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辑 民国时期的解款与协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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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财政〗〖解款〗〖协款〗〖种类〗〖数额〗〖支出〗〖根据地〗
民国建立后,北京政府规定各省每年以收抵支后的余款解缴中央财政。当时,
对清政府所借外债及赔款,北京政府仍予承认并继续偿还或付款。1912年山东摊解
赔款银元151328元。1914年北京政府核定山东省概算结余银元250万元, 遂定为中
央专款,但由于军费“奉准展限溢支”,以致结余无几,经北京政府协定改为每月
认解10万银元,自9月开始,当年应解40万元。是年还先后奉令拨解灾赈款、 兵工
厂费用、军费、中立费等银元590301元,其中解款424106元,验契结存抵拨166195
元。1915年上划烟酒税款,北京政府财政部核定自4月份起按月上解10万银元, 当
年除先后拨支军费等开支561044元外,实上解338956元。1916年原定解款180 万银
元,除烟酒税572400元呈准由烟酒公卖局直接征解外,拨付陆防各队“剿匪赏项”、
巡按使署临时特别费等1027600元(实拨1036030元,其中由专款借垫8430元),实解
20万元。1917年1~2月份,应解中央财政20万银元,但因编送新军饷糈无着,财政
部核准,募集军务善后公债,以山东1917~1918年上解款作“担保品”,而对饷糈
无着的新军由“担保品”内借拨饷项20万银元。山东军费逐年增加,财力日竭,积
亏日深,所谓善后公债担保之款成为泡影。此后,山东常年收不敷支,实际无款可
解。
民国初期,北京政府规定,大部分省市要上解一部分款项协济中央。1913年山
东上解协款银元201600元,1915年上解1227600元。此后, 即划分了中央与地方财
政,不再上解协济中央款。
日伪统治区的解款与协款,未查到资料,情况不详。惟1943年日伪政权在济南
一带开展所谓“查暴利运动”,进行敲诈勒索,搜刮民财,共没收棉布2300匹,棉
纱40余件,查出“暴利”伪联币3200余万元,全部上缴日本军部,充作侵华经费。
山东革命根据地的解款与协款,资料不全。已查到的有:1948年按北币计算,
上解中共中央2146914万元;协款支出共为547353万元, 其中:协中共中央中原局
297408万元,中共中央华北局135039万元,中共中央东北局1100万元,晋冀鲁豫边
区政府54413万元,冀中行署59393万元。1949年协款支出旧人民币共为200亿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