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经济建设公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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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国后〗〖收入〗〖财政〗〖公债〗〖发行〗〖种类〗〖数额〗
    〖利息〗〖日期〗〖国家经济建设公债〗
  国家经济建设公债 为了加速国家经济建设,1954年至1958年,发行了国家经
济建设公债。国家下达给山东省的任务为:1954年2900万元,实际完成4133万元;
1955年3489万元,实际完成3288万元;1956年3472万元,实际完成3202万元;1957
年3893万元,实际完成3718万元;1958年3750万元,实际完成4566万元。
  国家经济建设公债,以当年1月1日至9月30日为发行日期,自10月1日起计息。
公债利率,都为年息4厘,1954年至1957年的公债均自发行次年起,每年9月30日付
息一次,只1958年是在偿还本金时一次付给的。提前交款者,为照顾其利益给予贴
息,即凡1月份缴款者,贴给全年利息8/12,2月份交款者,贴给7/12,以下类推,
9月份交款者不再贴息。债券面额,1954年按人民币旧币分为1万元、2万元、5万元、
10万元、50万元5种,1955年增加100万元,1956年改按人民币新币分为1元、2元、
5元、10元、50元、100元6种。推销对象为机关、企业、团体、学校的职工及部队
干部,农村社员,私营工商业、公私合营企业的私方及其他城市居民等。1954年的
公债分8年作8次偿还,自1955年起,每年9月30日抽签还本一次,第一、二次各抽
还总额5%,第三、四次各抽还总额10%,第五、六次各抽还总额15%,第七、八
次各抽还总额20%。1955年至1958年,都是分10年作10次偿还,从发行的第二年开
始,每年9月30日抽签还本一次,第一至四次各抽还总额的5%,第五、六、七次各
抽还10%,第八、九次各抽还15%,其余总额的20%于第十次还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