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固定资产变价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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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固定资产变价收入〗〖财政〗〖收入〗〖企事业收入〗〖上缴〗
    〖国营企业〗
  1951年7月后国营企业固定资产残值变价收入一律解缴财政金库,1953年到
1957年地方国营企业共上缴固定资产变价收入339万元。1958年省属国营企业固定
资产变价收入不再上缴财政,作为企业重置固定资产之用。1958~1959年固定资产
变价收入,主要来自中央企业的分成收入。1961年起地方各级企业固定资产变价收
入(包括历年结余)不论其重置与否,均上缴财政。1964年4月1日起,国营企业报废
固定资产变价收入不再上缴财政,但有偿调给集体单位固定资产所得的收入仍上缴
财政。1968年执行《山东省固定资产更新和技术改造资金的管理办法(修订草案)》,
调给集体单位固定资产收回的价款也不再上缴财政。1961~1967年地方国营企业共
上缴财政固定资产变价收入238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