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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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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国后〗〖财政〗〖收入〗〖国家能原交通重点建设基金〗     〖征收〗〖标准〗〖数额〗   1983年起,对地方财政的预算外资金、行政事业单位预算外资金、国营企业及 其主管部门提取的各项基金、其他没有纳入预算管理的资金、城镇集体企业交纳所 得税后的利润等,均按其当年收入的10%计征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同年,因提 高计征比例,对各缴纳单位按规定应征集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的预算外资金或税 后利润等,按其全年数额12.5%的比率计算征收,上缴国库。实行超收分成的办法, 超收部分全留省,省与市、地分成比例为省70%,市、地30%。1984年起,国家能 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改按应征资金全年数额的15%的比率计征。1985年起,超收 分成办法改为:超收部分上缴中央30%,省留35%,市、地留35%。   1983~1985年,山东共征集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128233万元。其中: 1983年34085万元,1984年41206万元,1985年52942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