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田赋 战略区田赋及银两折算表 胶东区田赋负担与物价比较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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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国前〗〖根据地〗〖农业〗〖税收〗〖田赋〗〖征收〗〖种类〗
    〖税额〗〖数量〗
  抗日战争初期,山东抗日根据地一般沿民国旧制按银两征收田赋,废除苛捐杂
税。1940年12月,山东省临时参议会驻会委员第六次会议通过、由省战工会公布的
《山东省税收暂行条例》,将田赋列为开征的税种之一。规定田赋暂按全年每两银
正税法币4元征收,附加不得超过正税,土地登记办理完善之县,可按地亩累进征
收。同时通过的《整理及征收田赋暂行办法》规定:粮册未遗失的地方仍按旧粮册
征收,但应按现行区乡村系统,以村为单位另行誊编。旧粮册遗失的地方,用一切
办法向旧日管过田赋的人或存有粮册的地方访查,或收买过来,物色不到时,可责
成各村村长、农救会主任等,会同各花户将全村地亩钱粮另行整理,定立粮册。报
告不确者,政府得清丈地亩,重新规定粮银数目,在未确定前,县政府酌量预征。
对过去粮册有粮无地、有地无粮者,发动有粮无地花户自行报告,将钱粮过拨有地
无粮之户,并发动群众互相举发,政府审慎调查确实后,有地者纳粮,无地者不纳。
田赋每年按上、下两期征收。
  为推行民主政治,切实实施公平负担,整理田赋,1941年4月省战工会决定,
在抗日民主政权基础较好的地区,进行陈报清查土地与人口登记工作。因过去地亩
大小不一,不便计算者,一律改为以官亩为标准(即以营造尺5尺为1弓,240方弓为
1亩)。同时将土地划分为上、中、下三等,以普通收获年成每官亩全年收获小麦(
其他粮食折合小麦)不及30斤者不负担,30~100斤者为下等,101~200斤者为中等,
201~400斤以上者为上等。每等中又分为三级:31~50斤者为下下地,51~75斤者
为下中地,76~100斤者为下上地;101~125斤者为中下地,126~150斤者为中中
地,151~200斤者为中上地;201~250斤者为上下地,251~300斤者为上中地,
301~400斤以上者为上上地。各级土地消耗人工、肥料、种子与收获量不成正比,
不能完全按收获量折合,因此,以中中地为标准亩,中中地1亩,等于中下地1.5亩、
下上地2亩、下中地4亩、下下地6亩、中上地0.75亩、上下地0.5亩、上中地0.45亩、
上上地0.4亩。田赋一律按清查土地后折合的标准亩征收,这是田赋征收的一大改
进。同年6月,对土地等级进行了调整。鲁中、鲁南区的山地,地质较差、产量较
低者,以年产76~100斤为标准中地1亩,以此类推划分12级,最低一级年产30~40
斤者2.5亩折合中地1亩,最高一级年产251~300斤以上者0.3亩折合中地1亩。鲁西、
清河等区地质、产量均优的地区,以年产151~180斤为标准中地1亩,以此类推划
分12级,最低一级年产50~70斤者3亩折合中地1亩,最高一级年产451~500斤以上
者0.35亩折合中地1亩。在全专区范围内,地质都很优越,一般产量都在300斤以上
者,以年产251~300斤为标准中地1亩,以此类推划分10级,最低一级年产70~100
斤者3亩折合中地一亩,最高一级年产501~550斤以上者0.55亩折合中地1亩。这样
调整后,负担更加合理。同年9月,省战工会修正印发的《山东省税收暂行条例》
规定:土地登记办理完善之县,可按地亩征收田赋,每标准地1亩征收法币0.50元(
约等于麦子一斤半的价格),附加不得超过正税。
  1943年9月,山东省战时行政委员会指示,因币值不稳,田赋改征款为征粮,
每中中亩征粮5斤,麦季2斤,秋季3斤,随同救国公粮一起征收。各战略区对征收
田赋都有具体规定。如同年10月《胶东区征收田赋暂行办法》规定:凡办理土地登
记的地区,均按土地平均产量计算征收粮食。未实行土地登记的地区,按地亩或银
两征收粮食。革命政权占优势的游击区,减征1/3;革命政权占劣势的游击区,征
收粮食或北币,减征1/2;敌占区一律征收北币,并减征2/3。对贫苦抗属、贫苦民
户及受灾严重民户,由县政府批准酌予减免。开垦的荒地免征3年。据已搜集到的
资料,1938~1943年全省田赋收入(胶东6年,鲁中5年,清河、滨海4年,鲁南3年
的收入)占财政总收入(货币)的46.01%,居收入第一位。1941年上半年全省田赋正
税收入法币176.4万元,附加收入68.1万元。1943年全省田赋收入北币6272.9万元。
1938~1942年间,各战略区平均亩征北币及每两银子折合北币(元)如下表:

  各战略区亩征田赋及银两折算表

    〖战略区〗〖田赋〗〖银两〗〖折算〗〖统计表〗〖根据地〗〖建国前〗

表1-4                    单位:(北币)元
──┬──────┬──────┬──────┬──────┬──────
年度│胶东区   │鲁中区   │清河区   │滨海区   │鲁南区   
  ├──┬───┼──┬───┼──┬───┼──┬───┼──┬───
  │每亩│每两银│每亩│每两银│每亩│每两银│每亩│每两银│每亩│每两银
──┼──┼───┼──┼───┼──┼───┼──┼───┼──┼───
1938│0.30│6.00 │  │   │  │   │  │   │  │   
──┼──┼───┼──┼───┼──┼───┼──┼───┼──┼───
1939│0.40│8.00 │  │   │  │   │  │   │  │   
──┼──┼───┼──┼───┼──┼───┼──┼───┼──┼───
1940│1.80│36.00 │  │   │  │   │0.20│7.50 │  │   
──┼──┼───┼──┼───┼──┼───┼──┼───┼──┼───
1941│1.00│20.00 │1.15│36.80 │1.20│14.50 │1.00│45.00 │  │   
──┼──┼───┼──┼───┼──┼───┼──┼───┼──┼───
1942│2.60│52.00 │5.30│159.60│2.70│58.00 │5.20│234.00│6.00│24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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胶东区田赋负担与主要物价比较表

    〖胶东区〗〖田赋〗〖物价〗〖统计表〗〖建国前〗〖根据地〗

表1-5                  单位:(北币)元
┌──┬───────┬───────┬───────┬───────┐
│年度│田赋     │苞米     │洋布     │猪肉     │
│  ├───┬───┼──┬────┼──┬────┼──┬────┤
│  │每亩平│定比%│每斤│定比% │每匹│定比% │每斤│定比% │
│  │均实征│   │市价│    │市价│    │市价│    │
├──┼───┼───┼──┼────┼──┼────┼──┼────┤
│1938│0.30 │100.00│0.07│100.00 │12 │100.00 │0.18│100.00 │
├──┼───┼───┼──┼────┼──┼────┼──┼────┤
│1939│0.40 │133.33│0.28│400.00 │21 │175.00 │0.30│166.67 │
├──┼───┼───┼──┼────┼──┼────┼──┼────┤
│1940│1.80 │600.00│0.40│571.43 │42 │350.00 │0.75│416.67 │
├──┼───┼───┼──┼────┼──┼────┼──┼────┤
│1941│1.00 │333.33│0.58│828.57 │65 │541.67 │1.60│888.89 │
├──┼───┼───┼──┼────┼──┼────┼──┼────┤
│1942│2.60 │866.67│0.80│1142.86 │230 │1916.67 │2.00│1111.11 │
└──┴───┴───┴──┴────┴──┴────┴──┴────┘

  1944年3月,省战时行政委员会通令,为体恤民难,减轻群众负担,所有1941
年12月以前民间积欠田赋一律豁免。同年,由于北币币值提高,田赋部分征粮,部
分征款;征款者,上半年征收4元,下半年征收5元。1945年北币币值渐趋稳定,基
本上采取征款办法,各地一般依照征粮数量,参考粮食价格折征北币。个别地区因
粮食掌握数量少或北币流通量少,则全部或部分征粮。
  1945年8月,山东省政府指示滨海、鲁中、鲁南三地区,下忙田赋征收,每标
准亩最多不得超过北币6元。1946年2月省政府关于征收1946年上期田赋的指示规定:
已清丈土地彻底的老解放区,以平均产量150斤为标准亩,每亩征收北币7元;已登
记而未清丈的土地,估计黑地数量相当大的老解放区,每官亩征收北币8元,新解
放区每官亩征收北币6元;对因受灾严重或因战争频繁、日伪摧残过重者,酌情减
免。同年7月省政府关于征收1946年下期田赋的指示规定:每标准亩征收北币30元;
新解放区,尚未折合标准亩者,每官亩征收北币25元;边沿区(也按官亩征收)及受
灾地区,酌情减征20~60%。同年9月省政府发出关于动员献棉及增收田赋的指示:
因解放战争费用空前增加,且自4月以来物价平均上涨四五倍,个别物价竟暴涨十
余倍,财政开支激增,为克服财政困难,决定在不影响群众生活的原则下,增收田
赋和开展献棉运动。每标准亩增收北币20元;尚未折合标准亩者,每官亩增收16元;
边沿区及受灾地区酌情减征20~60%,灾情特别严重者全免;非耕地及动员献棉地
免增田赋。每官亩棉田产净花10斤以下者不强调献棉,10斤以上20斤以下者献半斤,
20斤以上者献1斤,自愿多献者不限。1947年1月省政府决定,是年上期田赋每标准
亩征收北币60元,未折成标准亩的地区,每官亩征收50元,边沿区减征1/3~2/3;
胶东、渤海区可由行署酌量增加,但最高每标准亩不得超过80元。1948年10月省政
府决定,为避免群众卖粮变款缴纳田赋的损失,田赋与公粮合并征收,是年秋季田
赋按实耕中亩,每亩征收秋粮3斤。1947年下期田赋和1948年上期田赋征收标准,
未查到资料。据当时典型户调查,每标准亩征收田赋折粮:1947年全年渤海区13.
44斤,胶东区1.88斤;1948年全年渤海区8斤,胶东区5.32斤,鲁中南区4.81斤。
随着公营企业收入和其他税收的增加,田赋收入所占比重相对下降,1948年全省田
赋收入北币6199813.9万元,占财政总收入(货币)的8.94%,居第五位。
    〖农业〗〖税收〗〖税额〗〖数量〗〖标准〗〖建国前〗
    〖冀鲁豫〗〖根据地〗〖征收〗〖种类〗〖田赋〗
  山东原属冀鲁豫抗日根据地的县份,抗日民主政权建立之初,一般也沿民国旧
制征收田赋。1941年9月,冀鲁豫行署公布了《关于整理田赋地亩暂行办法草案》。
为肃清有地无粮、有粮无地、地多粮少、地少粮多的历年积弊,重新划分地亩等级。
具体办法是:以240方步为1官亩,以3年以上平均收获量(小米、玉米各半,小米以
150斤为1石,其他粮食折合小米,经济作物按市价折合)计算,将土地划分为5等11
级。中等地每年亩收获量1.2~1.4石者为第六级,即一标准亩;特等地每年亩收获
量在3石以上者为第一级,按1.2石折合标准亩1亩计算,折标准亩2.5亩以上;劣等
地每年亩收获量在0.2石以下者为第十一级,折标准亩0.1亩,暂时免征。田赋按标
准亩征收,使人民负担公平合理。1942年田赋,每标准亩麦季征小麦1斤,秋季征
小米1斤,均折市价征收。1943年4月,冀鲁豫行署决定,是年田赋随麦季公粮同时
开征,先征小麦1斤,缓至秋季再征小米1斤。同年8月行署又决定,取消田赋,按
合理负担办法,每亩增加小米1斤,并入秋季公粮统一征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