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专卖事业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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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专卖事业收入〗〖财政〗〖收入〗〖建国前〗〖根据地〗
  山东革命根据地1943年秋对重要物资实行专卖。是年9月山东省战时行政委员
会指示:对外贸易尤须统制重要物资输出,必要时可实行专卖,滨海、鲁中、鲁南
的食盐可实行专买专卖,目的是保护生产,保证人民需要,而非与人民争利。滨海
区实行食盐专买专卖,获得很大成绩,改善了盐民和盐贩的生活,促进了食盐的生
产和运输,对财政供给也有很大帮助。同时,滨海区还实行了烧酒专酿专卖。1944
年食盐、烧酒和其他物资专卖又推广到鲁中、鲁南等地区。鲁中区仅羊毛、生油专
卖即增加公私收入约北币2500余万元。
  抗战胜利后,1945年10月山东省政府指示:烧酒原则上仍应专酿专卖,新解放
区无力专酿时,可暂实行私酿专卖。同月,胶东区实行食盐专买专卖,在盐价低的
地区收购价格一般提高了一倍,在盐价高的地区议价收购,提高了盐民生产情绪,
改善了盐民生活,增加了财政收入。1946年1月山东省政府指示:全省一律执行烧
酒专酿专卖制度,以保证财政收入。同年9月中共中央华东局指示:加强食盐、烧
酒专卖管理及掌握主要出口物资,夺取军需资财及生产工具,支援解放战争。1947
年1月山东省政府指示:扩大专酿酒厂的产量和销路,取缔机关及私人酒厂,普遍
贯彻烧酒专酿政策,并加强食盐专卖管理,增加食盐生产,各沿路及出口盐店在不
妨碍销路原则下,适当提高盐价,增加财政收入。同年12月,省财经会议在《关于
工商工作会议》中指出:根据明春粮荒、群众生活困难、物价不平衡,同时照顾财
政收入等,烧酒政策为“少烧厚利”。在鲁南、泰安等有国民党占领区的烧酒竞销
地区,利润不得低于150%,中心地区不得低于200%,利润依卖酒时的烧酒成本计
算。粮少地区少烧或不烧,粮多地区多烧;物价高的地区少烧,物价低的地区多烧。
各地一律废除私酿,果酒也一律停止私酿。新恢复区酒店由工商局接收。盐务基本
政策改为扩大销路,保护与组织运输,调剂市场,充裕财政;内地运销食盐绝对自
由,取消专卖,出口食盐仍由公营盐店统购统销。1948年2月山东省政府指示:解
放战争虽取得伟大胜利,但国民党军队重点进攻时,人民遭受重大损失,粮食大部
被抢去和烧毁,造成严重粮荒。为渡过严重灾荒,除发动人民生产备荒等措施外,
决定遭受摧残最厉害的大鲁南及胶东中心地区全部停止酿酒,边区在争取外地粮食
条件下,也应减少酿酒。同年5月山东省工商总局命令:1947年12月财经会议决定
取消食盐专卖以后,沿海盐店即不收购,致使盐民不能及时出售食盐,换取粮食与
继续扩大生产,走私者有利可图,食盐生产及财政收入均受很大损失。为了解决盐
民生产及生活困难保证财政收入,呈请华东财办批准,滨海地区东线盐场由沿海盐
店实行专卖管理,统购统销。是年7月召开烧酒工作会议,总结了专酿工作,鉴于
烧酒专酿利润在财政收入中占重要地位,决定全面贯彻专酿政策,集中经营,扩大
建设,实行企业化,继续提高技术,保持质量,降低成本,增加收入,更有力地支
援财政调度和货币调节工作。同年8月,山东省政府公布《山东省烧酒专酿及取缔
私酒暂行条例》规定:各种粮食酒(包括瓜干酒和黄酒)、果酒,均由政府专酿销售,
任何机关、团体或个人一律禁止酿酒,特产名酒经省政府批准方可私酿。
  1949年1月,山东省烟酒产销管理局成立,统一管理烟酒产销事宜。同年2月又
召开了专酿工作会议,确定酒价标准以总成本加100%统税,并争取20%利润,每
斤酒售价要保持10~15斤粗粮。同年3月,山东省政府又公布了《山东省酒类专酿
暂行条例》,规定由山东省烟酒产销管理局实行酒类专酿,重申其他任何机关、部
队、团体或个人一律禁止酿酒,特产名酒经省政府批准方可私酿。公营酒厂所产的
酒一律自由销售。是年3月初,全省共有专酿酒厂105处,后因销路不畅,先后撤销
24处,上半年实产酒3024万斤,实销2407万斤;全年约产酒5000万斤,可回笼货币
旧人民币1000亿元,专卖利润约200亿元。专酿事业总收入,1947年渤海区收入北
币396614万元,占财政收入的9.23%;1948年全省收入北币3134370万元,占财政
收入的4.52%;1949年全省收入旧人民币1466亿元,占财政收入的11.28%。
  山东原属冀鲁豫革命根据地的县份,1940年开办了土布、毛线、鞋袜等小型工
厂,1941年又开办了皮革、毛巾、肥皂、造纸等小型工厂,生产军需民用产品。
1943年又发展了一批规模较大的机器工厂。抗战胜利后,扩大军工生产,发展了火
柴、肥皂、铁锅、双铧犁等民用生产,仅济宁、菏泽就有6处较大的工厂。抗日战
争初期,各机关、部队也建立了一些商店,主要任务是采购军需物资和生活用品,
克服敌人经济封锁造成的困难。大部分公营商店是1942年建立的,由政府统一经营,
实行“对内自由,对外统制”的贸易政策,掌握重要物资,收购土特产品出境换回
军需、民用物资,开展对敌经济斗争。同时还实行过酒类专卖。1946年8月冀鲁豫
行署决定:烧酒全部或局部实行专卖制度,经营方式为官产官销,专卖利润缴政府
作为财政收入。公营商店的酒锅由工商局全盘接收,民营酒锅一旦歇业,工商局尽
可能原摊接收或出赁价接收。1949年1月执行《华北区酒业管理暨征税暂行办法(草
案)》,酒类一律由政府专酿专卖,产果木地区得呈报税务机关特许后方可私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