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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工具服务人员行李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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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进出境运输工具服务人员包括:进出中国国境的飞机、船舶、列车、汽车上的 工作人员(乘务员、船员、司机等),以及来往香港、澳门的运输工具上的工作人员。 青岛海关及其下属海关从建关时起,主要业务就是对进出境国际航行船舶及其所载 进出口货物进行监管。因此,青岛海关及其有关下属海关对进出境运输工具服务人 员行李物品的监管主要体现在对进出境国际航行船舶上的船员所携带进出境的行李 物品的监管上。   1.建国后至改革开放以前对进出境运输工具服务人员行李物品的监管   建国初期,对国际航行船舶船员携带自用物品进出境,在掌握验放标准和检查 方式较严格,但若非禁止和限制进出口物品,符合自用原则,并在规定限量之内, 也予以放行。1958年10月起,青岛海关按照《海关对国际航行船舶船员携带自用物 品监管办法》监管验放国际航行船舶船员携带进出境的自用物品,此办法一直沿用 到70年代初。船员携带进境属于日用品、食品饮料、药品、衣着、鞋、袜、玩具、 文化用品等7类物品,只要其品种和数量都在规定的范围之内,青岛海关均予以免 税放行。如船员携带进境的物品,超过规定品种和数量,但是仍属于自用范围,数 量合理,并且到岸价格在人民币30元以内的,青岛海关予以征税放行。超过人民币 30元的自行车、手表、照相机、收音机等重点管理物品,均不准进口。   60年代初,国民经济困难时期,国内粮副食品缺乏,旅客和国际航行船舶船员 从国外和港澳地区携带进境的粮副食品大量增加。青岛海关根据国务院《关于华侨 和港澳同胞进口粮副食品问题》的指示和海关总署的指示,对国际航行船舶上的中 国籍船员携带进口自用的粮副食品,每人准许免税带进粮食20公斤,副食品6公斤, 超出部分可以征税放行。   1974年4月,外贸部、交通部联合下达《关于对我国远洋船舶船员携带进口自 用物品管理办法》,开始将中国籍船舶同外国籍船舶区别对待。对外国籍船舶船员 携带自用物品进出境仍按原来的《海关对国际航行船舶船员携带自用物品监管办法》 执行。从此,青岛海关对中国籍船舶船员携带自用物品进出境按以下标准监管验放: (1)准许中国籍船舶船员每一航次(在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的)免税携带进境到岸价 格人民币40元的列名生活用品(超过3个月的加倍)。超出上述范围的物品,价值在 30元以内的,由海关征税放行,再超过征税限值的不准进口。(2)手表、收音机、 照相机、缝纫机、自行车等5种重点物品,每满两年准予选择1件免税放行。不计入 上述免税限额之内,但10年内只准每种放行各1件。为加强管理,实行《船员携带 进口自用物品登记本》制度,登记本由中国远洋运输总公司统一印制,以船为单位 按船员名单填送海关签印核发,交船方指定专人集中保管。船员携带物品进境时, 在登记本上逐一填写清楚,交海关检查,由海关办理征免税放行手续并在本上批注 和加盖印章,以备下一航次验放时参阅。   1978年以后,随着中国对外贸易事业和航运事业的发展,为保证国家对外贸易 统制政策和其他有关法令规定的有效实施,照顾船员的合理需要,外贸部修订并发 布了《海关对外国籍船舶船员携带进出口自用物品监管办法》,外贸部与交通部同 时修订并重新发布了《海关对我国远洋船舶船员携带进出口自用物品监管办法》。 青岛海关于1978年5月1日起同时实施。对外国籍船舶船员携带进出口的自用物品, 一不准船员携带货物或者代他人携带物品进出口,但是对代他们船公司驻华工作人 员携带进出口的物品,在自用合理数量范围以内,并且价值不超过人民币30元的, 进口的予以征税放行,出口的予以免税放行。对同中国订有协议的或者另有规定的, 则按照协议或者有关规定办理。二是船员第一次到达中国港口或者上一航次到达中 国第一个港口的日期至本航次到达中国第一个港口的日期,在3个月以上的,准许 免税和征税携带到岸价格人民币各80元的自用合理数量的一般物品进口。对在3个 月以下1个月以上的,按照上述规定的免税和征税限值减半验放。对超出上述限值、 限量的一般物品,除经海关特准的以外,不准进口。三是对手表、收音机、录音机、 照相机、缝纫机、电视机、电子计算机、自行车以及其他重点物品,准许船员每年 度完税进口其中的1件。对烟、酒准许船员每航次免税携带纸烟200支,酒1瓶。四 是船员在国内购买物品携带出口时,必须向海关交验外币兑换单或者向外轮代理公 司借支的人民币清单以及外轮供应公司,友谊商店和其他国营商店的发票,以便海 关核放有关物品,但对船员在其他国营商店购买的药品和医疗器材应以自用合理数 量为限。对中国远洋船员携带进出口的自用物品,青岛海关监管验放的原则是:(1) 船员用公家发给的外汇津贴购买一些自用物品携带进口时,其所购物品的总价值不 得超过公家发给的外汇额度。(2)船员携带进口的一般物品,在自用合理数量范围 以内的,免税放行,对超出自用合理数量的,征税放行。对手表、收音机、录音机、 照相机、缝纫机、电视机、电唱机、电子计算机、电风扇、自行车、手风琴、小提 琴等重点物品,每一年度免税放行其中的1件,超出的予以征税放行。对电冰箱、 吸尘器、洗衣机等其他重点物品,一律征税放行。(3)船员航休时,免税放行烟200 支、酒1瓶,船员公休时免税放行纸烟400支、酒2瓶,超出的予以征税放行。(4)船 员携带出口的自用物品,以旅途中必需的物品为限,不准携带物品在国外出售。(5) 船员不得代他人携带物品进口或出口,但对代中国远洋运输公司驻在国外的工作人 员携带的自用物品,在自用合理数量范围以内,并且其价值不超过30元,进口的予 以征税放行,出口的免税放行。   2.改革开放以后对进出境运输工具服务人员行李物品的监管   为适应对外贸易事业和对外运输事业的不断发展和从业人员大量增加的形势, 1985年5月,海关总署制定并公布实施了新的《海关对我国国际运输工具服务人员 进出境行李物品的管理规定》。青岛海关对运输工具服务人员携带进出境的行李物 品按以下原则验放,①服务人员在外每一季度可以免税放行一定数量的生活用品和 烟酒。②对《免税限量表》列名的电视机、电冰箱、录像机、收录音机(包括音响 组合、多用机),照相机、洗衣机、微计算机(包括主机和配套的专用配件)、摩托 车和其它价值在人民币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学习和生活用品及第五项列名的手 表、播放机、自行车、缝纫机、电风扇、普通电子琴、电烤箱、幻灯机、投影机、 打字机(包括电动打字机)、热水器和其它价值在人民币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学习 和生活用品,在外每一季度可任选其中各一件免税进口。超出的但仍属自用范围的, 予以征税放行。③运输工具服务人员携带出境的物品,除限制出口物品外,在自用 合理数量范围内的准予带出。携带重点管理物品出境,必须填入《运输工具服务人 员进出口物品登记本》向出境地海关申报,经海关审核后放行。复带入境时,凭出 境时的申报免税放行。④对派往外国籍运输工具上的服务人员以及来往香港、澳门 的中国运输工具上的服务人员,也按此规定办理。⑤携带进出境的物品应填入海关 发放的《运输工具服务人员进出口物品登记本》凭以验放。   1988年11月,青岛海关根据海关总署的指示,对运输工具服务人员所带自用物 品实行严格按在外实际累计天数掌握验放,并对超出免税限量的自用物品,不再予 以征税放行。1989年12月,海关总署重新制定了《海关对我国从事国际间运营的运 输工具服务人员携带自用物品的管理规定》。根据《管理规定》,青岛海关对运输 工具服务人员携带自用物品进出口掌握的原则调整为:①对他们进境时携带的物品 按《规定》所附《运输工具服务人员携带进境自用物品限量表》验放。其中家用电 器、照相机、摩托车和其它价值在人民币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生活用品及微波 炉、打字机和其它价值在人民币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生活用品,均按运输工具服 务人员实际在外满180天才准许免税进口各1件。②进出境运输工具服务人员携带进 境上述规定的物品和外币、金银制品,都必须如实填入海关发放的《运输工具服务 人员进出境携带物品登记证》,向海关申报,由海关核查后放行。③运输工具服务 人员带出存放在中国银行的外币,凭中国银行开具的《携带外币及外汇票证出境许 可证》向海关申报,并记入《登记证》才准携带出境。   1987-1992年进出国境的国际运输工具服务人员逐年增加。据统计1987年进出 境运输工具服务人员为63829人次,1988年为71951人次,1989年为87873人次, 1990年为108745人次,1991年为141549人次,1992年达到161018人次。1992年海关 监管验放的重点管理物品数量是:摩托车3951辆、微机2台、空调器17台、摄像机 29台、录像机5861台、电视机15405台、收录机1921台、电冰箱6627台、照相机 1874架、洗衣机1185台、音响1898套、电子琴4244架、微波炉1992台、打字机118 台。此外,还监管验收了运输工具服务人员在国内免税商店购买的大量免税物品, 体现了国家对进出境国际运输事业人员的照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