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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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政〗〖收入〗〖借款〗〖建国前〗〖范围〗〖民国〗〖利息〗
  民国建立后,山东财政入不敷出,省公署利用各种形式多次借款,维持军政各
费日趋增加的局面。张怀芝任山东省长时,为编遣周村吴大洲部护国军,1917年向
中日实业公司借日金150万元,借期1年,年息1分。1918年北京政府“讨伐”南方
独立各省,张怀芝以援粤用款、代发中央第一旅饷银与补充游击队款项为名,又向
中日实业公司借日金200万元。两次共借日金350万元,均改为月息8厘;1920年3月
又增为月息8.8厘,并规定每月付息6万日金。1928年“济南惨案”后,国民党山东
省政府曾停止付款。截止1933年底除已还部分利息外尚欠日金700万元。山东省政
府呈南京国民政府核示后,决定分年偿还,并与该公司议定,年息减按6厘付给,
利随本减欠息,欠款减为日金300万元,改订转期合同,从1934年12月实行。
  民国初期,山东财政每年均有不敷,凡经过一次不敷,必有一次挪借,债务逐
年增大。内外借款累计银元:1917年为314.1万元,1918年为596.8万元,1919年为
870.2万元。出借单位主要包括:中国银行3次,分别为61万元、50万元和10万元,
月息为7厘、8厘和1分8厘;朝鲜银行13万元,月息1分5厘;中日实业公司日金350
万元;交通银行20万元,月息2厘;银行公会20万元,月息1分5厘;山东银行30万
元,月息1分5厘;大陆银行20万元,月息1分5厘;边业银行30万元,月息1分7厘。
  此后,借款数额仍然很大,并主要转向国内。1923年4月借用各县“保证金”
银元5万元,年息3厘。1924年2月向当业银行借银元5万元,月息1分8厘;同年3月
向东莱、中国、交通、工商、山东5银行借银元30万元,月息1分8厘;同年6月向蚨
源银号借款2.5万元,月息1分8厘;同年7月向通惠银行借银元10万元,月息1分7厘;
同年8月又向蚨源银号借银元3万元,月息1分8厘;同年10月向东莱、中国、交通、
山东4银行借银元25万元,月息1分8厘;同年11月向银行公会借银元20万元,月息1
分9厘;同时向济南总商会、商埠商会、东纲公所分别借银元6万元、4万元、10万
元,月息前两笔为1分8厘,后一笔为1分9厘。1925年1月向东莱银行借银元6万元,
月息1分5厘;同时向山东银行借银元5万元、向恒大银号借银元10万元,月息1分5
厘和1分8厘两种;同年2月向当业银行借银元2万元,月息1分5厘;同年5月向商埠
商会、济南银行公会、济南总商会借银元84万元,月息1分2厘。上述借款系强迫摊
派性质,均用于军政费支出,共计227.5万银元,除到期偿还13万元外,尚余214.5
万元。到期未还的款息,多加息转期,并随省政长官的更替不了了之。
  张宗昌统治山东后,不仅借款数额、范围不断扩大,而且方式多样,形同勒派。
其上台伊始,便以库款支绌、急需军费为名,向各县摊借临时借款,并派员分赴各
地提解。各县摊借银元数额为:历城、章丘等县各10万元;泰安、掖县、平度、潍
县、寿光等县各8万元;滕县、黄县、胶县等县各7万元;淄川、长山、长清、汶上、
莒县、德县、福山、蓬莱、高密、即墨、广饶、昌邑、临朐、安丘、诸城等县各6
万元;邹平、桓台、济阳、惠民、乐陵、高唐、商河、平原等县各5万元;滋阳、
邹县、济宁、阳信、博兴、齐河、临沂、曹县、临清、恩县等县各4万元;齐东、
肥城、滨县、利津、宁阳、峄县、金乡、郯城、沂水、菏泽、单县、聊城、堂邑、
茌平、清平、冠县、馆陶、夏津、德平、临邑、禹城、阳谷、牟平、文登、临清等
县各3万元;陵县、濮县等19县各2万元;无棣、青城等15县各1万元。1926年6月,
张宗昌令财政厅向各银行摊借银元100万元,用作军费开支。1927年1月又以财政厅
名义向各银行摊借银元100万元,期限6个月,月息8厘,用当年丁漕和山东国库善
后公债局收入作抵。这些款不但一再展期偿还,而且有相当数额拖欠不还。张宗昌
统治时期,仅欠中国、交通两银行银元就有:以财政厅名义借中国银行本息56.3万
余元,借交通银行本息37.7万元;以财政厅名义由山东省银行借中国银行和交通银
行本息各28.3万元;张宗昌勒借中国银行69万余元、交通银行24.6万余元;济宁地
方借中国银行4.2万余元、交通银行3.5万余元;国民党第二军第十师借交通银行0
.5万元。此后,国民党山东省政府多以无息库券作为抵欠,分期偿还了部分借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