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国初期,青岛海关对往返于青岛、烟台与港澳之间的旅客行李物品,是依据
自行制订的《青岛海关对中外旅客进出口行李物品报关纳税管理暂行办法》监管验
放的。凡由香港澳门入境的旅客,所携带应纳关税的行李物品及家庭用品,其总值
每人(以成年人为限)不超过美金55.55元或400个折实单位者,得准予输入,无须申
请进口许可证。每一旅客(以成年人为限)准许免税携带进口雪茄烟25支、纸烟100
支、烟丝半磅、洋酒1瓶(需将瓶口开启)、手表1只、自来水笔1套、玻璃丝袜2双及
化妆品自用(只限女旅客)。1954年后,青岛、烟台两港口成为军商合用港,旅客非
经特许不准进出境,从此来往旅客人数很少。改革开放以后,国家对港澳地区的各
项政策进一步优惠,回乡探亲、旅游、投资办厂、洽谈生意的港澳同胞日益增多。
为适应形势发展,1988年6月青岛机场,开通了青岛至香港的航线,来往青岛的港
澳旅客人数急剧增加,1988年为1286人次,1992年增至20829人次。青岛海关驻机
场办事处办理进出境通关手续的工作量也随着加大。1992年7月随着济南至香港航
线的开通,济南海关开始接受港澳旅客申办进出境通关手续。根据对外贸易部于
1979年7月发布的《海关对来往香港或者澳门的旅客行李物品的管理规定》,对港
澳旅客携带进境的手表、收音机、电视机、录音机(包括多用机)、照相机、电风扇、
自行车、缝纫机等,允许每一成年人每年征税放行其中1件,1987年2月起在允许征
税放行的物品品种上又增加了电冰箱、录像机、洗衣机、微计算机(包括主机和配
套的专用配件)、摩托车和其他单件价值在人民币50-1000元的学习和生活用品,改
变了过去不准港澳旅客携带这类物品进境的做法。根据海关总署通知,对港澳旅客
携带进境的衣服、床上用品,高级食品以及药品不再规定品种和单一品种的限量,
符合自用在规定数量内即准予放行。对港澳旅客携带超出规定的行李物品,前往港
澳者不准其带出,来自港澳的由海关暂扣,限其在1个月内退运,过期不退的,由
海关变价缴库。上述做法和征免税限量也适用于持中国公安机关签发的《往来港澳
通行征》前往港澳探亲的内地居民;前往港澳地区的旅游人员,以及参加中国旅行
社等部门组织的“港澳游”旅行团人员(包括随旅行团的陪同人员)。根据海关总署
1988年9月下达的通知规定,对这类人员带进的行李物品,每次批准与一般来往港
澳旅客一样免税放行衣服35件(每种限合理数量)、鞋、袜、头巾共10双(条)、床上
用品每种1件共3件(对)、各种衣料(单幅)共10米、各种食品共15公斤、酒(包括药
酒)1瓶(750)克、香烟200支、药品限自用合理数量、零星日用品总值人民币20元(
每一品种限合理数量)。对他们携带进境的重点管理物品,除每次可免税放行手表1
只外,其他耐用消费品都不允许携带进境。
对于当天或短期多次往返香港、澳门的旅客携带进出境的物品,青岛海关根据
海关总署1988年9月制定的统一规定,允许携带进境供旅途食用的糖果、饼干、饮
料共5公斤、香烟40支和价值人民币10元以内的旅途必需品(如盥洗用具和雨具等)。
对于回内地学习1年以上的港澳学生入境时所带的行李物品,根据海关总署于
1984年制订的《管理规定》进行监管验放,即对他们携带进境的一般生活用品,只
要在自用合理数量范围内就予以免税放行。对学生带进供自用的手表、照相机、八
毫米电影摄影机、电冰箱、洗衣机、电风扇、单录机、手提式收录机、播放机、打
字机、计算器、电视机、自行车等,准予免税各1件,并登记在由入境地海关凭学
校录取通知书核发的《回内地学习学生携带重点物品登记手册》上。对学生带进其
他未列名的重点管理物品,如确属自用且数量合理,经海关审核可准予征税放行。
但小汽车、录像机、录像摄影机、音响组合不准进口。学生在寒暑假期间回家探亲
携带的行李物品,海关按《海关对来往香港或澳门的旅客行李物品的管理规定》办
理,携带出境经海关免税放行的重点物品,如返回时需要复带入境的,旅客须在出
境时向海关申明,由海关在《手册》上签注,凭以核查免税放行。学习结束后出境
时,所带行李物品在合理数量范围内均予以放行。
据统计,1991年青岛海关监管进境港澳旅客5854人次,验放携带进境的重点管
理物品有汽车25辆、摩托车3辆、微机3台、空调7台、录像机8架、电视机10台、电
冰箱5台、音响2套、照相机5架、洗衣机4台、电子琴3架、微波炉2个。1992年,青
岛海关及其下属有关海关共监管进境港澳旅客10888人次,携带进境的重点管理物
品有摩托车4辆、微机5台、空调器26台、摄像机18台、录像机24台、电视机33台、
音响24套、电冰箱18台、洗衣机13台、打字机12台、汽车124辆。
港澳旅客行李物品
建国初期,青岛海关对往返于青岛、烟台与港澳之间的旅客行李物品,是依据
自行制订的《青岛海关对中外旅客进出口行李物品报关纳税管理暂行办法》监管验
放的。凡由香港澳门入境的旅客,所携带应纳关税的行李物品及家庭用品,其总值
每人(以成年人为限)不超过美金55.55元或400个折实单位者,得准予输入,无须申
请进口许可证。每一旅客(以成年人为限)准许免税携带进口雪茄烟25支、纸烟100
支、烟丝半磅、洋酒1瓶(需将瓶口开启)、手表1只、自来水笔1套、玻璃丝袜2双及
化妆品自用(只限女旅客)。1954年后,青岛、烟台两港口成为军商合用港,旅客非
经特许不准进出境,从此来往旅客人数很少。改革开放以后,国家对港澳地区的各
项政策进一步优惠,回乡探亲、旅游、投资办厂、洽谈生意的港澳同胞日益增多。
为适应形势发展,1988年6月青岛机场,开通了青岛至香港的航线,来往青岛的港
澳旅客人数急剧增加,1988年为1286人次,1992年增至20829人次。青岛海关驻机
场办事处办理进出境通关手续的工作量也随着加大。1992年7月随着济南至香港航
线的开通,济南海关开始接受港澳旅客申办进出境通关手续。根据对外贸易部于
1979年7月发布的《海关对来往香港或者澳门的旅客行李物品的管理规定》,对港
澳旅客携带进境的手表、收音机、电视机、录音机(包括多用机)、照相机、电风扇、
自行车、缝纫机等,允许每一成年人每年征税放行其中1件,1987年2月起在允许征
税放行的物品品种上又增加了电冰箱、录像机、洗衣机、微计算机(包括主机和配
套的专用配件)、摩托车和其他单件价值在人民币50-1000元的学习和生活用品,改
变了过去不准港澳旅客携带这类物品进境的做法。根据海关总署通知,对港澳旅客
携带进境的衣服、床上用品,高级食品以及药品不再规定品种和单一品种的限量,
符合自用在规定数量内即准予放行。对港澳旅客携带超出规定的行李物品,前往港
澳者不准其带出,来自港澳的由海关暂扣,限其在1个月内退运,过期不退的,由
海关变价缴库。上述做法和征免税限量也适用于持中国公安机关签发的《往来港澳
通行征》前往港澳探亲的内地居民;前往港澳地区的旅游人员,以及参加中国旅行
社等部门组织的“港澳游”旅行团人员(包括随旅行团的陪同人员)。根据海关总署
1988年9月下达的通知规定,对这类人员带进的行李物品,每次批准与一般来往港
澳旅客一样免税放行衣服35件(每种限合理数量)、鞋、袜、头巾共10双(条)、床上
用品每种1件共3件(对)、各种衣料(单幅)共10米、各种食品共15公斤、酒(包括药
酒)1瓶(750)克、香烟200支、药品限自用合理数量、零星日用品总值人民币20元(
每一品种限合理数量)。对他们携带进境的重点管理物品,除每次可免税放行手表1
只外,其他耐用消费品都不允许携带进境。
对于当天或短期多次往返香港、澳门的旅客携带进出境的物品,青岛海关根据
海关总署1988年9月制定的统一规定,允许携带进境供旅途食用的糖果、饼干、饮
料共5公斤、香烟40支和价值人民币10元以内的旅途必需品(如盥洗用具和雨具等)。
对于回内地学习1年以上的港澳学生入境时所带的行李物品,根据海关总署于
1984年制订的《管理规定》进行监管验放,即对他们携带进境的一般生活用品,只
要在自用合理数量范围内就予以免税放行。对学生带进供自用的手表、照相机、八
毫米电影摄影机、电冰箱、洗衣机、电风扇、单录机、手提式收录机、播放机、打
字机、计算器、电视机、自行车等,准予免税各1件,并登记在由入境地海关凭学
校录取通知书核发的《回内地学习学生携带重点物品登记手册》上。对学生带进其
他未列名的重点管理物品,如确属自用且数量合理,经海关审核可准予征税放行。
但小汽车、录像机、录像摄影机、音响组合不准进口。学生在寒暑假期间回家探亲
携带的行李物品,海关按《海关对来往香港或澳门的旅客行李物品的管理规定》办
理,携带出境经海关免税放行的重点物品,如返回时需要复带入境的,旅客须在出
境时向海关申明,由海关在《手册》上签注,凭以核查免税放行。学习结束后出境
时,所带行李物品在合理数量范围内均予以放行。
据统计,1991年青岛海关监管进境港澳旅客5854人次,验放携带进境的重点管
理物品有汽车25辆、摩托车3辆、微机3台、空调7台、录像机8架、电视机10台、电
冰箱5台、音响2套、照相机5架、洗衣机4台、电子琴3架、微波炉2个。1992年,青
岛海关及其下属有关海关共监管进境港澳旅客10888人次,携带进境的重点管理物
品有摩托车4辆、微机5台、空调器26台、摄像机18台、录像机24台、电视机33台、
音响24套、电冰箱18台、洗衣机13台、打字机12台、汽车124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