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漕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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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清潮〗〖漕粮〗〖税额〗〖农业〗〖税收〗〖种类〗〖数量〗〖征收〗
  清代前期,定全国岁征正兑及改兑漕粮为400万石,正兑漕粮运储京师,改兑
漕粮运储通州。定山东正兑漕粮28万石,改兑漕粮9.56万石,共37.56万石。分别
在历城等69州县内按亩征解、官收官兑。
  1753年(乾隆十八年),核定全国漕粮征收额为343万余石。其中,定山东米麦
豆正、改兑漕粮共计28万余石,永折米7万石。
  同治时期,山东额定正、改兑漕粮共34万石。1872年(同治十一年),山东起运
京仓粮9万石,起运通州仓粮18万石,共计27万石。
  1887年,山东实征正兑米161548石,改兑米78233石,正兑麦9915石,改兑麦
9391石,正兑豆82114石,改兑豆31082石,共征正兑及改兑米麦豆372283石。以上
各类漕粮,均含随漕粮加征之正耗粮。山东正耗率为:每正兑米一石,加耗二斗五
升,改兑米一石,加耗一斗七升,麦豆耗率与米同。是年,山东实征麦豆耗粮
29888石。另外,实征永折米7万石,均按每石折银6钱至8钱不等征收。除以上漕粮
外,清末还沿用清朝前期加征各种随漕杂项费用。例如:征收兑米一石,加征耗米
一斗六升,每升折银五厘,计折银八分,即所谓‘一六’轻赍易米银;每征收正、
改兑米二石,另征席草及脚价盘费。此外,还有润耗赠贴银米等。
  1901年以后,停止漕运,山东漕粮改征银两,加各项漕费每石漕粮折征银4.3
两,1908年山东漕粮收银已达1042635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