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类 物品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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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关对进出境物品的监管是海关代表国家在口岸行使监督管理职权的一个重要
方面。进出境物品包括旅客行李物品、个人邮递物品、印刷品、音像制品(以下简
称行邮物品)、运输工具服务人员自用物品及其他非贸易性物品、过期未报及无人
认领的物品。
  建国前,东海关和胶海关监管的行李物品分旅客行李物品、运输工具服务人员
行李物品两类。根据总税务司的《旅客行李物品章程》规定实行监管。对来华任职
洋人及亲眷携带物品给予特殊优惠。建国后根据海关总署陆续发布的对进出境旅客
行李物品的监管办法,将旅客行李物品逐步分类。对不同类型的旅客,物品验放尺
度和规定有所不同。改革开放后,进出山东的旅客剧增,根据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
青岛海关在监管中,全面贯彻“坚持自用原则,照顾合理数量,防止走私漏税,加
速物品验放”的方针,坚持原则性和灵活性相结合,一视同仁,区别对待,内紧外
松等基本原则,遵照海关总署的一系列监管法规,制订了相应的监管规定,成立了
行李物品监管科,加强了对物品的监管。该工作在制止和打击走私违法活动、维护
国家主权和经济利益方面起了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