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支援农村生产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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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援农村生产〗〖财政〗〖支出〗〖建国后〗〖用途〗〖支援农业〗
支援农村生产支出,是为改善农村基本生产条件,促进农业经济发展,由国家
财政直接用于支援农村生产的资金。这一类资金的使用,按照“自力更生为主,国
家支援为辅”的原则,对发展农村生产有选择有重点地进行扶持和补助。1983年前,
支援农村生产支出与农林水等部门事业费属一类,称支援农业支出。1983年起划开,
单独设置支援农村生产支出类,包括:小型农田水利和水土保持补助费、支援农村
合作生产组织资金、农村开荒补助费、农村农技推广和植保补助费、农村草场和畜
禽保护补助费、农村造林和林木保护补助费、农村水产补助费等7个款级支出科目。
在历年支援农村生产支出中,曾出现两个支出高峰期:一是建立农村人民公社后,
1959年增设支援农村人民公社投资,并大量增加了小型农田水利补助费,1960年和
1961年支援农村生产支出达35718万元,占同期财政总支出的9.52%;二是1976 年
以后,又一次大幅度增加了农村小型农田水利的补助支出,并积极扶持社队开展多
种经营和兴办社队企业,安排了大量资金用于农业机械和社队企业设备购置补助,
“五五”时期,支援农村生产支出达到100349万元,占同期财政总支出的7.29%。
在支援农村生产的各项支出中,用于农村小型农田水利和水土保持补助费,支援农
村合作生产组织资金,一直是支援农业的两项重要支出, 1956 ~ 1985 年共支出
310527万元,占同期支援农业支出(包括农林水等部门事业费和支援农村生产支出)
的48.8%,其中仅1983~1985年这两项支出即达43218万元, 占同期支援农村生产
支出的79.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