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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侨行李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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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口岸在建国初期就有华侨进出境,由于当时海关总署尚未拟定对归国华侨 携带行李物品的免税优待办法,所以青岛海关根据当时的具体情况,自行制订了《 青岛海关对中外旅客进出口行李物品报关纳税管理暂行办法》,并报经海关总署批 准执行。该《办法》规定:凡由外洋各国入境的旅客,所携带应纳关税的行李及家 庭用品不论是旅客自身携带,或于该旅客来华后6个月内由轮船转运抵埠,经海关 审查确系在行李及家庭用品范围以内,其总值每人(以成年人为限)不超过166.66美 元(折实单位1200个)者得准予输入,无需申请进口许可证。自外洋各国经香港转船 来华的旅客,提供证明认为确实者亦同。凡属旅客本人的旧有用品,如衣服、台布、 家具、家用瓷器、地毯、缝纫机、打字机、照相机等,若用过1年以上,在国外时 为本人所有、且将继续使用,并非贩卖及代人携带,经海关审查认可者,准予免税。 留声机、电冰箱、脚踏车、马达车、钢琴、风琴、无线电收音机等,虽系自用旧物, 进口时仍应照章纳税(每家单位各限1架)。医生自带医疗器具及医药用品亦须照章 纳税,如有已完进口税证明者,准予免税。每一旅客(以成年人为限)准许免税携带 进口旅行用品,只包括下列各项:雪茄烟25支,纸烟200支、烟丝1磅、酒1瓶(须将 瓶口开启)、手表1只、自来水笔1套、玻璃丝袜2双及化妆品自用(只限女旅客)。   1950年9月,青岛海关执行《归国华侨携带行李物品免税优待暂行办法》,对 归国华侨进境时携带的行李物品,青岛海关首先要验明其确实持有中央华侨事务委 员会或其分支机构证明其身份的文件,或者持有中国驻外使领馆所发护照;在未设 有中央华侨事务委员会分支机构的口岸和来自未与中国建立外交关系的国家的华侨, 必须持有当地居留证或国外华侨社团的证明文件以及其他旁证,并经入境地公安部 门认可的,才能给予免税优待,即年龄在16岁以上的华侨,其所带行李物品,海关 除按一般旅客的标准予以免税放行之外,其余应征税部分,总值不超过人民币150 元(不满16岁者为人民币50元)的免征关税和工商税,超过者仅征超过部分。1952年 初,由于华侨携带进境超出自用范围的物品逐渐增多,影响了正常的对外贸易秩序。 因此,青岛海关对华侨携带进境的物品中有明显不属自用或有贸易性质的物品,作 为货物对待,令当事人向对外贸易行政管理部门申领许可证,并按章征税放行,否 则退运出境。这对制止国外不法商人利用华侨携运大量商品进境出售牟利起一定作 用。1964年监管了由古巴乘轮船回国的华侨5人所携带进境的行李物品,青岛海关 按照对外贸易部1956年2月修订后的《办法》规定予以从宽免税放行。改革开放后, 至青岛-香港航线开通之前,从青岛进出境的华侨几乎没有,但有从其他口岸入境 后到青岛海关办理去免税商店购买免税物品或办理提货手续的华侨(境外售券、境 内提货)。此外,也有个别华侨从其他口岸进境后其分离运输行李却从青岛进境, 由青岛海关给予监管验放。   青岛至香港航线开通后,从青岛国际机场出入境的华侨逐渐增多。1988年青岛 海关监管进出境的华侨旅客有154人次,1989年增为472人次,1990年又上升为976 人次,1991年达到1406人次。对他们携带进出境的行李物品,青岛海关按照海关总 署于1985年10月制订的《海关对回国探亲华侨进出境行李物品的管理规定》予以验 放。这期间,青岛海关免税验放华侨携带进境的重点管理物品较台胞要少,但他们 多用外币在国内免税商店购买物品。如1989年,海关免税验放华侨携带进境的摩托 车为21辆,华侨用外币在免税商店购买的摩托车为121辆,华侨带进经海关免税验 放的电视机为542台,但他们用外币在免税商店购买的电视机达2121台。1990年- 1991年华侨携带进境的重点管理物品比以前更少,1990年青岛海关监管的进境华侨 505人次,带进的重点物品仅有摩托车6辆、录像机4台、电视机55台、电冰箱6台等, 1991年进境的华侨旅客731人次,带进的重点物品有摩托车5辆、录像机15台、电视 机57台、电冰箱5台等。而他们用外币在国内免税商店购买的重点物品,则不仅没 有减少,反而有所增加。1992年4月,青岛海关执行海关总署调整后的对华侨带进 行李物品的免税《限量表》。对华侨带进的食品、衣料、衣着、工艺美术品、价值 人民币200元(含200元)以下的手表和其他生活用品只要在合理数量以内,均予免税。 华侨带进的电视机、洗衣机、摩托车和价值人民币500-1000元(含1000元)的其他生 活用品等,如华侨是1年内首次入境,仍准许其任选其中1件给予免税放行。华侨带 进第五项物品如打字机和价值人民币200-500元(含500元)的电子琴、照相机等其它 生活用品等,若华侨是1年内首次入境仍准许其任选其中5件予以免税放行。同一品 种可以重复1件,但总件数仍为5件。1992年,进出境华侨1089人次,其中进境为587 人次、出境为502人次。免税验放的重点物品有汽车11辆、摩托车28辆、微机2台、 录像机12台、电视机180台、音响5套、电冰箱18台。   对华侨带进超过上述免税限量的物品,如属自用范围并经海关核准的可以予以 征税进口外,其余海关作退运出境处理。对于华侨携带出境的行李物品,除国家规 定的禁止和限制出境物品外,在自用合理数量范围以内的,青岛海关均准予带出。 对回国定居华侨带进的行李物品,在自用合理数量以内青岛海关凭省一级公安部门 发给的《华侨回国定居证》免税放行,但自用小汽车每户限1辆,征税放行。   对来华探亲的外籍华人、出境探亲的中国公民(不含前往港澳地区探亲的内地 居民)以及定居中国的外国侨民进出境所携带的行李物品,按上述《管理规定》办 理。对回国学习1年以上的华侨学生入境时所带的行李物品,青岛海关根据《海关 对回国探亲华侨进出国境行李物品的管理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