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调退赔支出

Original URL: http://lib.sdsqw.cn/bin/mse.exe?seachword=&K=a&A=53&rec=196&run=13

〖经济建设〗〖建国后〗〖平调退赔支出〗〖财政〗〖支出〗〖项目〗
为了纠正1958年对农村集体和个人实行的平均分配、无偿调拨,即“一平二调”
的错误,从1961年起,按照谁平调谁退赔的原则,对属于国家平调的部分,由财政
预算安排专项资金, 退赔给社队集体和社员个人。 当年即由财政部门支付退赔款
12806万元。为了避免货币大量投放, 另由人民银行发放了退赔期票 2521 万元。
1962年又由财政部门支付退赔款32万元。从1962年12月底起,除对已经发出的退赔
期票外,其余停止退赔。退赔期票原定于1962年3月份开始分期兑付, 因国家财政
困难延期三年,截至1969年10月前,结合清理1961年以前农村贷款、预付货款、赊
销款、预购定金“四项欠款”等,收回、兑付退赔期票1000万元左右。其余退赔期
票,自1965年起到1973年止,陆续进行了兑付。1961年至1979年,省财政共计支付
平调退赔款和兑付退赔期票14438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