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财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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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财务费〗〖财政〗〖支出〗〖财政费〗〖项目〗〖用途〗
北京政府统治时期,财务费称财政费。属于国家财政支出系统的,包括财政、
税务等机构经费,货物税、烟酒税、花生税等征收经费,运汇费,借款还本付息等
开支。1912年至1926年11月(缺1924年度),实支15162676元,年均1089534元, 占
政务、军务费支出的7.80%。属于地方财政支出系统的,包括各税捐机构征收经费,
各县代征田赋经费,地方公债还本付息,归还山东省银行借款等。1912~1923年实
支1614961元,占地方财政政务、军务费支出的31.25%。
国民党山东省政府建立后,财务费包括省财政厅、财政整理委员会等财政机构
和各级税务机构经费。1931~1936年实支8488360元,年均1414727元,占政务、军
务费支出的10.39 %。 抗日战争时期, 仅能维持省财政厅和各级税务机构经费,
1938~1945年度实支3640581元,年均455073元,占政务、军务费支出的0.43 %。
抗战胜利后,支出猛增,1946年实支180409000元,占政务、军务费支出的0.95%。
1947年1月1日至11月15日实支100983000元,占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