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司法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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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日伪统治区〗〖司法费〗〖财政〗〖支出〗〖用途〗
日伪统治区的司法费,主要包括伪高等法院、地方法院及看守所经费,各县监
狱、承审处经费等。1938年实支26321元,占政务、警务费支出的1.01%;1939 年
531265元,占10.67%;1940年784107元,占12.42%。1941年因“省库窘困,收不
敷支”,经伪华北政务委员会核准,“高等法院直辖各法院及新监所经费,统由中
央负担”,而各县承审处及旧监所经费,则“仍由省库支给”。当年司法费概算75
万元,占政务、警务费概算的8.18%。1942年概算1036996元,占政务、 警务费概
算的7.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