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资金占用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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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国后〗〖资金占用费〗〖财政〗〖收入〗〖标准〗〖日期〗
    〖企事业收入〗〖征收〗〖缴纳〗
  1980年8月山东省经济委员会、山东省财政厅颁发《山东省征收地方国营工业
交通企业固定资金占用费的试行办法》。进行扩大企业自主权试点的国营工业、交
通企业按照每月月初固定资金的帐面余额计算缴纳固定资金占用费,规定缴纳占用
费的扩权企业中的县办工业和军工企业及各企业经企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批准封
存并已停止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净值可暂免缴纳占用费。各企业占用土地暂不缴纳
占用费。缴纳占用费的比例分别为:石油开采、石油化工、纺织、轻工和国外引进
成套设备等工业企业月率5‰;冶金、化工、机械、电力、电子、城市公用、劳改
工业等企业月率3‰;农机、煤炭、矿产开采(包括金属矿和非金属矿)、建材、交
通等企业月率2‰。各企业缴纳的具体比例,由企业归属的财政部门和企业主管部
门根据各企业具体情况分别核定。占用费缴纳从1980年1月计算,1980年新批准试
点的企业从批准之日起缴纳,企业于每月25日按照隶属关系一次缴入金库,逾期不
缴的每日加收相当于滞纳数额1‰的滞纳金。同年10月1日起,省地方国营工交企业
根据每月月初国家拨给的自有流动资金帐面余额,扣除“特准储备拨款”后,按企
业隶属关系,分别向同级财政部门缴纳流动资金占用费,月占用费率为2.1‰。企
业清产核资后多余流动资金缴财政部门统一调剂,过期不缴的按6.3‰的月费率加
收有偿占用费。企业应缴的流动资金占用费于每月25日一次缴入国库,税务部门按
监缴利润办法监缴。1980年企业共上缴资金占用费4669万元,其中固定资金占用费
3502万元,流动资金占用费1167万元。
  1981年3月后,省军工局所属的企业,邮电企业,物资企业,以及工业部门所
属供销企业暂不实行有偿占用流动资金的办法。煤炭工业鉴于是年全系统亏损,暂
缓征收流动资金占用费。对少数由于特殊客观原因按规定比例缴纳流动资金占用费
确有困难的企业,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查同意后适当减收或免收。进行利润留成试点
的企业上缴固定资金占用费时,企业自是年起用更新改造资金、企业基金、利润留
成资金添置的固定资产及用这些资金归还基建借款、专项借款所增加的固定资产形
成的企业自筹固定资金,从是年1月起不再缴纳占用费。1983年7月企业流动资金由
银行统一管理,暂缓征收流动资金占用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