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罚没追脏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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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罚设追脏〗〖财政〗〖收入〗〖种类〗〖处理〗〖来源〗〖1951-1985〗
  建国后财政历年罚没追脏收入主要来自行政、司法、公安、税收、工商、海关
等方面的罚没追脏。
  1951年8月,省人民政府转发政务院规定,没收反革命罪犯本人实际所有的一
切土地、房屋、粮食、牲畜、工具、物资、企业、债权、股份、存款、现款及其他
动产与不动产归人民政府。
  1952年3月,省政府规定对1951年以前接受南京国民政府的机关及经济、金融
机构等财产和日本侵略军在华的财产,依法没收的官僚资本及战犯、汉奸一切股份、
财产,均作财政收入。在同年反贪污、反浪费、反官僚主义运动中清理出的敌逆产,
作财政收入。同年4月,对“五反”运动中罚没和追缴收入,包括税务部门追缴的
货物税等10项税收及税收罚没收入,财务部门追缴的地方附加、敌逆产、行贿财物
及暴利等收入,盐务部门追缴的盐税收入,海关追缴的关税收入,均作财政收入。
1953年11月,对在“三反”、“五反”运动中追缴的珠宝、玉器、钻石的变价款,
作财政收入。1954年8月,对“三反”、“五反”运动以后新发现的贪污犯追回的
脏款,单位已报销者或由法院直接追缴入库者作财政收入。
  1958年1月,对违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处罚款项,作财
政收入。
  1964年3月后,在“五反”运动中追回贪污盗窃分子的脏款脏物与根据司法机
关判决追回的贪污盗窃的脏款脏物,属国营企业(未列入财务决算核销的除外)、事
业单位(银行、邮电部门除外)和国家机关的财物及无主财物,一律上缴财政。国营
企事业单位、国家机关内部查出的投机倒把分子的非法款物,全部没收上缴财政。
同年5月后,法院审理刑事案件,依法没收和追回的脏款脏物,一律上缴财政。
1965年12月,法院、检察院、公安局在办案中依法没收和缴获的应退还失主而又找
不到失主的脏款脏物,上缴财政。
  1970年4月,省财政金融局规定,在打击反革命破坏活动和反对贪污盗窃与投
机倒把的运动中,依法没收反革命分子的财物,追回贪污盗窃的脏款脏物,以及对
投机倒把分子的补税罚款,除应退还集体或个人与国营企业未作核销留归单位的外,
一律上缴财政。
  1982年8月1日起,在打击经济领域严重犯罪活动中,追回的机关、团体和国营
企事业单位的财物,除被抢、被盗、被骗挂在帐上报经财政核批退还注销悬帐外,
一律上缴财政。追回的受贿财物和机关、团体、国营企事业单位走私贩私、投机倒
把、倒买倒卖外汇所得非法收入,全部上缴财政。同年8月规定,交通违章罚款上
缴财政。同年9月1日起,公安、检察、工商、税务、法院、海关及其他经济管理机
关依法收缴的罚没财物,均上缴财政。同年10月,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规定,党政
机关、部队、学校、团体、企事业单位、金融机构、城乡集体经济组织,自1980年
1月1日后违法买卖外汇所得非法收入,全部上缴财政。同年11月,对企业取得的包
括滞纳金和各种形式的罚款收入,在弥补由于违反制度和协议而造成的经济损失后,
多余部分上缴财政。行政事业单位的罚款收入,上缴财政。
  1983年12月,对钢材、生铁、水泥、木材、煤炭乱涨价的非法收入70%上缴中
央财政,30%上缴地方财政。对化肥、石油及其他生产资料乱涨价的非法收入,上
缴同级财政。
  1985年4月后,各地市、各部门对1983年以后所经收的各项罚没收入进行全面
系统的清理,应上缴财政的补缴入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