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辑 飞机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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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国以来,青岛民航机场一直没有国际航班,青岛海关驻民航办事处仅有对转
口输出入货物的监管业务。1988年,青岛国际机场经国务院口岸办公室验收合格后
正式对外通航,青岛至香港的包机每周往返3次。1992年3月,经海关总署批准,青
岛经上海飞往南朝鲜、日本的临时包机所载国际旅客进出境海关手续可以在青岛办
理,青岛海关有了对飞机的监管业务。1992年7月济南国际机场正式通航,首先通
航的是济南至香港的包机,每周往返3次。根据1974年对外贸易部修订的《中华人
民共和国海关对国际民航机监管办法》,青岛海关的具体业务是:(1)青岛、济南
国际航空港在民航机降落或者起飞前两小时通知海关,预报内容包括飞机的经营人
和航班号,降落和起飞的时间,始发港、经停港、终点港和停机坪的号位。(2)与
对国际航行船舶一样,实行联合检查办法,参加联检的单位除海关外,还有卫生检
疫所和边防检查站。(3)参加联检的海关人员负责收取有关单证。对来自香港申报
进境的国际民航机收取入境旅客清单,以及行李仓单,进口货物、邮件和其他物品
仓单以及有关货物的运单副本,机组人员名单及其自用物品、货币、金银清单。对
飞往香港申报出境的国际民航机收取出境旅客清单及行李舱单、出口货物、邮件和
其他物品舱单以及有关货物的运单副本,机组人员名单及其自用物品、货币、金银
清单。(4)海关认为必要时,可以对国际民航机进行检查,完毕后编制记录,交机
长签字。(5)飞机起飞离港,需经海关查核已办结一切手续,在出口舱单上签印放
行。(6)对于同一航次在中国境内降停两个以上航空港的进境飞机,如青岛经上海
飞经南朝鲜、日本的临时包机,由进境港海关将机组人员及其自用物品、货币、金
银清单等封入关封,交机长负责带交下一航空港海关。经停海关仍需收取有关旅客、
行李和货物、邮件的单据。
  青岛国际航空港自开通以来,业务量发展很快,1989年,海关监管了来往香港
的飞机295架次,1990年监管来往香港的飞机398架次,到1991年增至497架次,比
1990年增长9.3%,至1992年海关监管的进出境飞机达到675架次,比1991年增长了
35.8%。