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征收排污费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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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排污费〗〖财政〗〖收入〗〖范围〗〖建国后〗〖征收〗〖标准〗
  1982年7月1日起实行《山东省征收排污费实施办法》,对一切排污单位超过标
准排放污物者均征收排污费。废气类:二氧化硫等气体超标排放量每公斤征4分;
玻璃棉等生产性粉尘,根据不同种别每公斤征4分至1角;硫酸雾等气体浓度超标每
10立方米征3分至1角;工业及采暖锅炉烟尘,根据超标倍数每吨燃料征收3至6元。
废水类:含汞等有害物,根据浓度超标倍数每吨征1角5分至2元;含硫化物等有害
物,每吨征1角至1元;含悬浮物等有害物,每吨征4分至3角;含病原体,每吨征8
分。废渣类:含汞等有害物,向水体倾倒或排放,每吨征36元,无防水、防渗措施
堆放,每吨月征2元;向水体倾倒或排放电厂粉煤灰,每吨征1.2元,其他工业废渣
征5元,无专设堆放场所堆放电厂粉煤灰,每吨征1角,其他工业废渣征3角。《中
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公布后,新上项目排污超标者,采取渗井、渗坑
排污的,有处理设施而不运行或擅自拆除而排污超标的,据其情节及危害程度,加
1至3倍征费。排污单位在同一排污口排放含有两种以上有害物质时,按收费高的一
种计征。排污费由排污单位所在城市、县环境保护部门按月征收。排污单位不论其
隶属关系和所有制关系,都要根据当地环保部门的缴费通知单,在20天内向指定开
户银行办理缴费手续;逾期不缴者,每天增收滞纳金1‰。排污单位已达标者停征
排污费,两年后仍未达标者,从开征第三年起,每年提高征收标准5%。征收的排
污费纳入财政预算内,按专项资金分级管理,不参与体制分成。由中央和省属单位
缴纳的排污费80%归省,20%归所在市、县;由地市属单位缴纳者85%归地市,15
%归所在县(市);由县(区)以下所属单位缴纳者均归县(区)。企业单位缴纳的排污
费,从其生产成本中列支。提高征收标准的部分,全民所有制企业在利润留成或企
业基金中列支;实行利改税,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全民所有制企业和集体企业,
在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中列支。事业单位缴纳排污费,先从单位包干结余和预算外
资金中列支,不足部分从事业费中列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