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征收城市水资源费收入

Original URL: http://lib.sdsqw.cn/bin/mse.exe?seachword=&K=a&A=53&rec=140&run=13

    〖建国后〗〖城市水资源费〗〖财政〗〖收入〗〖征收〗〖标准〗
  1982年10月实行《山东省城市水资源管理暂行办法》,对城市总体规划范围内
的企事业、机关、团体、部队、学校等单位现有自备水源,一律普查登记,按用水
定额,实行计划供水,装表计量,按量收取资源费。地下水每吨收取资源费3至6分;
河、湖、泉等地表水,收取1至2分;超计划用水,累进加价收费。收取的水资源费
作为预算外资金专项管理。缴纳的水资源费,属用水计划内的摊入成本,超计划用
水的费用,从企业自有资金中列支。同年12月省财政厅通知将城市水资源费收入列
入财政预算内,按地方固定收入专项管理,不参与体制分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