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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澳旅客行李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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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国初期,青岛海关对往返于青岛、烟台与港澳之间的旅客行李物品,是依据 自行制订的《青岛海关对中外旅客进出口行李物品报关纳税管理暂行办法》监管验 放的。凡由香港澳门入境的旅客,所携带应纳关税的行李物品及家庭用品,其总值 每人(以成年人为限)不超过美金55.55元或400个折实单位者,得准予输入,无须申 请进口许可证。每一旅客(以成年人为限)准许免税携带进口雪茄烟25支、纸烟100 支、烟丝半磅、洋酒1瓶(需将瓶口开启)、手表1只、自来水笔1套、玻璃丝袜2双及 化妆品自用(只限女旅客)。1954年后,青岛、烟台两港口成为军商合用港,旅客非 经特许不准进出境,从此来往旅客人数很少。改革开放以后,国家对港澳地区的各 项政策进一步优惠,回乡探亲、旅游、投资办厂、洽谈生意的港澳同胞日益增多。 为适应形势发展,1988年6月青岛机场,开通了青岛至香港的航线,来往青岛的港 澳旅客人数急剧增加,1988年为1286人次,1992年增至20829人次。青岛海关驻机 场办事处办理进出境通关手续的工作量也随着加大。1992年7月随着济南至香港航 线的开通,济南海关开始接受港澳旅客申办进出境通关手续。根据对外贸易部于 1979年7月发布的《海关对来往香港或者澳门的旅客行李物品的管理规定》,对港 澳旅客携带进境的手表、收音机、电视机、录音机(包括多用机)、照相机、电风扇、 自行车、缝纫机等,允许每一成年人每年征税放行其中1件,1987年2月起在允许征 税放行的物品品种上又增加了电冰箱、录像机、洗衣机、微计算机(包括主机和配 套的专用配件)、摩托车和其他单件价值在人民币50-1000元的学习和生活用品,改 变了过去不准港澳旅客携带这类物品进境的做法。根据海关总署通知,对港澳旅客 携带进境的衣服、床上用品,高级食品以及药品不再规定品种和单一品种的限量, 符合自用在规定数量内即准予放行。对港澳旅客携带超出规定的行李物品,前往港 澳者不准其带出,来自港澳的由海关暂扣,限其在1个月内退运,过期不退的,由 海关变价缴库。上述做法和征免税限量也适用于持中国公安机关签发的《往来港澳 通行征》前往港澳探亲的内地居民;前往港澳地区的旅游人员,以及参加中国旅行 社等部门组织的“港澳游”旅行团人员(包括随旅行团的陪同人员)。根据海关总署 1988年9月下达的通知规定,对这类人员带进的行李物品,每次批准与一般来往港 澳旅客一样免税放行衣服35件(每种限合理数量)、鞋、袜、头巾共10双(条)、床上 用品每种1件共3件(对)、各种衣料(单幅)共10米、各种食品共15公斤、酒(包括药 酒)1瓶(750)克、香烟200支、药品限自用合理数量、零星日用品总值人民币20元( 每一品种限合理数量)。对他们携带进境的重点管理物品,除每次可免税放行手表1 只外,其他耐用消费品都不允许携带进境。   对于当天或短期多次往返香港、澳门的旅客携带进出境的物品,青岛海关根据 海关总署1988年9月制定的统一规定,允许携带进境供旅途食用的糖果、饼干、饮 料共5公斤、香烟40支和价值人民币10元以内的旅途必需品(如盥洗用具和雨具等)。   对于回内地学习1年以上的港澳学生入境时所带的行李物品,根据海关总署于 1984年制订的《管理规定》进行监管验放,即对他们携带进境的一般生活用品,只 要在自用合理数量范围内就予以免税放行。对学生带进供自用的手表、照相机、八 毫米电影摄影机、电冰箱、洗衣机、电风扇、单录机、手提式收录机、播放机、打 字机、计算器、电视机、自行车等,准予免税各1件,并登记在由入境地海关凭学 校录取通知书核发的《回内地学习学生携带重点物品登记手册》上。对学生带进其 他未列名的重点管理物品,如确属自用且数量合理,经海关审核可准予征税放行。 但小汽车、录像机、录像摄影机、音响组合不准进口。学生在寒暑假期间回家探亲 携带的行李物品,海关按《海关对来往香港或澳门的旅客行李物品的管理规定》办 理,携带出境经海关免税放行的重点物品,如返回时需要复带入境的,旅客须在出 境时向海关申明,由海关在《手册》上签注,凭以核查免税放行。学习结束后出境 时,所带行李物品在合理数量范围内均予以放行。   据统计,1991年青岛海关监管进境港澳旅客5854人次,验放携带进境的重点管 理物品有汽车25辆、摩托车3辆、微机3台、空调7台、录像机8架、电视机10台、电 冰箱5台、音响2套、照相机5架、洗衣机4台、电子琴3架、微波炉2个。1992年,青 岛海关及其下属有关海关共监管进境港澳旅客10888人次,携带进境的重点管理物 品有摩托车4辆、微机5台、空调器26台、摄像机18台、录像机24台、电视机33台、 音响24套、电冰箱18台、洗衣机13台、打字机12台、汽车124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