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收入〗〖建国后〗〖规费〗〖种类〗
〖项目〗〖标准〗〖征收〗〖土地房产所有证费〗
规费收入是国家机关为居民或集团提供某些特定服务或实施行政管理时所收取
的手续费和证件工本费。是财政的一项经常性收入,种类项目繁多,变化大。
1950年10月,省政府规定土地证每份收取工本费0.12元。1951年6月,省政府
制发《关于征收土地房产所有证费及工本费的决定》。在过去未普征(或普借)契税
及新土地改革的地区,一律征收土地房产所有证费。旱地及个别地区的水田与菜园,
每市亩征收2.5市斤小麦;场园与宅基地,每市亩征收5市斤小麦;果园、竹园、桑
园、藕汪、芦塘、条行、腊杈行、山岚与草场等有收益的非耕地和每市亩收益不足
30斤的劣等地,每市亩征收1.5市斤小麦。已征收土地房产所有证工本费者,按征
收时小麦牌价折合从所有证费中扣除。在解放战争期间,经抗日人民政府普征(或
普借)契税的地区及已颁发国有土地使用证者,均不再征收土地房产所有证费及使
用证费,只征收工本费,每张土地房产所有证及国有土地使用证收工本费0.12元。
是年11月省政府规定土地证每份改收工本费0.20元。土地证照费收入1952年353万
元,1953年42万元,1954年169万元。
1951年2月,规费项目有:(一)登记费,包括土地登记费、各种财产登记费、
广告登记费、营造厂登记费、医师及助产士之审查登记费、行商、摊贩及坐商登记
费等;(二)执照费,包括营造厂执照费等;(三)检验费,包括车船检验费、牲畜屠
宰检验费、药品检验费、卫生检验费等;(四)清丈费,包括土地房产清丈费等;(
五)事业报酬金,包括公用事业报酬金等;(六)其他规费,包括司法部门诉讼费等。
同年8月,增加了公安、工商和税收附加规费收入。各项规费征收标准由各地拟定,
报省政府批准后实行。同年9月增加了建设、民政管理规费收入。
1963年5月,省人民委员会发出《关于贯彻工商企业登记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工商企业登记收取营业证照费,每户最高不过3元,变更登记和换领证照酌情收
费或只收工本费。1981年1月1日起,国营和集体大型企业登记收费50元,中型企业
收40元,小型企业收30元,50人以下的企业收20元,设在本县内的分支单位收5元,
个体户收5元。变更登记,国营、集体单位收5元,个体户收2元。发给工商企业塑
料封皮营业执照每份收工本费2元,有进出口业务的企业(公司),发给《中华人民
共和国营业证书》,每份收工本费20元。经批准的外国企业常驻中国的代表机构或
代表办理登记收人民币600元,办理延长登记收人民币300元,办理变更登记收人民
币100元。华侨、港澳同胞所办企业常驻国内的代表机构的各项登记费,均比照外
国企业减半收取。
1982年2月,执行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经国家外国投资管理委员会或其委
托省、市、自治区政府和国务院部、委、总局的批准,并持有《批准证书》的中外
合资、中外合作、外国独资经营企业办理登记注册,注册资本在人民币1000万元及
其以下者按其注册资本的1‰收取登记注册费,超过1000万元者,其超过部分按0.5‰
收取。追加注册资本,追加部分加上原注册资本,按前述标准计算收取追加部分的
登记注册费。华侨、港澳同胞与国内企业合资、合作或独资经营企业,其登记注册
费与变更登记费减半收取。发给中外合资、合作和外国独资经营企业的《中华人民
共和国营业证书》,每份收取工本费人民币20元。同年12月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
中外合资、合作和外国独资经营企业的登记注册费,最高额为人民币3万元,最低
额50元。1983年4月1日起,经批准到中国合作开发和承包工程的外国公司的登记注
册费,按中外合营企业的收费标准收取。到中国合作开发石油的外国公司办理登记
注册收人民币2000元。同年9月,对已注册登记的外国公司,中外合资企业,全国
性公司在各地设立的分支机构、代表处注册登记收人民币600元。
1985年,规费收入有公安、司法、民政、工商、卫生、交通、劳动、农业、林
业、水产、专利、专卖、外事等部门收取的手续费、证件工本费、登记费、注册费、
签证费、诉讼费、公证费、监理费、管理费、处理费、调解费、经济合同费、检疫
费、审验费、检验费、检测费、检定费等。
四、规费收入
〖财政〗〖收入〗〖建国后〗〖规费〗〖种类〗
〖项目〗〖标准〗〖征收〗〖土地房产所有证费〗
规费收入是国家机关为居民或集团提供某些特定服务或实施行政管理时所收取
的手续费和证件工本费。是财政的一项经常性收入,种类项目繁多,变化大。
1950年10月,省政府规定土地证每份收取工本费0.12元。1951年6月,省政府
制发《关于征收土地房产所有证费及工本费的决定》。在过去未普征(或普借)契税
及新土地改革的地区,一律征收土地房产所有证费。旱地及个别地区的水田与菜园,
每市亩征收2.5市斤小麦;场园与宅基地,每市亩征收5市斤小麦;果园、竹园、桑
园、藕汪、芦塘、条行、腊杈行、山岚与草场等有收益的非耕地和每市亩收益不足
30斤的劣等地,每市亩征收1.5市斤小麦。已征收土地房产所有证工本费者,按征
收时小麦牌价折合从所有证费中扣除。在解放战争期间,经抗日人民政府普征(或
普借)契税的地区及已颁发国有土地使用证者,均不再征收土地房产所有证费及使
用证费,只征收工本费,每张土地房产所有证及国有土地使用证收工本费0.12元。
是年11月省政府规定土地证每份改收工本费0.20元。土地证照费收入1952年353万
元,1953年42万元,1954年169万元。
1951年2月,规费项目有:(一)登记费,包括土地登记费、各种财产登记费、
广告登记费、营造厂登记费、医师及助产士之审查登记费、行商、摊贩及坐商登记
费等;(二)执照费,包括营造厂执照费等;(三)检验费,包括车船检验费、牲畜屠
宰检验费、药品检验费、卫生检验费等;(四)清丈费,包括土地房产清丈费等;(
五)事业报酬金,包括公用事业报酬金等;(六)其他规费,包括司法部门诉讼费等。
同年8月,增加了公安、工商和税收附加规费收入。各项规费征收标准由各地拟定,
报省政府批准后实行。同年9月增加了建设、民政管理规费收入。
1963年5月,省人民委员会发出《关于贯彻工商企业登记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工商企业登记收取营业证照费,每户最高不过3元,变更登记和换领证照酌情收
费或只收工本费。1981年1月1日起,国营和集体大型企业登记收费50元,中型企业
收40元,小型企业收30元,50人以下的企业收20元,设在本县内的分支单位收5元,
个体户收5元。变更登记,国营、集体单位收5元,个体户收2元。发给工商企业塑
料封皮营业执照每份收工本费2元,有进出口业务的企业(公司),发给《中华人民
共和国营业证书》,每份收工本费20元。经批准的外国企业常驻中国的代表机构或
代表办理登记收人民币600元,办理延长登记收人民币300元,办理变更登记收人民
币100元。华侨、港澳同胞所办企业常驻国内的代表机构的各项登记费,均比照外
国企业减半收取。
1982年2月,执行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经国家外国投资管理委员会或其委
托省、市、自治区政府和国务院部、委、总局的批准,并持有《批准证书》的中外
合资、中外合作、外国独资经营企业办理登记注册,注册资本在人民币1000万元及
其以下者按其注册资本的1‰收取登记注册费,超过1000万元者,其超过部分按0.5‰
收取。追加注册资本,追加部分加上原注册资本,按前述标准计算收取追加部分的
登记注册费。华侨、港澳同胞与国内企业合资、合作或独资经营企业,其登记注册
费与变更登记费减半收取。发给中外合资、合作和外国独资经营企业的《中华人民
共和国营业证书》,每份收取工本费人民币20元。同年12月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
中外合资、合作和外国独资经营企业的登记注册费,最高额为人民币3万元,最低
额50元。1983年4月1日起,经批准到中国合作开发和承包工程的外国公司的登记注
册费,按中外合营企业的收费标准收取。到中国合作开发石油的外国公司办理登记
注册收人民币2000元。同年9月,对已注册登记的外国公司,中外合资企业,全国
性公司在各地设立的分支机构、代表处注册登记收人民币600元。
1985年,规费收入有公安、司法、民政、工商、卫生、交通、劳动、农业、林
业、水产、专利、专卖、外事等部门收取的手续费、证件工本费、登记费、注册费、
签证费、诉讼费、公证费、监理费、管理费、处理费、调解费、经济合同费、检疫
费、审验费、检验费、检测费、检定费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