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司法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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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司法费〗〖项目〗〖财政〗〖支出〗〖用途〗
北京政府统治时期,司法费属于国家财政支出系统,包括省级审检机构及其所
属机构经费,看守所、监狱经费,各县司法经费等。1912年至1926年11月(缺 1924
年度),实支4429279元,年均318272元,占政务、军务费支出的2.28%。国民党山
东省政府建立后,司法费包括高等法院、各地方法院、各监狱及看守所、各县法院
等经费开支。 为了镇压革命广设“新式监狱”和“反省院”等机构, 开支增加。
1931~1936年实支13099845元,年均2183308元,占政务、军务费支出的16.03%。
抗日战争时期,由于国民党统治区缩小,司法费支出减少,1940年仅支出42754元,
占政务、军务费支出的0.65%;1941年支出10532元,占0.11%。抗战胜利后, 司
法费由南京国民政府直接拨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