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上缴基本折旧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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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国后〗〖财政〗〖收入〗〖使用〗〖国营企业〗〖企事业收入〗
    〖折旧准备金〗〖提存〗〖基本折旧基金〗〖折旧率〗〖上缴〗
  1950年国营企业折旧准备金的提存归中央人民政府所有。企业原有折旧率的暂
按原折旧率计提,个别企业以往不提折旧的暂按固定资产总额的5~10%计提。
1951年4月后企业固定资产折旧基金分为基本折旧基金及大修理折旧基金。基本折
旧基金按规定折旧率按月计算提缴。1967年,国家计委、财政部规定企业基本折旧
基金不再上缴财政,留给企业和主管部门作为固定资产的更新和改造资金。此后,
除当年尚有350万元上缴财政外,1968~1977年企业基本折旧基金全部留给企业和
主管部门。
  国营企业基本折旧基金全部留给企业和主管部门后,资金使用分散,新老企业
苦乐不均,缺乏适当调剂平衡。从1978年起改进固定资产更新改造资金管理办法,
将国营企业提取的基本折旧基金,由国家财政适当集中一部分,统一安排,调剂使
用。除县办工业、农牧企业外所有国营企业提取的基本折旧基金,50%留给企业,
50%上缴国家财政,统一安排使用。采掘采伐企业,按产量计提的更新改造资金,
全部留给企业使用;商业、粮食、文化和供销社系统所属商业、服务企业提取的基
本折旧基金,全部留给企业使用;省、地、市所属新建企业,包括大型联合企业的
分厂和独立车间,从建成投产的月份开始,3年内提取的基本折旧基金全部上缴国
家财政,三年后按老企业办理。地方国营企业上缴财政的基本折旧基金,其中上缴
中央财政30%纳入预算缴国库,20%留地方财政,作为地方财政预算外资金管理。
1979年起所有县属企业和商业、粮食、供销社、水产的全部企业,邮电部门的通讯
企业,物资部门的供销、储运企业,农牧企业,农机供销企业,劳改农场,文化企
业、书店等,提取的基本折旧基金,全部留给企业使用。为照顾一部分地、市属中
小企业的困难,固定资产原值在100万元以下的地、市属工交企业和非工业部门的
工业企业,所提取的基本折旧基金也全部留给企业使用,不再上缴财政。1978~
1984年全省地方国营企业共上缴中央财政基本折旧基金68484万元。1985年起原由
国家集中的企业30%的折旧基金不再上缴中央财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