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地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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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清朝〗〖地丁〗〖制度〗〖农业〗〖税收〗〖种类〗〖赋额〗
    〖税额〗〖数量〗

  清代赋役,沿用明代的“一条鞭”法,将赋额、丁役合并,统一征收银两。
1712年(康熙五十一年)在全国实行“滋生人丁,永不加赋”制度,以1711年的全国
丁银为固定额,以后增加人口,不再加征丁银,但丁银并未废除。1723年(雍正元
年)在全国逐步推行“摊丁入地,地丁合一”的征收制度。1726年山东全省按统一
科则实行“摊丁入地”,即按“每地银一两,摊一钱一分五厘”征收。丁银摊入地
亩,人丁不再是纳税对象。是年,耗羡以及其他因例解贡品等各种杂役,也都折合
银两并入地丁项内征收。
  山东赋额田亩面积,从清初至道光、咸丰、同治时期,各类田地总数大体保持
在984000余顷左右。1887年(光绪十三年)统计,山东的民田为1236000余顷,屯田
为22885顷,学田为417.42顷,其他各类官田为98.96顷,合计为1259401.38顷。田
赋科则率为:“民赋田,每亩科银三厘二毫至一钱九厘一毫零不等,麦一勺至四合
三勺零不等,米二勺至三升六勺零不等;归并卫所地,每亩科银一分至六分五厘零
不等;更名田,每亩科银一分至三钱七毫零不等,麦三合二勺零,米一升八合零;
学田,每亩科银九厘至三钱不等;灶地,每亩科银二分六厘五毫至四分四厘一毫不
等,麦一勺至四合一勺零不等,米一升八合至二升八合四勺零不等;卫所军屯粮田,
每亩科银一分至五分三厘八毫不等,条银一分二厘至二分四厘不等;卫所更名籽粒
等地,每亩科银六厘至一钱二分不等。”这一田赋科则率,一直实行到清末。另外,
定耗羡科则率为:每征收地丁银一两,另收“耗羡银一钱四分”,随地丁正赋银一
齐起征。
  嘉庆时期,山东年均实征地丁银3437869两,额定耗羡银为471340两。道光以
后,因连年灾害加之吏治废弛,地丁征收多有亏空。1840年(道光二十年)以后,年
均实征地丁银已不足300万两。咸丰、同治时期,各地因战乱影响田赋征收。同治
末期,山东地丁钱粮年征收仅“约完七成”。光绪初期,山东地丁征收大体保持在
同治时期的水平,年征地丁各项银在270万两左右。1887年奏销册统计,山东实收
地丁银3462954两,以后历年略有增加,到光绪末年,山东实征地丁银已达3918782
两,1909年(宣统元年),山东实征地丁及各项漕折、租课共银489万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