀鲁豫行署各级政府每月公用经费表

〖冀鲁豫〗〖各级政府〗〖公用经费〗〖统计表〗〖根据地〗
表2-12 单位:(鲁币)元
┌─────┬───┬───┬───┬─────┬───┬───┬───┐
│机关 │办公费│杂支费│临时费│机关 │办公费│杂支费│临时费│
├─────┼───┼───┼───┼─────┼───┼───┼───┤
│行署 │2740 │1600 │2000 │游击县政府│300 │110 │200 │
│专署 │1800 │900 │1500 │甲等区公所│100 │42 │100 │
│甲等县政府│1300 │780 │1000 │乙等区公所│90 │30 │80 │
│乙等县政府│1130 │630 │800 │丙等区公所│65 │27 │60 │
│丙等县政府│840 │410 │500 │游击区公所│40 │18 │60 │
└─────┴───┴───┴───┴─────┴───┴───┴───┘

干部、勤杂人员每年发单衣1套,每2年发棉衣1套,每5年发棉被1床。 干部每
人每年发鞋4双,勤杂人员及平原交通员每年6双,山区交通员每年8双。同年2月行
署决定,各级群众团体粮秣供给执行同级政府标准,所需经费应编造预算按规定报
经批准开支。同年8月行署决定:自是年10月1日至1944年5月底,各级干部、 勤杂
人员食用麦粮3天,其余全部供应秋粮。同年9月行署决定:因物价飞涨,前规定各
级政府经常费与临时费标准已不敷开支,自9月份起,办公费、 杂支费各按原数目
增加1倍,临时费增加1/2,杂费内医药费以每人每月10元计,不得挪用。同月,行
署重新制定了《各级政权干部保健暂行办法》。保健费分甲、乙、丙3种, 以鸡蛋
计算:甲种每人每月60个,乙种45个,丙种30个。保健饭分甲、乙两种,口粮供应
米、麦各半,甲种每人每日并增发菜金鲁币2元。凡年在50岁以上、 或因劳致疾、
或有宿疾、或病(负伤)后流血过多而身体虚弱者,可根据不同情况享受保健费待遇。
县长及行署、专署科长,专署秘书主任,除按规定享受保健费者,根据实际情况改
为乙种保健饭。行署主任、秘书主任、处长、局长、监委、部长、专署专员级干部,
因责任重大,脑力消耗亦大,为保证其营养,得长期享受甲种保健饭;凡符合保健
条件者,另发保健费。1943年12月行署决定:各级干部勤杂人员1944年单衣每人按
两套补给。
各机关、团体供给标准,历年均有修订。财政困难时期,则紧一些,反之,则
宽一些。如1946年1月冀鲁豫行署公布的《政民供给制度》,标准较宽。口粮标准:
全年食麦3个月(6月16日至9月15日),其余除节日(新年、春节各食3天、中秋节食1
天麦粮)外,全部食用秋粮。干部勤杂人员每人每日小麦2斤2两或小米1斤7两。 主
要标准:伙食费,一般干部、勤杂人员每人每日菜金鲁币2~2.50元;伙食补助费,
最高者为行署主任、专员等,每人每日16元,最低者为一般干部、勤杂人员,每人
每日2元。津贴费、医药费,每人每月各30元。公杂费,每人每月60元。 临时费,
行署每年150万元,专署每年100万元,县政府每年5万元。 服装标准:每人每年发
单衣两套、棉衣每年按2/3套补发,棉被按1/3床补发。干部每人每年发鞋4双, 勤
杂人员每人每年6双,交通员每人每年8~10双。同年9 月行署决定:为紧缩开支,
保证解放战争军需供给,克服财政困难,一般干部、勤杂人员口粮每人每日减少 2
两,自9月16日各级干部伙食补助费一律停发,冬季棉衣发放一般按原规定减少 10
%。冀鲁豫行署颁发的1948年度《供给标准》规定:干部、勤杂人员口粮每人每日
麦子2斤2两或小米1斤6两。区级以上干部菜金粮每人每日小米12两,专员行署处 (
局)长以上干部每人每日1斤10两。干部、勤杂人员津贴以小米计算每人每月8 斤,
老年金、技术津贴每人每月2~15斤。公杂费按实有人数每人每月以小米计算, 行
署、专署级20斤,县级15斤,区级8斤,由机关统一掌握开支。干部每人每年发鞋4
双,勤杂人员5双。
1948年7月,晋冀鲁豫边区政府、晋察冀边区行政委员会颁发了统一的1948 年
度《供给标准》,行署以下自8月1日起实行。伙食标准:除边区政府委员、正副部
长级干部按小灶待遇外,正副专员级以上干部按中灶供应,每人每日油5钱、盐6钱、
肉2两、木柴3斤,调料费按油、盐、肉、菜总价加5%。一般干部、 勤杂人员按一
般大灶供应,每人每日油、肉各3钱、盐5钱、粗菜1斤、木柴1斤半。一般干部、勤
杂人员每人每日口粮小米1斤6两或小麦(冀鲁豫区中灶供应50%,一般大灶供应 24
%)2斤2两。干部、勤杂人员每人每月津贴费一律按小米6斤,老年金每人每月小米
15~25斤,折价发款。保健费,根据干部历史、职位、身体情况,评定等级,每人
每月以小米计算,甲等25斤,乙等20斤,丙等15斤,丁等10斤。医药费每人每月平
均以小米5斤计算,由机关统一掌握。棉衣每人每年发半套,鞋子4~6双。 妇女干
部生育发小米250斤,婴儿保育费从1~6周岁,由每人每月小米74斤增加至96斤,7
~15岁按成人待遇。保姆费每月小米95斤。公杂费每人每月以小米计算,行署、专
署级15斤,县级13斤,区级10斤。1949年6月, 行署根据华北人民政府指示决定扩
大中灶供应范围,县级干部工作满5年者,区级干部以及会计、管理员、护士、 医
生、机要员、报务员、交通员、文书、印写员等工作满8年者,参加工作满10 年并
被残害或长期患病不能完全恢复健康而长期坚持工作者,可按中灶供应。
1949年8月,华北人民政府修改供给标准:菜金标准原供应的木柴, 中灶改为
原煤1斤半,一般大灶改为原煤1斤4两。津贴费乡村区标准, 干部改为每人每月小
米12斤,勤杂人员改为每人每月小米8斤。增加电话费,每人每月小米2~5斤, 电
灯费每人每月按1.8度电计算,自来水费每人每月平均以1.5吨为标准。医药费改为
每人每月小米8斤。妇女干部生育费改小米225斤,双生加倍。其他标准基本未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