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田赋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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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田赋〗〖整理〗〖农业〗〖税收〗〖清理〗〖民国〗
  北京政府统治时期,山东田赋极度混乱。南京国民政府统治山东后,为了增加
财政收入,维护其统治,曾对田赋进行整理。
  清理民欠钱粮,补征税款 1929年8月省财政厅颁行《山东各县经征田赋章程》
规定:各县对于民欠钱粮亟应认真整顿,倘再因旧习徒归书差中饱定即从严查究。
1931年2月省财政厅又制定《整顿民欠丁漕临时办法》规定:1928~1929年民欠丁
漕,令县长限期催征;1922~1927年民欠丁漕,也令县长分别造册呈厅核办;1933
年4月底以前按数实解到厅者,除支给3%征解费外,还就续征之款中给予2%的奖
金;未能按时照数上解或侵吞税款者,依法严惩。1932年省财政厅颁布规则,催征
1928~1931年民欠丁漕,并派员赴各县督促,是年12月至翌年4月,催收入库银元
30余万元,并增加粮额甚巨。
  归并田赋税目,划一附加名称 山东田赋附加名目繁多。1932年10月省财政厅颁
行《山东各县征收地方附捐划一办法》规定:正税附捐总额不得超过现时地价1%,
超过此数各县不得再增并设法核减;地方附捐总数不得超过旧有正税之数,超过正
税各县不得再加附捐并设法核减。1933年奉财政部令,将旧有地丁改称“分期田赋”
,每年分作上下两期征收;旧有漕粮改称“特种田赋”,每年冬季一次征收;旧有
租课改称“地租”,亦分上下两期征收;并决定自1934年实行。1934年呈财政部核
准,将上忙地丁改称“第一期田赋”,下忙地丁改称“第二期田赋”,漕粮改称“
第三期田赋”,通令各县自1935年上半年实行。因山东仅69县征收漕粮,韩复榘以
田赋负担不均为由,于1936年2月起,裁撤第三期田赋,所裁部分在全省地丁项下
加征。
  调查土地状况,实行黑地升科 1933年省财政厅对承粮土地面积进行了统计:承
粮土地面积为90147231市亩,占全省耕地面积90%以上;土地价格以寿光县为最高,
每市亩达银元60元,福山县最低,每市亩仅0.50元。为扩展承粮面积,严查无粮黑
地,省政府于1933年4月制订《山东省无粮黑地缴价升科临时规则》规定:无粮黑
地查出后,3年之内先按等级按亩缴价,上等缴银元6元,中等4元,下等2元,3年
后按原定等则升科。至1934年7月各县无粮黑地缴价共收银元159097元。
  办理灾情蠲免,禁止擅抵丁漕 1928年8月财政部颁发《勘办灾歉条例》规定:
灾情九分以上者减征正赋8/10,七分以上者减征5/10,五分以上者减征2/10。1930
年2月省务会议决议颁布《山东勘报灾歉补充办法》,对五分以下勘不成灾地亩,
应分较重、较轻、最轻3等。较重者缓征本年地丁漕米至次年秋成后补征;较轻者
本年地丁照征,漕米缓至次年秋成后补征(无漕米县酌将地丁缓至次年麦或春熟时
补征);最轻者本年丁漕照征,旧欠丁漕缓至次年依次带征,本年租课缓至次年麦
熟时或秋成后补征。为禁止各县随意以丁漕正税拨抵各费支出,省政府决定自1932
年11月起,各类支出尽由契税或杂税款内抵解,不得擅自拨抵丁漕,正赋款额按时
上解。
  推行粮赋过拨,开展土地陈报 1929年12月省政府核准颁行《山东省推收户粮暂
行规则》规定:各县政府内设户粮推据处,人民买卖田房由卖主遵章填具推收单交
付买主拨粮过户注册管业,非买卖行为(如继承、分析、赠与等)必须过拨粮赋者亦
按此规定过拨,过拨费每户收银元0.10元。1934年财政部提出举办土地陈报案,并
拟定办法。山东遂设立土地陈报人员训练班,招收48人学习3个月。1935年派员赴
江苏、安徽、河南等省考查后,将全省划分为济南、济宁、东临、胶东4个区,择
定惠民、高密两个县试办。至1937年已开始办理的有28个县,筹备开办的有79个县,
仅济宁办理完竣,赋额由陈报前法币478632元增至520657元。
  此外,山东还采取制定日计月计造报、免除手续费、明定丁漕征解用途、撤销
丁漕卷尾、严禁各县滥发印收预备丁漕、抽查正杂税收、禁绝各县征粮书差请客秋
丰、变通青黄不接缓征办法、革除外征外解恶习等措施整顿清理田赋。抗日战争时
期,各县田赋册籍多已散佚,无法照章开征。1939年3月通饬各县凡册籍遗失者,
应速召集乡镇长按照各县地亩清册,造具临时册籍;册籍完整者,另抄副本分存妥
处,并于1940年订定催收章程,通饬各县厉行催收制度,田房转移随时办理催收。
抗战胜利后,再次整理赋籍,至1946年办理了长山、临淄、长清、潍县、即墨、齐
河、淄川8个县。到1947年开办的有安丘、泰安、邹县、滕县、郯城、鱼台、金乡、
桓台、益都、临沂、峄县、肥城、东阿、菏泽、平阴、济南等16个县市。
  国民党统治时期,山东虽然采取了一些整理田赋的措施,但因积弊深固,相沿
成习,未有明显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