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公产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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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政〗〖收入〗〖公产〗〖公房租金〗〖建国后〗
    〖收取〗〖1950-1955〗
  1950年10月,省人民政府制发《山东省公产管理暂行办法》,对租用公房者,
不论公家、私人须报经公产管理机关核准,除部队外均订立租约,按期缴纳租金。
机关、公共团体与公立学校使用公房缴纳租金先在济南、青岛与烟台市试行,各县
暂不实行。租用公地,除机关、部队、公共团体和公立学校外,均须向公地管理机
关请领租契,按期缴纳租金,私立学校酌予减免。公房、公地的租金均由当地政府
根据其优劣、位置和使用价值及当地具体情况分别规定。公地的常年租金最高不过
10%。使用效区未征农业税的公地经营农场、牧场、苗圃、窑场、养鸡、养蜂和采
砂石者,由当地政府提出意见,报省政府核准收其租金或征收其农业税。
  1951年3月22日后,济南、烟台两市机关、公共团体和公立学校使用公房暂缓
缴纳租金。
  1952年增加了公产变价与公产利息收入。同年1月份起济南市机关、公共团体、
公立学校、公营企业及仓库所住的公房一律向市房地产管理局办理登记、订立租约,
按期缴纳租金。公营企业所住公房已拨作固定资产及其自购自建房屋不收租金。公
房租额依房地产管理局的规定执行。机关、公立学校、仓库租用公房租额低于私人
租用公房租额。
  1955年9月1日起,区以上机关宿舍用房(包括自用的附属房)均按月收租。房屋
的5个方面均按标准分为5级划定租金分,其中结构一级20分,二级14分,三级9分,
四级5分,五级3分;地面为20、12、8、5、3分;内墙为25、18、12、7、4分;顶
棚为15、11、7、5、3分;门窗为20、14、8、5、3分。5个方面的租金分之和即为
该房屋的基本租金分。每一基本租金分值,青岛市为人民币2.8厘,济南、烟台、
威海三市为2.6厘,其他地区2.4厘。房屋的其他条件分10点分别增加3至5分,或减
少3至10分。每一其他条件租金分等于基本租金的1%。基本租金增减其他条件租金
即为单位租金,单位租金乘计租的平方米数(有暖气设备者再按每平方米人民币1分
增加设备租金)即为实收租金。集体宿舍每一床位按4平方米收租,实占面积不足4
平方米者按实占面积收租。家庭宿舍按户收租,两户共用的面积按半价收租,由两
户均摊;三户以上共用面积及过道间不收租。正副省级干部宿舍因工作需要设置的
办公室、会客室、会议室、传达室等不收租。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
参照该办法收租。是年起公房租金收入转作财政预算外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